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缔闯红灯拿不出“光明正大”执法证据 法官撤销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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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电子报
2017-03-17 22:57
〔记者李立法/屏东报导〕林姓女驾驶收到闯红灯被罚款2700元的罚单后,以警方持路口
监视器画面举发违规侵犯隐私为由,向屏东地院诉请撤销罚单,该举发照片虽经确认为相
机拍摄,但警方却拿不出“光明正大”执法的证据,法官认为有违诚信及比例原则,判撤
销原处分,可上诉。
林女指出,去年2月6日中午她驾车行经新埤乡新中与新民路口时被警方举发闯红灯,她检
视通知单所附举证照片,应为路口监视器画面,并非员警现场以相机拍摄,警方有侵犯人
民隐私权之虞,请求法官撤销原处分。
法官指出,行政罚法规定,行政机关执行职务时,应遵守明确性原则,并应采用符合诚信
原则的方法;警政署颁布的“交通违规稽查与轻微违规劝导作业注意事项”,要求员警照
相采证时,应着制服于明显处所公开执法,并将违规要件完整摄入。
林女收到的违规举证照片,经法官调查后,确认是相机所摄,非截取自路口监视器画面,
但法官要求举发员警所属分局提出当日勤务情形分配表,以查明是否确为该员警执勤时间
,并穿戴完整制服执行勤务,该分局却仅以简单职务报告陈述,“由员警执勤时以单眼相
机举发”;拒不提出勤务表。
法官认为,警方无法证明举发警员没有故意隐藏执法的行为,已妨害人民对行政机关的信
赖,也违反“交通违规稽查与轻微违规劝导作业注意事项”的规定,原处分所凭证据无从
证明是合法取得而有瑕疵,自应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