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付宝输了“付宝”商标战 法官:有混淆误认之虞
〔记者王定传/新北报导〕第三方支付业者欧付宝公司以“ALL PAY ALL付宝及图”申请
商标获准,拥有“支付Alipay.com & Device”、“ALIPAY”等商标的阿里巴巴公司跳脚
,经济部审查决定撤销原处分,欧付宝因此提出行政诉讼;智慧财产法院认为,两者近似
程度不低,使用的商品及服务类似,且支付宝已是著名商标,欧付宝的申请具恶意,有混
淆误认之虞,判败诉。
欧付宝公司的前手茂为欧买尬数位科技,于100年间申请注册商标,使用在“电子付款用
软件”等类别上,在93至97年注册的阿里巴巴公司发现后申请评定,智慧财产局驳回后再
提诉愿,经济部认有违反商标法,决定撤销原处分,要智慧局另为适法处分,等同撤销注
册,欧付宝因此对经济部提行政诉讼。
欧付宝认为,他们是台湾历史最悠久、知名的第三方支付业者,而ALL PAY设计概念是结
合公司名称与第三方支付,两商标外观、观念、读音不同,且付宝就是付款之意,非独创
,识别性低。
欧付宝还指出,阿里巴巴服务对象非我国消费者,我国“电子支付机构管理条例”在104
年才实施,在此之前无法使用支付功能,何以支付宝在100年间就是著名商标?况双方曾
于102年合作,对方当时承认欧付宝,非恶意申请;被告的经济部及参加人阿里巴巴公司
都请求驳回。
合议庭认为,付宝非固有中文词汇,不等于付款,两商标近似、类别具高度关联性,支付
宝商标经阿里巴巴长期使用,已是著名商标,具有识别性,两者同为第三方支付业者,欧
付宝的关系企业还曾是阿里巴巴“支付宝购物卡”在台经销商,欧付宝的行为是为了搭著
名商标便车,具恶意,至于双方合作契约,只是货款代收协议,与商标无关。
另,欧付宝主张法规未开放,何以成为著名商标?合议庭认为,我国消费者可透过网站资
讯寻求服务,加上阿里巴巴也有与台湾业者合作,使台湾网络商店及消费者都可使用支付
宝,可上诉;欧付宝的委任律师未回电,阿里巴巴的委任律师黄阐亿表示尊重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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