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个啊
我对废死没意见啦
但大家战的么热络 忍不住出来善意提醒一下
“为什么加害者有人权,那受害者的人权呢!”
这句话超白痴的可以不要再讲了吗
我猜只要唸过法律的看到这句话就会科科笑
然后傲慢的叫你去唸书
因为啊
1.人权这两个字在我国法系中很难用啦,用“基本权”比较好讨论
在那边讲“人权”的,大概有87%是外行人,或是不精确论述
2.就算要讨论“人权”
人权是“人民对国家主张”
甲杀了乙 两个人都是人民 是要怎么主张人权啦~
一定是要国家侵犯你
你才会用“人权”来保护自己
所以没有受害者人权这种东西啦
人权 ≠ 生命权
两个搞在一起谈 然后说什么受害者人权
真的超白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