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反同疑用厌世动物园图 厌世姬:会提告!

楼主: ReDmango (爱战暱称的哪个白痴)   2017-03-15 23:08:56
※ 引述《ifulita (和泉政宗)》之铭言:
: 1.媒体来源:
: 苹果日报
: 2.完整新闻标题:
: 反同疑用厌世动物园图 厌世姬:会提告!
: 3.完整新闻内文:
: 知名插画家厌世姬去年开始在脸书经营“厌世动物园”,不到一年间累积10万粉丝案赞。
: 在今天上午,厌世动物园突然发布一张照片,图中有人将厌世姬设计的图档再制,并将上
: 面所述的“别人结婚,干你屁事”字样,改成“别人反同婚,干你屁事”,而且右下角又
: 署名厌世动物园,有网友则支持应该提告,厌世姬也认为大家都可以表达立场,但是可以
: 自己设计,不要盗用别人著作,因为这样也会模糊作者的立场,也将于今天下午前往派出
: 所提告著作权法。
: 厌世姬表示,当初为了响应去年12月的婚姻平权,才会突发奇想设计这篇图作,昨天晚上
: 有粉丝连夜传了遭重制的图片来,厌世姬原本不以为意,认为只是转贴图片而已,但是今
: 天早上起床才发现,连上面的字样都遭改了,让她气得PO文并且提告。
: 厌世姬会成立厌世动物园,是因为想要纾解30岁左右的上班族,上班的苦闷生活,原本只
: 是在自己的脸书上画作,经过同事的鼓励才成立了“厌世动物园”这个粉丝团,也在今年
: 1月份出书,更将版权以五位数字的美金,卖到韩国去。(突发中心邱中岳/台北报导)
: 4.完整新闻连结 (或短网址):
: https://goo.gl/tPzYKy
: 5.备注:
: "这我一定吉!"
https://www.facebook.com/legal/terms
智慧财产权所涵盖的内容,如相片和影片(智财权内容),将根据您的隐私和应用程式设
定,具体给予我们以下权限:您给予我们非独有、可转让、可再授权、免版税的全球授权
,使用您发布在 Facebook 或与 Facebook 关联的任何智财权内容(智财权授权)。当您
删除您的智财权内容或帐号,此智财权授权便宣告结束,除非您的内容已与他人分享而他
们没有删除该内容。
当您以“公开”设定发布内容或资料时,即代表您允许所有人(包括 Facebook 以外的人
士)存取或使用该资料,并且将之与您关联在一起(例如,您的名字和大头贴照)。
Facebook官方对于张贴在Facebook上作品遭侵权之回应:
https://goo.gl/Pz0taA
“只要上传至Facebook后将成为该公司资产,被第三方再利用也是符合规范的。”
台湾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决     102年度上字第299号
经查:系争报导及苹果日报网络新闻、壹传媒电视公司制作如
原证12动新闻画面,并交由壹传媒互动公司架设之苹果日报公
司、壹传媒电视公司、爽报公司网站,均使用上诉人于社群网
站脸书之照片;且系争报导未经上诉人同意即使用其于社群网
站脸书(Facebook)之照片等节,为两造所不争执(见本院卷
第65页至第66页)。足认系争报导确实未经上诉人同意而使用
上诉人置于社群网站脸书(Facebook)之照片。惟依脸书之使
用条款第2.4.条约定:“当您使用公开设定张贴内容或资讯,
代表您允许所有人(包含Facebook以外的人士)存取或使用该
资讯,并且将之与您联想在一起(例如,您的名字和大头贴照
)”等语,有脸书使用条款在卷可参(见原审卷第91页)。佐
以社群网站可将自设脸书网页空间设定为不公开,因此,除上
诉人将其脸书网页设定为不公开空间者外,上诉人置于其脸书
可公开网页之照片乃为任何不特定第三人均得存取,而上诉人
并未设定,则其照片肖像权已不在合理期待被保护范围内。
台湾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决       103年度智易字第14号
就此,依前揭证人周士弘于本院审理时所证之情,周士弘虽
未直接同意被告所为之重制行为,然亦表示上开著作为伊于
