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一时生气就拆了!都更遭强拆建商坦承故意

楼主: iamsiusa1 (王奕凯)   2017-03-10 13:30:05
跟大家报告一下现在协助的状况。
3月6日已经跟台湾都更受害者联盟的跟彭龙三大哥联络,询问先前台北被强拆户的那案子的情况,并且了解有没有我跟台湾都更受害者联盟可以协助的部分。
目前已经有律师前去协助,当事人的安置跟了解过去的过程情况也是现行最为重要的事。
其中不同意户的状况在四楼,就可以未完成协商期,就先把一二三楼拆掉,这在三重等地方的强拆做比对,就是有违法的部分。
有人会认为,或不少人以为。
现在是百分百同意,是智障政策。
因为如果不同意户不愿意都更,那难道都更同意户就要等下去吗?
这就误会了。
这个案子本身,真正造成拖延的,无关乎不同意户狮子大开口,而是强制拆除的执行过程中违法。
请见都更条例:第三十六条 
"权利变换范围内应行拆除迁移之土地改良物,由实施者公告之,并通知其所有权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限期三十日内自行拆除或迁移;届期不拆除或迁移者,实施者得予代为或请求当地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代为之,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有代为拆除或迁移之义务;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并应订定期限办理强制拆除或迁移,期限以六个月为限。其因情形特殊有正当理由者,得报经中央主管机关核准延长六个月,并以二次为限。但应拆除或迁移之土地改良物为政府代管或法院强制执行者,实施者应于拆除或迁移前,通知代管机关或执行法院为必要之处理。
前项因权利变换而拆除或迁移之土地改良物,应补偿其价值或建筑物之残余价值,其补偿金额由实施者查定之,代为拆除或迁移费用在应领补偿金额内扣回;对补偿金额有异议时,由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核定之。"
这意思就是说,如果今天一切跑完程序,针对不同意户的条件破裂,那也是由政府有义务来拆,并没有说未经百分百同意才可都更。
只是改由政府决定该不该拆。
这是避免过去95%同意,政府不做裁示就直接得依法拆除。
所以多改成政府要审查该不该拆。
其次,本案还在协商期中,建商拆1~3楼时是在不能影响4楼的情况下,可做部份拆除。
所以建商有违二件事,4楼在未经协商期结束,与政府的裁示下执行拆除。
我想今天一切要按法治走,才能最少保障法治给予的充分权利。
让不同意户去协商期协商,协商破局,你再让政府去拆,然后该补偿多少就补偿多少。
大家也不会来抗议,你管他不同意户怎样开口,那也是他的权利,最后破裂也是由政府裁示来委托建商或自己来拆,这过程本来这就是一种斡旋。
真正导致拖延的,是法律规定的义务,然后明明该协商的,却又不按照规矩来。
这来一来一往,导致执法不力,当然也使得都更案件减少信任,那么要能够说服不同意户的阻力就会加深。
这都还只是程序的范畴,还谈不上到底哪一方比较贪心。
而今天真的拿台湾的都更法令跟其他国家的案例做比较。
其实台湾的都更法令本身根本没有对原分有户有称得上好的保障。
这些都是阻碍都更,增加不同意户无意愿的一环。
还是强调,今天是针对法令上的不完备以及建商的粗暴,并没有认为不同意户可以透过狮子大开,可以阻碍都更,而是建商已经就在未经程序完备下强拆。
作者: Lorazin (Lorazin)   2017-03-10 13:33:00
作者: sinju1204 (rater)   2017-03-10 13:34:00
政府拆不会抗议? 文林苑表示:我不就请政府拆 没抗议?
作者: vyjssm (散人)   2017-03-10 13:35:00
以前都放火烧 现在斯文太多了
作者: snownow (雪纹)   2017-03-10 13:37:00
我觉得互相啦,这案子是没协调完,但也有很多已协调还是赖在那边想尽办法不给拆的(这类新闻也是不少)
作者: taikonkimo (太公)   2017-03-10 13:41:00
这建商应该是故意的 就是知法玩法罢了 但也要说 上法院反而帮他解套了 很可悲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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