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建筑法第七十九条:申请拆除执照应备具申请书,并检附建筑物之权利证明文件或其他合法证明。
建设公司应该没有不同意户的权利证明文件,所以他的拆除执照所说的合法拆除范围还有待确认。
另外依“都市更新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实施者得予代为或请求当地主管机关代为强制拆除或迁移。
都还有这条可以保障同意户的权益,为什么不用呢?
为什么不请主管机关代为拆除或迁移。硬要自己偷拆。
个人猜测是不是某个奖励容积要过期了,会少盖很多面积,才要硬搞。
不照法律走,偷拆还有人叫好为同意户抱屈。也真是厂厂。讲句难听的同意户是跟建商签约,关不同意户什么事。
建商没那个屁股就不要吃那么大的泻药。要嘛你就走正规请主管机关代为执行,要嘛你就花钱买下。这次偷拆,下次就电线走火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