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OL拥6岁小女孩人格 竟遭恶同事触动开关

楼主: bruce78131 (平)   2017-03-09 13:42:51
看到这篇觉得很扯,键盘魔法师回复一下..
虽然不是本科系但是因为..
我是个女性主义者,女权主义的头号敌人
所以还是想要说
台湾社会物化女性的结果
导致女性的贞节被严重物化
看到许多宅宅不理性的推文实在不难想像
以前性侵的犯罪认定是“妨碍风化”所以判的轻,
自从中山女高学生被奸杀后
慢慢的改成犯罪认定为“妨碍自由”
其实性侵系列的罪本意就只是
“防止妨碍自由”
但是被过度的滥用。
最算是适用正常人的诈术性侵
在牵扯到信仰的时候根本也是无解题
人生本来就是有意无意的被催眠+自我催眠
法院根本就无法认定你的信仰到底是不是蓄意编织
我认为这种case终归咎底还是要回归到强制性的问题
也就是被害者在事件发生当下有无被强制做爱的感受
就本魔法师的幻想,
其实该不会是恋父情结吧……
就像是前阵子有人披露另一半做爱带锅盖边学鸭子叫
虽然无言,事实上没什么好谴责的
我们为什么谴责性侵,那是因为他妨碍自由迫害他人
强迫的行为甚至可能造成心理阴影,
但是“贞节的剥夺”,
或是“对方不愿意跟我结婚所以想要报复”
那就是面子的问题。
另外这个起诉有一个逻辑上的疑虑
此行为代表认定身心障者没有性权
(我们剥夺孩子的性权所以未成年性交犯法)
但是法律并无规定定义哪些身心障者没有性权
这里是否是立法上少添增的漏洞呢?
有请各位键盘法官高见……
※ 引述《nicholas0406 (尼可拉斯)》之铭言:
: ※ 引述《rpg1510 (八分之三)》之铭言:
: : 那应该要用“加重强制性交罪”来办邱男
: : 因为被害者,尽管身体是30岁,但心智却是6岁
: : 刑法第二二一条(加重强制性交罪) 非告诉乃论
: : 犯强制性交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 一 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 : 二 对十四岁以下之男女犯之者。
: : 三 对心神丧失精神耗弱或身心障碍之人犯之者。
: : 四 以药剂犯之者。
: : 五 对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 : 六 利用驾驶供公众或不特定人运输之交通工具之机会犯之者
: : 七 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筑物、船舰或隐匿其内犯之者。
: : 八 携带凶器犯之者。 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 不是我要泼你冷水
: “加重强制性交罪”成立要件是先犯了强制性交罪 再依犯案情节严重度 加重刑责
: 这新闻案例只适用“乘机性交罪”
: “对于男女利用其精神、身体障碍、心智缺陷或其他相类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为性
: 交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本条之行为,指加害人“利用”被害人不能或不知抗拒之情事而加以性侵。所谓“利用”
: ,即表示被害人之不能或不知抗拒状态,非由加害人所造成。
: 更遗憾的是法官判决还不一定会判决被告有罪
: 来看看这则一样也是苹果的新闻
: 来看看这则一样也是苹果的新闻
: http://goo.gl/ivML5V
: 我会对这案例有印象 主要是去年 我也忘记在哪一板和一法匠为这案例辩论过
: 被告七人性侵智障少女 且有医院的专业鉴定报告佐证 少女智商40 心智年龄6岁
: 已符合中度智能障碍标准
: 最后法官判决被告等七人无罪
: 性侵中度智障少女都无罪了 案例中的OL 我看更难了 ~
: Welcome to Taiwan !
作者: formatted (ゴミ丼 わがんりんにゃれ)   2017-03-09 13:43:00
作者: kaito1209 (小乌龟)   2017-03-09 13:51:00
先推不然别人以为我看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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