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独家】傅崐萁夫妇联手松绑采矿限制 遭

楼主: notphate (立彭彭)   2017-03-12 00:59:43
※ 引述《purue (purue)》之铭言:
: 1.媒体来源:
: ※ 上报
: 2.完整新闻标题:
: ※ 【独家】傅崐萁夫妇联手松绑采矿限制 遭批“万年帝王条款”
: 3.完整新闻内文:
: ※ 亚泥位于花莲太鲁阁的矿权申请展延尚未定案,但国民党立委徐榛蔚近日在立法院提案修
: 改《矿业法》,主张删除现行矿权“以20年为限”的规定,未来只要合法核准的矿权都可
: “不设年限”永久采矿,不再有矿权届满须申请展延的问题。此举引发立委及环保团体批
: 评是采矿的“万年帝王条款”,恐摧残台湾土地及山林。
: 傅崐萁去年把矿石税由每公吨10元调高为70元,并宣布将松绑“8不”;徐榛蔚则提案松
: 绑矿权展延年限的规定。
: 徐榛蔚受访表示,修法是参考日本的矿业法规,同样也未订矿权存续期限;此外,现行矿
: 权因有展限的制度设计,反而会让采矿权存在不确定性,除造成争议,也影响业者“投资
: 意愿”。
: 然而,傅崐萁上任后曾大力宣示“8不”,但去年“花莲县矿石开采特别税自治条例”修
: 正草案经县议会三读通过后,除了将矿石税由每公吨10元调高为70元,傅也同步宣布将“
: 松绑8不”,原本“新矿区不准申请、旧矿区不准申请延期”等规定可望解禁;如今傅昆
: 萁的妻子徐榛蔚提案松绑矿权年限,也遭外界质疑是中央、地方联手松绑采矿限制。
: “这简直是允许矿业老板‘一次核准、万年开采’的帝王条款!”民进党立委林淑芬批评
: ,傅崐萁、徐榛蔚以发展矿业松绑规定,但台湾地质非常年轻,环境敏感度更不能跟中国
: 类比,况且矿权属于国家跟人民,非私人所有,虽可适度发展,但须高度限制,她非常反
: 对这种以矿业主利益为依归的修法,“这是与台湾国土为敌”。
: 专研矿业议题的地球公民基金会专员潘正正也质疑,在任何配套措施都没有的状况下,“
: 难道要无止境的允许万年开采下去吗?”
: 徐榛蔚:修法不可能允许“无限期开采”,取得矿权后若违反相关规定,可直接废止,反
: 而可强化主管机关“时时刻刻”监督。
: “连亚泥自己都说,矿区是有年限的,怎么可能无限期的做下去?”民进党花莲县立委萧
: 美琴批评,傅崐萁上任后原宣示“8不”,继去年修改矿石税后,又松绑8不政策;但矿业
: 对环境有影响须综合评估考量,更有必要每隔一段期限就重新检视,她反对删除展延年限
: 的规定。
: 萧美琴说,矿业、水泥业设在东部是政府早年政策,在花莲也提供工作机会及提升产值,
: 但产业发展应放进台湾整体架构检视,包括就业机会、环境冲击、观光发展、部落知情同
: 意等,都一起纳入综合评估;因此现行的展限规定有存在必要,也让相关单位有定期重新
: 评估的机会。
: 目前朝野有关《矿业法》的修法版本一共有8版,在采矿权年限的规定上,多数提案不是
: 未更动原条文、就是朝更严格的方向修改,仅徐榛蔚主张将年限统统删除。
: 国民党原住民立委孔文吉受访说,“续矿当然要经申请,且不能无限期采矿”。他表示,
: 现行20年为限的采矿权过长,易遭财团把持垄断,因此主张缩短采矿权时间及展延年限,
: 由现行20年减为10年,才能发挥监督,另矿权设定须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纳入原住民族
: 的知情同意权、须经部落会议同意。
: 对外界质疑松绑采矿、甚至沦为永久采矿条款,徐榛蔚办公室回应,修法不可能允许“无
: 限期开采下去”;删掉采矿展限主要是回归现行法,事前申请本来就须严格,加上取得矿
: 权后若违反相关规定,也可直接废止矿业权,因此修法后,反而可强化主管机关“时时刻
: 刻”监督、查核矿区,未来修法讨论过程也会要求相关配套措施。
: 花莲县政府:一定会有配套措施,这是彰显“取之于地方,用之于地方”的公平正义。
: 徐榛蔚办公室也表示,现行《矿业法》规定,国家公园区内只要经主管机关同意就可设定
: 矿业权,但国家公园内的生态保护区、特别景观区及史蹟保存区,“有其特殊性”,所以
: 也修法排除这些区域,主张不可核准设定矿权,应严格保护。
: 花莲县政府则回应,8不政策虽朝松绑方向,但“一定会有配套措施”;至于有人认为“
: 延展矿业权是万年产业”,此说法等于否定了环保署存在的价值,因环保署手中有公权力
: 、握有尚方宝剑随时可进行环境影响调查,“何来万年产业之有呢?”更何况,已开发的
: 矿区与一般行业有所不同,若突然中断岂不奇怪?