FB所公布,自应受FB使用条款之拘束。观诸前揭FB使用条款
之规范,其中第2 条第4 款已规定“当您使用公开设定发布
内容或资料,代表您允许所有人(包括Facebook以外的人士
)存取或使用该资料,并且将之与您联想在一起(例如,您
的名字和大头贴照)”,又同一使用条款第18条第7 款就“
使用”之定义则规定“使用、执行、复制、公开表演或展示
、分发、修改、翻译及创造衍生作品”。是以,FB使用者将
其著作公开发布后,他人即得据此以存取、复制等方式加以
使用,于此范围,著作财产权人自应受此拘束,而得认已经
其同意而为使用,亦详如前述。
台湾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决       101年度诉字第2168号
关于是否侵害肖像权部分:
按关于肖像权,我民法未设明文,惟民法第18条设有人格
权的规定,肖像权乃一般人格权的具体化,并为民法第18
4 条第1 项前段所称之权利,及同法第195 条第1 项所称
之“其他人格法益”。然肖像权与言论自由系同受宪法保
障之基本权利,二者有所冲突时,应就个案衡量肖像权与
媒体报导自由,而侵害行为是否具违法性,应以肖像的公
开是否基于社会知之利益,及有无顾及肖像权人的正当利
益而符合比例原则,为其判断标准。经查,系争报导虽未
经原告同意而使用其相片,然该相片系原告于社群网站脸
书(Facebook)之照片,此为原告所自承,依脸书之使用
条款第2.4 条约定:“当您使用公开设定张贴内容或资讯
,代表您允许所有人(包含Facebook以外的人士)存取或
使用该资讯,并且将之与您联想在一起(例如,您的名字
和大头贴照)。”(见本院卷第91页),原告虽主张该条
款仅属债权契约,只能在本人与脸书间发生效力等语,然
该条款既已明文约定允许所有人(包含Facebook以外的人
士)存取或使用该资讯,则系争报导使用原告相片即属原
告允许使用之范围,又系争报导所使用之相片系原告半身
正面肖像,被告并未加以变造、丑化或为任何特殊效果,
并未逾合理之使用范围,难认有何不法侵害原告肖像权情
事,原告主张系争报导使用原告相片侵害原告肖像权,洵
属无据。
https://goo.gl/dk7iMT 【独家】鸡排妹告不成正妹网 迁怒记者
台北地检署调查发现,鸡排妹等人被小海严选引用的照片,在脸书上的权限都设定为公开
,且脸书已在使用条款载明“当您使用公开设定发布内容或资料,代表您允许所有人(包
括 Facebook 以外的人士)存取或使用该资料”,上官林杰等人设网站转载脸书照片,形
同已经过同意,检方因此认定3人未违反《著作权法》。
作者: logitech2004 (ddd)   2017-03-15 23:18:00
要跟fb抗议了吗?
作者: contrav (魂斗罗V)   2017-03-15 23:27:00
这个讲的明明就是FB的转贴跟引用 才会用到“重制”这个重制二字跟阁下想的不一样
作者: afu4869 (阿福)   2017-03-15 23:35:00
看来FB的"使用"的定义有包含到修改虽然这件事情客观来看明显是剽窃+曲解 但依FB条款 确实有闪避责任的可能 啧啧XD
作者: contrav (魂斗罗V)   2017-03-15 23:38:00
不是喔 不管是营利赚广告还是加LOGO 都还是跟修改不同
楼主: ReDmango (爱战暱称的哪个白痴)   2017-03-15 23:39:00
加Logo不算修改算啥@@?
作者: contrav (魂斗罗V)   2017-03-15 23:40:00
你可以问看看电视台记者不就知道了?
作者: afu4869 (阿福)   2017-03-15 23:41:00
我觉得直接完全扭曲作者原意就有点严重了但因为这条款 我觉得还是有模糊空间
楼主: ReDmango (爱战暱称的哪个白痴)   2017-03-15 23:41:00
疴你说不是修改 结果问你为啥你说要问记者
作者: afu4869 (阿福)   2017-03-15 23:42:00
看要怎么判吧 反正知道偷图的人很无耻就够了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