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这篇的推文跟回文就气
爆料公社那种没读书的水准就算了
乡民也是一堆不懂装懂,不然就半瓶水响叮当
各大学科系真该上这些劳动法
专业科目工作不一定用得上,但劳动法除了当老板跟公务员大概都会碰到
尽量用简单的文字讲些劳动法观念
1.试用期的规定合法吗?可否解雇?资遣费?
请注意,劳基法并没有"禁止"试用期
所以回到民法上私法自治原则,劳资双方约定试用期是合法的
但试用期契约的内容仍依劳基法的规定,ex符合基本工资、工时休假规定、解雇要件
试用期间雇主当然可解雇,无需预告期,但是仍要符合解雇要件,劳基法第11、12条
而第12条是规责于劳工的解雇事由,例如员工旷职达一定天数或是员工揍老板等等
只有这条不用给资遣费,第11条要
2.试用期的解雇有何特殊性?
雇主经常用的是第11条"不能胜任工作"
依据法院长期的判决,构成该解雇的要件上会比较宽松
举个例子,刷马桶的新员工扫了一星期,老板说他刷不干净,而公司内也真的没其他工作
能让他做,雇主如果主张这条成立的机率很高
但是,如果是刷马桶已经三年的老员工,工作一直以来都很认真,老板突然说他刷不干净
所以要解雇他,这时就不太会成立,因为都刷三年了你才说,明显是可以胜任工作啊
3.怀孕期间可否解雇孕妇员工?
可以,同样满足解雇要件就可,但是这时法官会严格审查
因为雇主常常表面上用合法的理由,来包装歧视孕妇的真实动机
雇主是否知情员工怀孕也是一关键
例如,老板说某怀孕员工甲绩效不张,以不能胜任工作要解雇她
可是其实甲绩效是因怀孕而导致降低,或她其实才排倒数第五,而倒数四名都没被解雇
这都很有可能被法官判解雇无效,甚至还可罚雇主呢
再一个例子,孕妇员工掏空公司资产,雇主解雇她,这时解雇就可以成立
因为可以客观理解,该解雇理由与怀孕完全无关
回到该案件来看,如果事实真是:雇主临时使派工作给合法试用期间的怀孕员工,
且该工作要搬东西或久占对于孕妇来说是有一定困难度,之后以此为理由解雇她
首先加班,本来就要劳资双方同意。以拒绝临时的加班要求做为解雇理由不可能成立。
除此之外,劳基法第42条,劳工因健康或其他正当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时间以外之工
作者,雇主不得强制其工作。
这条难成立,但若该孕妇确实因此被迫去工作而流产,雇主可是可能有刑责的呢!
劳基法第51条,女工在妊娠期间,如有较为轻易之工作,得申请改调,雇主不得拒绝,
并不得减少其工资。这条违反最低就可罚9万
而试用期解雇较宽松 VS 怀孕员工解雇,正是本案件之核心问题
个人觉得机率20比8吧,母性保护被侵害的不利益大于雇主继续雇用的不利益(?)
试用期延长也有可能,不过被性平会认定该解雇为怀孕歧视的可能性会是较高
性平法第11条,雇主对受雇者之退休、资遣、离职及解雇,不得因性别或性倾向而有差别
待遇。这条若成立除了该解雇无效,罚锾可是直接30-150万呢
总之碰上与性别歧视(包含怀孕)相关的,我国实务见解是倾向母性保护,罚则也较重
以上为个人浅见,但事实难说啦毕竟只有单方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