: 延伸阅读:【独家】立委环团合力提删“霸王条款” 采矿须经1公里内居民同意
: 至于开征矿石税,花莲县府表示,地方矿石过去开采几十年,但税收上缴中央,还造成地
: 方环境、景观等冲击,既不公平也极不合理;去年业者愿配合地方自治,县议会于是通过
: 矿石税案,可让全体县民受益,税收也可加强老年安全照护、弱势团体扶助、促进学童平
: 等教育、改善社会福利政策等,是彰显“取之于地方,用之于地方”的公平正义。
: 4.完整新闻连结 (或短网址):
: ※ http://www.upmedia.mg/news_info.php?SerialNo=13441%2F%3F%3Dfb
: 5.备注:
: ※ “这简直是允许矿业老板‘一次核准、万年开采’的帝王条款!”民进党立委林淑芬批评
: ,傅崐萁、徐榛蔚以发展矿业松绑规定,但台湾地质非常年轻,环境敏感度更不能跟中国
: 类比,况且矿权属于国家跟人民,非私人所有,虽可适度发展,但须高度限制,她非常反
: 对这种以矿业主利益为依归的修法,“这是与台湾国土为敌”。
帮浮这篇新闻,实在太重要,请各位帮忙高调
另外小弟也分享一下矿业法其他有争议的地方。
[谈谈矿业法第47条的霸王条款]
什么是矿业法?我们可以从矿业法第1条来找到定义:“为有效利用国家矿产,促进经济
永续发展,增进社会福祉,特制定本法。”一言以蔽之,就是规范采矿业应遵守的相关
规范。起初我也不以为意,但是等我仔细查找相关新闻和法条时,才发现矿业法的第47
条真的是比扯铃还扯。
矿业法第47条:
土地之使用经核定后,矿业权者为取得土地使用权,应与土地所有人及关系人协议;不
能达成协议时,双方均得向主管机关申请调处。土地所有人及关系人不接受前项调处时
得依法提起民事诉讼。但矿业权者得于提存地价、租金或补偿,申请主管机关备查后
先行使用其土地。
用白话来讲可以条列成以下几点:
1. 挖矿的人要和土地拥有者协调并达成协议。(合理)
2. 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话,可以向政府单位申请调处。(合理)
3. 土地拥有者不接受协调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合理)
4. 挖矿的人可以提存地价、租金或补偿,备查后就可以开挖。(有疑义)
备查后就可以开挖,所以“备查”这个词很重要,于是我查了名词解释。
依据地方制度法第2条第4款及第5款规定,“备查”指下级政府或机关间就其得全权处理
之业务,依法完成法定效力后,陈报上级政府或主管机关知悉之谓。
所以用日常生活用语来理解,我对于备查的解读是“告知”。
于是我们可以这样解读矿业法第47条:
就算地主不愿意,开发单位只要提存地价、租金或补偿,备查后就可以开挖。
你家不愿意给我挖没关系,只要提出相关配套措施跟主管机关备查就可以开挖,WTF?
无怪乎环保团体称现行(民主进步党在2003年通过的政院版)矿业法第47条为“霸王条款
”[1]。
环境法律的核心是学理分析和田野调查后所拟定出来的规范,这样的规范当然必须与时
俱进,无论是8年、13年,甚至是20年前的法规,有疑义就应该要修正,这部分就要看执
政团队和立委诸公的良心了。例如菲律宾环境部长和整个采矿业为敌,无视法律废止全
国三分之一的采矿合约,虽过度偏激,但其出发点或有可思考之处[2]。
由于我本身非法律背景,以上仅为一得之愚,可能欠缺考量产业分析和各单位沟通协调
的情境设想,疏漏之处还请专家多多指教。其他关于矿业法只审查坑口、过度优惠开发
者等相关论述[3][4],各位有兴趣可再查找相关新闻。
作者: sunsolars   2017-03-12 01:18:00
只能推了
作者: vdvd (vince)   2017-03-12 01:33:00
作者: freeway56   2017-03-12 01:34:00
推 ,记者不敢抄啦
作者: xru03 (KCC)   2017-03-12 01:45:00
作者: maymei0609 (美美儿)   2017-03-12 01:49:00
作者: yudofu (豆腐)   2017-03-12 01:52:00
人家后山王,谁敢嘴?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