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来源:中华民国统计资讯网(最后更新日2016/09/08)
附表为各县市与全国的刑案发生率、犯罪人口率、暴力犯罪发生率及暴力犯罪人口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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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ass="img-responsive" />指标项:
(1)刑案发生率:(件/十万人)
定义:每十万人口中刑案发生件数。
公式:(刑案发生件数/年中人口数)*100,000
(2)犯罪人口率:(人/十万人)
定义:每十万人口中嫌疑犯人数。
公式:(嫌疑犯人数/年中人口数)*100,000
(3)暴力犯罪发生率:(件/十万人)
定义:每十万人暴力犯罪发生件数。
公式:(暴力犯罪发生数/年中人口数)*100,000
(4)暴力犯罪人口率:(人/十万人)
定义:每十万人口中暴力嫌疑犯人数。
公式:(暴力犯罪嫌疑犯人数/年中人口数)*100,000
●暴力犯罪嫌疑犯人数
暴力犯罪:民国七十九年以前为强盗、抢夺、掳人勒赎、故意杀人等四类,民国七十九年起增列恐吓取财及强奸(含轮奸),民国八十九年定义范围改变,增加重伤害一项,另恐吓取财仅指重大恐吓取财者(即行为人已着手枪击、下毒、纵火、爆炸等手段恐吓勒索财物者),强奸(含轮奸)改为强制性交(含共同强制性交及对幼性交)。
嫌疑犯人数:指经警察机关侦(调)查后,认定涉有犯罪嫌疑并经移送法办之人数。(资料来源:内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