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不才无法使用法律系的角度来讨论这件事,但我会尝试以社会学的角度以及个人的想
法来探讨。
“被判死刑的人就是一群废物。”
虽然这句话让大部分八卦板众高潮了,但我们的理解可能有些不同。
我所指的“废物”说的是“被公民社会所认定的无用之人”。
偏差行为是被一个社会所认定的,这句话或许很抽象,但希望借由我的说明一步步思考这
件事,“吸大麻”这件事在台湾社会里是种“偏差犯罪行为”;但这件事在荷兰却是“合
法行为”,所以我们可以发现在荷兰吸大麻的犯罪率是0%喔!(X
那你会说:“死刑犯是杀人的人耶!杀人偿命天经地义,以牙还牙、以眼还眼呀!”
对呀,我们的文化观念里的确是如此,废除死刑都是西方传来的观念,我们为什么要思考
这样子的观念?
嗯......虽然这句话说出来会马上被砲轰,“废除死刑与被害者保护是完全不相干的两件
事
”,我不是冷血,而是因为这两件事真的不相干。
如果要讨论废除死刑,我们就必须就法律、文化、结构、标签等角度来思考,而犯罪被害
者的保护与补偿我们待会再谈。
我们认定的偏差行为经由法律的“犯罪化”才会被认定他们是罪犯,而刑罚是为了达成吓
阻偏差与犯罪的路径,而这路径有两种,“一般性犯罪吓阻作用”与“特殊性犯罪吓阻作
用”。
一般性预防系指处罚违法者的目的是为了告诉未违法者(一般大众)犯罪的代价,以减少
大众的犯罪行为。
特殊预防则指处罚的目的在于减少受罚者以后违法的可能性,举例:某A因为曾被处罚过
,未来不敢再犯。
而这两种路径都必须有三个条件处罚才有效果:处罚的严厉性、处罚的确定性,以及快速
性。
严厉性是指处罚的严厉程度,如刑期长短、罚款的高低。
确定性是指被处罚的机率,亦即被逮捕的可能性。
快速性是指处罚实施与犯罪行为发生时间的距离(越短越有效果)。
一般性的预防对象主要是“经过思考计算的犯罪人”较有效,像是窃盗、抢夺、强盗等财
产犯罪,但是对杀人、性侵害等“暴力犯罪”的效果不大。
这些暴力犯罪行为人是如何出现的,这是我们需要更深入研究才能更主动预防,因为刑罚
最主要的目的“预防未来再犯同样事件”,我们的社会习惯将死刑视为“只有这些坏人,
所以杀掉就不会让他们出来伤害人了”,但真的是如此吗?
另外,社会结构是种隐藏的原因,“监狱里住的不是犯人,而是穷人。”,大部分的犯罪
行为都是基于金钱因素所为,为什么要犯罪?就是因为没有钱能生活、没有钱能买毒品、
没有钱能养家,而我们的社会习惯将“赚大钱”视为成功者,而习惯无视身边的贫穷问题
,当贫穷者无法自力生活时,开始偏差、犯罪,我们此时才看见这些人,但是以罪犯的角
度,而这些人留下前科出狱后更是受到社会歧视,无法找到工作,接着无止境轮回。
杀人犯,总是在这种压力下不小心爆发的。
你会问:“有钱人的犯罪呢?”几百万元交保的还不够厉害,真正厉害的那些人才不会被
判刑呢(苦笑
啊......被害者保护还没说到!
当杀人事件发生时,我们总是注意加害者的行为与被害者家属的反应,媒体将麦克风往被
害者家属的眼前挤,风头过后不断讨论加害者的犯罪手段有多么凶残、可怕,然后呢?
这到底是在检讨加害者还是更加深了被害者家属的伤痕?
而我们的政府对于被害者的保护还是不足,以至于我们对于被害者保护的敏感度不够,废
除死刑与否,被害者家属、朋友的伤害都已经无法挽回。
但,借由心理咨商能够慢慢修补这样的伤痕,政府该主动介入而不是交给非政府组织。
所以,废除死刑与否跟被害者保护是两种不同的议题,希望看完这篇文的你能重新思考我
们的社会结构、制度等等,一起用自身的力量让这个社会照顾更多的人。
※ 引述《seacore07 (海角7号)》之铭言:
: 像是律师 最高法院法官 法律系教授等法律系菁英,很多都反对死刑,
: 法律系学生,几乎也一面倒反死刑,没人公开赞成死刑
: 为什么台湾的法律系 反对死刑是主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