撇开冤狱等等的问题,我们可以从法律人类学的观点来看双方观点
当然,这不完全包括废死观点就是了,仅举一堣
当代法律是从权利(rights)开始,传统法律是从错误(wrongs)开始的。
从关于错误开始的传统法律的核心概念是损害或伤害,
任何一个伤害都需要被弥补,否则原来的社会道德、秩序无法恢复原状,
如果一个人做出违反习俗或是规范的行动,到了最极端杀害人命,
那他负的债就大到只能用生命去抵偿了。
然而现代的法律从天赋人权开始,
人的基本权利是从出生就具有,甚至是早于国家的,
国家是人民合意来保护人的基本权利,而不是去剥夺它,
所以死刑的存在是和当代的国家、法律建立的基础相违背的,
同时被害人家属的补偿必须以其他的方法来达成,
不再是一命抵一命。
立基点不同,再怎么谈也是枉然,因为一开始就没有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