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elmotze (On my way)
2017-03-16 02:46:37这.......原委会被授权的范围可没林委员和郑委员想得那么大啊.
原基法第21条的最初版本是这样:
"政府或私人于原住民族土地内从事土地开发、资源利用、生态保育及学术研究,
应咨询并取得原住民族同意或参与,原住民得分享相关利益。"
104年6月9日修正后的版本长这样:
"政府或私人于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边一定范围内之公有土地
从事土地开发、资源利用、生态保育及学术研究,应咨商并取得原住民族
或部落同意或参与,原住民得分享相关利益。"
(红字是修正后加上去的部分)
"前三项有关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边一定范围内之公有土地之划设、
咨商及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之同意或参与方式、受限制所生损失之补偿办法,
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机关另定之。"
这就是"原住民族土地及部落范围土地划设办法"的授权条文.
这一部分只包含公有土地是很正常的.
1. 若要包含私有土地, 就必须要限制私人的财产权.
依宪法规定必须以法律而非行政规则来限制.
"原住民族土地及部落范围土地划设办法"显然不够格.
2. 原住民土地包含传统领域在内, 其划设的权利在原基法中,
是指定给第20条所称的"原住民族土地调查及处理委员会",
而且按照宪法规则明订其事务另以法律定之.
"原住民族土地调查及处理委员会组织条例"还没立法完成.
没有法源, 就没有法律上的原住民族土地,
也没有法律上的传统领域可言.
就算是郑天财自己提的"原住民族传统领域土地回复条例",
也明文规定私人土地权利不受影响.
假借正义两个字就想把手伸进别人的财产权,
当别人全部都吃素的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