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kelly2005 (呀冬~)》之铭言:
: ptt首po,手机发文,有点紧张。
: 虽然地政法规不是我的专长,但刚刚稍微查了一下有关规定,或许高雄市并非这么人神公愤?
: 首先,请看市地重划实施办法第35条:
: http://i.imgur.com/v79p7YZ.jpg
: 市地重划实施办法是由平均地权条例56条授权的子法,主要处理的就是都市土地的重划。基本上主管机关确定重划的土地范围后, 就应该拟具市地重划计划书,送经上级机关核定后实施(平均地权条例第56条2项)。而重划分配完毕后,主管机关就应该检附实施办法第1项的各种文件,公告分配结果,若原所有人有异议,应该在公告期限(30日)内声明异议。
: 若不在期限内声明异议呢?依照该办法35条第3项‘逾期提出或未提出者,其分配结果于公告期满时确定’,也就是原所有人不得再争执分配到的部分。
: 再来,参酌原po提供的地籍资料及原文推文提供的地政局公文:
: http://i.imgur.com/9AFxIiU.jpg
: http://i.imgur.com/QsqlED2.jpg
: 可以发现两者处理的是同ㄧ件重划案件(1183地号在原po的地籍图中,但并非原po爸的土地),按照地政局的公文,很显然的已经经过分配,公告期间也早就过了(公文中34条是旧法条文,基本上跟现行35条相同),若当时没像梁、佘一样提异议,按照法规,的确是按照分配结果处理,不得再争执分配得部分。
: 以上是个人粗浅的理解,若有错误之处还请指正,拜托别嘘我QAQ
: 引述《antiyahoo (漫漫长路万宝路)》之铭言:
: : From: Mobile01
1.公告重划计画书的同时会举行地主座谈会
重划计画书核定后主管机关会公告及通知土地所有权人举行座谈会
有异议就可以提出了 此为第一次通知
2.土地分配结果会依平均地权条例第60条之2第1项规定
公告30日并通知土地所有权人
一样有问题可以提出 此为第二次通知
3.重划土地完成地籍测量主管机关需以书面通知土地所有权人接管
此为第三次通知
三次通知都不知道的机率...这好像有点不太可能
尤其又是这么大条的事
当然 还是可以申请调阅当时送达通知的相关纪录啦
如果确定有签收到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