[新闻] 挺同、反同 大法官心中一把尺如何拿捏

楼主: yiyicho8 (态度≠秩序)   2017-03-18 21:5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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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报
【同婚释宪案】挺同、反同 大法官心中一把尺如何拿捏
去年底立法院初审通过《民法亲属编》修正草案,同性婚姻合法化在挺同、反同激烈对立
中,向前迈进一步,正当朝野打算进入二读前的后续协商,大法官排定审理同婚释宪案,
立法院乐得暂时抛下烫手山芋,退居第二线,让大法官冲前面。一位不具名大法官不讳言
,此案非单纯法律问题,即便大法官有“一槌定音”的权限,争议恐怕还是难解。
大法官更忧心表示,由于大法官判决违宪的法律,通常自解释公布之日起一、两年内必须
检讨修正,如果本案同婚应受宪法保障,《民法》的修法工作势必相当紧迫,对法规主管
机关法务部而言,将面临极大挑战。
法务部政务次长陈明堂表示:
  假设性的问题不便回答。大法官依规定会在两个月内作出解释,对于违宪或不违宪,
法律是否立即失效或限期失效,法务部不默认立场,但一定会依照大法官解释处理。
他说,《民法》修正草案已经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初审通过,正等待二读之前的朝野
协商,如有其他版本的法律提案也将并案协商,但目前还未进入协商程序。
《民法》禁止同性婚姻,大法官可能先于立法院完成修法前作出违宪与否的历史性判决。
立法院现阶段乐得等大法官释宪结果,让大法官冲第一线。
一位不具名的大法官表示,此案有别于其他解释案,大法官和一般人一样对同婚可能都有
既定的想法或立场,毕竟大法官不是每个人对同婚都有特别研究,必须多方听取意见、广
泛参考国内外资料,而非一厢情愿作出判决,但是就像一般法院判决,总有一方不能接受
,纵使大法官作成解释,“大家不能接受怎么办?”
台北市政府和祁家威就《民法》第4编亲属第2章婚姻规定使同性别二人间不能成立法律上
婚姻关系,认有违宪疑义,声请解释案,大法官将在宪法法庭开庭进行言词辩论。
这是自1993年12月大法官就政府公债问题,在宪法法庭首次开庭进行言词辩论以后,第10
件行言词辩论的释宪案。前此9件共开庭14次,其中4件各开庭两次。上次开庭是一年前就
声请人赖素如的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一项限制辩护人在侦查中声请羁押程序阅卷之规定是
否违宪,作成释字第737号解释。
【同婚释宪】言词辩论主要争点:
1.《民法》规定是否容许同性别二人结婚?
2是否有违《宪法》第22条所保障婚姻自由之规定,及第7条保障平等权的意旨?
3.如立法创设非婚姻之其他制度,是否符合宪法保障平等权和婚姻自由意旨?
司法院大法官指出,本案言词辩论争点有,《民法》规定是否容许同性别二人结婚?答案
如为否定,是否违反《宪法》第22条所保障婚姻自由之规定,以及第7条保障平等权的意
旨?如立法创设非婚姻之其他制度(例如:同性伴侣),是否符合宪法保障平等权和婚姻
自由的意旨?
大法官将听取声请人、相关机关和鉴定人意见。法庭上将安排两个声请人各陈述10分钟,
关系机关法务部、内政部和台北市万华区户政事务所代表各陈述不逾10钟,接着声请人与
关系机关交互询答,或询问鉴定人。中场休息后,再由大法官提问。
这位不具名的大法官表示,除了听取声请人、相关机关、学者专家的意见,平常也从媒体
报导了解挺同、反同立场的论述,听周遭亲友聊天的意见,参考正式管道蒐集的各方意见
书,以及广泛阅读国内外的文献资料,包括国际人权公约,如:《欧洲人权公约》、泛称
“两公约”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
,并参考欧美先进国家的婚姻制度,尽可能周延思考。
这位大法官表示,法官或检察官的实务工作,就是听两方意见,作成判断,但是裁判结果
总有一方不满意。此案对社会影响尤其重大,立法院修法如果遇到民众有不同意见,还可
以修改,大法官作成解释,没有转圜余地,必须审慎行使职权。

反同针对违宪的看法是?
作者: kafkaLai (海边的卡夫卡)   2017-03-18 21:54:00
一定挺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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