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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龟20年不识保育龟?法官觉得很合理
郑姓妇人多年前拾获保育类“食蛇龟”,带回家饲养,因在脸书发表乌龟相片,去年遭人检举,郑辩称不知情,检方认为郑在养食蛇龟前就有20年养龟经验,且网络搜寻就能知道食蛇龟外型特征,依违反野保法起诉,但法官认为,乌龟需经鉴定才知是保育类,遑论一般民众,且检方未证明郑具专业龟类知识,采信郑说法,判无罪。
台中市太平区郑姓妇人5年前在路旁拾获一只保育类“食蛇龟”,带回住处饲养,养2年后还在脸书发布相片“养了一只很怕水的陆龟”,台中市农业局去年接获检举后,检警持搜索票在郑住处查获乌龟。
查获的乌龟送往国立屏东科技大学鉴定后,确认为保育类的食蛇龟;郑妇辩称不知乌龟为保育类,但也表示,从结婚后开始养龟,已有20年的经验。
检方认为郑养龟多年,已具有一定的饲养知识,且网络搜寻也能轻易得知食蛇龟的特征,以及是否属于保育类,不可能全然不知,依野生动物保育法起诉。
合议庭认为,郑妇虽然具有饲养龟类多年的经验,对于龟类充其量仅有一般性认识,尚乏正确辨识乌龟种类的专业知识、经验,而且郑过去无任何违反野生动物法的记录。
另外郑在饲养食蛇龟后,还在脸书发表照片,写着“我养了一只很怕水的陆龟,一遇到下雨就开始在我后院里四处逛大街”,可见郑虽已养该食蛇龟2年,但仍误认食蛇龟为很怕水的陆龟,且检方只用推论,而未提供证据证明郑具龟类专业知识。
合议庭指出,不论郑是亲手拾取,或经人转让,行为都与野保法中规定“以药品、猎具或其他器具或方法,捕取或捕杀野生动物”的情形不同,因此判郑无罪,全案仍可上诉。
备注:
出庭口诀/不知道、不了解、不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