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edward811022 (小龟儿)》之铭言:
: 首先我不是党工,只是觉得把公文看有这么难吗?还是现在流行看到资进党的政策先跟
风
: 嘘
: 内文就说明白了,雇主要你在休息日加班就是要事先约定好几个基数,每一基数就是4
小
: 时?
: 但是今天的公文是在讨论“特例”,特例是什么?人总会遇到不可抗力的因素例如:“
急
: 性
: 一个政府订政策就是要全盘考虑,即使只是概率很低的特例,还是要规范进去啊,这样
遇
: 到
: 然后别扯什么“被请假”,被请假就请搜集好证据好吗?自己没胆对抗资方就说白吧!
大家要不要回归一例一休的修法原意啊。原意不就是希望以价制量,减少工时。如果有做
才能拿钱,那大家之前反对手握方向盘才算工时干嘛?也难怪台湾变形工时,两头班能玩
得那么开心。
如果通勤时间一小时,加班一小,来回两小,还有被打断的休息日这些都要自己吞就对了
。
劳动部自己在网站上发的新闻稿。"另有鉴于劳工休息日出勤工作,将无法获得充分休息
,为使雇主于指派劳工休息日出勤时更为审慎,爰明定4小时以内者、逾4小时至8小时以
内者或逾8小时至12小时以内者,应分别列计4小时、8小时或12小时工作时间及工资。"
在表姐函释出来前,如果站在体恤劳工的出发点,完全可以解释4小时以内皆需算四小时
加班费。我是不觉得接下来8小时12小时也要比照办理,但至少该有个最低起跳价。临时
请假也不是劳工愿意的,奔丧,家里有事,肠胃炎就已经很衰了。来上一小时的班,来回
通勤时间都已经花了下去了,却只有一小时的钱,那这样还符合原本政府美意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