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狼100元诱淫4岁女童 法官:没挣扎不算性侵

楼主: patrickhou (阿泽)   2017-03-13 17:10:16
※ 引述《gaiaesque (eat sleep techno repeat)》之铭言:
: apple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local/20170313/1075216
: 2017年03月13日15:18
: 台北市振兴医院一名60多岁陈姓看护工,去年7月在院区见一名4岁女童独自玩耍,竟以
: 100元利诱女童脱下内裤让他摸下体并拍照,在附近从事资源回收的母亲见女童拿钞票给
: 她,还童言童语说:“有叔叔摸我窝窝(私处)…有插进去尿尿的地方。”立刻报警怒告
: 陈男性侵。但士林地院指女童没挣扎且处女膜没破,不构成强制性交,判无罪,仅就陈男
: 拍照部分,依违反《儿童少年性交易防制条例》判陈男5年6月徒刑。
: 判决指出,被害女童的妈妈证称,案发当天她带女儿到振兴医院附近从事资源回收工作,
: 让女儿独自在附近玩耍,一会儿后女童竟拿100元给她,说有一个叔叔给钱还“摸我窝窝
: …一直大力摸…有插进去尿尿的地方”,女童母亲大惊,立刻报警逮人,并怒告陈男强制
: 性交。
: 陈男到案后否认犯行。法官审酌女童验伤结果并无处女膜破裂等情形,且当时女童没有挣
: 扎、哭泣等疼痛反应,只有赶着回去拿100元给妈妈看,因此认定陈男不构成强制性交,
: 判他无罪。
: 不过由于案发后警方在陈男手机中发现5张女童遭他脱下内裤猥亵下体的照片,法官认定
: 陈男触犯《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条例》,今改依违反本人意愿方式使未成年人被拍摄猥
: 亵行为照片影片罪判陈男5年6月徒刑。全案还可上诉。(李奕纬/台北报导)
刑法第221条的强制性交罪保护的法益是被害人性自主决定的权利
也就是说,我们认为犯这条罪的人因为用强暴胁迫的方式,让被害人的性决定的自由丧失而应该被处罚。
但是对于未满14岁的幼童来说,可能根本对性没有认知,更遑论有无性决定的不自由,所以理应不是强制性交罪要规范保护的。
当然我们不会因此觉得对未满14岁的人为性交或猥亵行为是合理的,所以刑法第227条规定的目的即是为了避免这种情形,基于保护幼童身心发展的健康而设计的。
以前有的案例是一个男的将手指伸入女童阴道半指节深,但处女膜未受损,整个过程中女童没有抵抗也根本不知道这个男性的行为到底是在干嘛。
在这个情况下,女童没有性意识,更没有讨论决定自不自由的余地,理论上应该论227条而不是222条的强制性交的加重犯。
不过当年因为白玫瑰运动促成刑庭99年第7次决议,结论是无行为能力人必然无性交合意,故当然违反其性意愿。
简单来说就是未满七岁的人一律论222的加重强制性交,7岁以上未满14岁的合意的话会论227条,没有合意会论222条。
回到这次的案子,我是觉得跟之前的情况很像啦,基于罪刑法定原则,针对没有办法举证有无违反意愿或甚至有无性侵事实的部分不成罪,明确有证据的部分成罪这样。
作者: RonaldBBS   2017-03-13 17:12:00
我猜你是念法律的,我得说你这文就是让更多圈外人搞混本案都判违反意愿拍照了,法官早就没管几岁跟意愿的争
作者: gogobar (GOGOBAR)   2017-03-13 17:13:00
有母猪13岁就去酒店坐台了 你跟我说不知道啥是打炮?
作者: RonaldBBS   2017-03-13 17:14:00
议了,你又扯进当年决议,让很多人会以为还在法律见解
作者: kingyes (小宝)   2017-03-13 17:22:00
其实跟几岁无关 这个案的重点是没办法证明有性交行为 没办法证明行为就没有罪刑法最重要的就是在找行为
作者: arishina (weishin)   2017-03-13 17:40:00
推楼上
作者: cindycincia (挺柱!!)   2017-03-13 17:41:00
扯一堆其他的东西进来干吗?性交到底有没有手指伸进去的问题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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