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诛♥)
2017-03-15 09:47:01※ 引述《lcall (呵呵)》之铭言:
: 黄国昌指出,他相信北检不至于编造假判决,
: 关于这个无法公开找到的最高院判决,
: 可能是因为它漏未上传法学资料检索系统,另外还有一个可能就是此为保密案件。
: 不过,黄国昌说,无论如何,就是这种事(特别是公众瞩目的案件)
: 不知不觉伤害人民对司法的信任,北检实在应该更谨慎,
: 这也再次突显了公开透明的重要性。
: 联合新闻网
: https://udn.com/news/story/10562/2342889
你们联合新闻网要不要自己打自己一下?
https://udn.com/news/story/1/2342452
遭质疑引用不存在判决 北检:确实有此判决
北检今(14日)起诉前总统马英九,有律师质疑检察官引用了最高法院101台上字第2970
号判决,但透过司法院法学资料检所系统查询,根本查不到这个判决。北检指出,确实有
此判决存在,是台高检侦办的泄密案件,该判决列为最高法院刑事庭具参考价值的裁判,
检方不可能擅自捏造虚伪判决,涉伪造文书之不法,且并非直接依此认定马英九有保密义
务。
北检表示,此案是台湾最高法院检察署所侦办的泄密案件,经判决确定后,在该确定判决
中就刑法上所保护“秘密”性质加以阐述,认若泄漏的秘密是具“非公知性”,而不失其
秘密的性质,且该判决经列为最高法院刑事庭具参考价值的裁判,结案书类加以引用,并
无违误。
再者,结案书类引用该号判决,是针对“100特他61案”侦查内容经泄漏后是否仍为秘密
即“已经泄漏之秘密是否为秘密”加以说明,并非直接依此认定马英九有保密义务,论者
恐有误认。
从司法院法学资料检索系统检索,输入101年度台上字第2970号,或是关键字“秘密”2字
,即可出现在最高法院刑事庭具参考价值的判决中,判决原文如下:
裁判法院: 最高法院 裁判字号: 101年度台上字第2970号 裁判日期: 民国 101 年
06 月 裁判要旨: 刑法上所保护之秘密,必须具备“非公知性”,倘具有通常知识经验
者,依媒体相关之报导,参酌客观之情事,得以判断该报导系出自于确切之资料或消息来
源者,即足认为该资讯已经“公知”,而非秘密。亦即该资讯内容已为不特定之人所知悉
或众所周知达明确无疑之状态,而与依法注销、解除秘密之公开程度无异时,即不具保护
之实益,而非刑法所规范之秘密(此即一般所谓“已经公开之秘密不是秘密”)。至该资
讯泄漏或交付于某特定人或机关,固无回复原封存状态之可能,但仅泄漏或交付予某机关
或特定人知悉,而未达公开之程度;或内容虽经谣传揭露而犹待确认时,仍具“非公知性
”,而不失其秘密之性质,倘再泄漏或交付于第三人,即有扩大损害范围或内容遭双重确
认之虞,此种再泄漏或再交付之行为,仍难谓非泄密,自有处罚之必要。
另外本人长期为观察黄国昌之死忠脑残粉
我在他所发布的所有公开资讯包含脸书均无看到
有指出上面记者所引述的那段话
请记者举证黄老师本人确实有说过这段话
不然又是在造假新闻
作者:
CPer (CPer)
2017-03-15 09:49:00跟打脸无关吧是黄国昌跟北检自己讲的 当然若假新闻例外
作者:
SiFox (疝气の噜噜米)
2017-03-15 09:50:00谁制造假新闻,死全家 这样如何 XD
作者:
Orzer (按☯KMT)
2017-03-15 09:50:00一楼说有证据说是黄跟北检讲的?还是你自己乱讲?
作者:
CPer (CPer)
2017-03-15 09:52:00新闻讲引述的又不是我讲的 我连后话都讲很清楚了我连结果都跟此po文结果说法一样 怎么id意不意外阿
作者:
JCS15 (马马狗)
2017-03-15 09:55:00脸书没看到?
作者:
CPer (CPer)
2017-03-15 09:56:00我只是说新闻引述说法不算打脸顶多算假新闻 这种逻辑而已
作者: applez (applez) 2017-03-15 09:56:00
反正就是要关马就是了 就算引用非洲判决也不意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