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岸/李永然:别抹红“纯学术交流”
两岸经贸交流权益促进会理事长李永然7日在中国时报发表专文指出,目前大学招生受到少子化冲击,已遭遇到不少困境,境外招生成为各学校纾解少子化危机的方法之一。日前竟有立委把中国大陆学生申办访台交流学习程序所需之单方面的“声明函”或“承诺函”,无限上纲渲染为“一中承诺书”。
稍微懂得中文文义的人都知道,“声明函”或“承诺函”所载称:“本学校为纯学术交流目的,不涉及一中一台等政治议题,特此声明。”等语,仅在说明台湾地区学校对大陆地区学生来台访问交流为“纯学术交流”,不涉及一中一台等政治议题。但教育部长竟在立法院答询时表示,清华大学所出具之承诺书与《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33-3条规定有所牴触,令人匪夷所思。事实上,《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33-3条规定,“台湾地区各级学校与大陆地区学校缔结联盟或为书面约定之合作行为,应先向教育部申报…”,并规定“缔结联盟或书面约定之合作内容,不得违反法令
规定或涉有政治性内容”,该条文所适用之“法律主体”系“台湾地区各级学校”与“大陆地区学校”。
而所谓“声明函”或“承诺函”,并非两岸大学双方所签定的合约,它只是学校下的“处”或“中心”所出具给单一陆生的文件,让大陆地区学生可以拿着这份文件向他们的单位申请来台就读或就学,自与该条例第33-3条所规定之“法律主体”不符。
再者,该条文所规定之“法律客体”系“缔结联盟或书面约定之合作内容”,而“声明函”或“承诺函”又不是双方的“书面约定”,“声明函”或“承诺函”只是台湾学校所属一个单位出具给一个学生的文件,只有一方署名,它只是一种“单方行为”,也不适用《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33-3条之规定。
大陆地区学生来台友好访问交流为纯学术交流,重要的是要学习到相关的专业知识,此一交流也有助于台湾地区大学的发展。教育部长不宜再混淆签署“声明函”或“承诺函”是违反《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33-3条规定,致影响学校的经营。切盼政府不要只顾操作政治性议题,而应专注经济民生议题,这样才能让人民能看到台湾的前景,避免经济空洞化及人才外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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