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搬出赖神 违停议员妻出面喊冤驳施压

楼主: laechan (挥泪斩马云)   2017-03-03 13:42:38
※ 引述《buildcar78 (滥贱筑没人要住)》之铭言:
: 地方制度法 第 30 条
: 自治条例与宪法、法律或基于法律授权之法规或上级自治团体自治条例牴
: 触者,无效。
: 自治规则与宪法、法律、基于法律授权之法规、上级自治团体自治条例或
: 该自治团体自治条例牴触者,无效。
: 委办规则与宪法、法律、中央法令牴触者,无效。
: 第一项及第二项发生牴触无效者,分别由行政院、中央各该主管机关、县
: 政府予以函告。第三项发生牴触无效者,由委办机关予以函告无效。
: 自治法规与宪法、法律、基于法律授权之法规、上级自治团体自治条例或
: 该自治团体自治条例有无牴触发生疑义时,得声请司法院解释之。
: ~所以~就算赖市长讲过也不可能逾越中央主管机关~
: 就算照地方制度法第 31 条
: 地方立法机关得订定自律规则。
: 自律规则除法律或自治条例另有规定外,由各该立法机关发布,并报各该
: 上级政府备查。
: 自律规则与宪法、法律、中央法规或上级自治法规牴触者,无效。
: ~台南市要订定自律规则~也不可以逾越上级自治法规~
是啊你说抵触无效,抵触的是哪一条?
哪一条?
http://www.moi.gov.tw/chi/chi_faq/faq_detail.aspx?t=2&n=3528&p=6&f=6
警政署
违规停车发现执勤员警正在执行移置(拖吊)作业时,如何区分车辆放行之
规定?(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答:
(一)依“取缔违规停车程序”第2点注意事项:执行违规拖吊作业时,
如违规车辆尚未上架或已装设辅助轮,尚未移离原来位置,违规
车辆之驾驶人已到场,执勤人员应即指挥停止拖吊,并请其出示
驾、行照,查核无误后,交付违规人已填制之“举发违反道路交
通管理事件通知单”,责令违规人驶离。违规停放之机车,如已
移离原来位置并置放于机车拖吊车辆上,即不得依被拖吊车辆驾
驶人之请求而停止拖吊及放行。
(二)若车主或驾驶人到场对于当场是否放车有疑义时,执行员警应告
知“驾驶人到场放车原则”,并就当场情形照相采证或录影并做
成纪录备查。
(三)如车辆刚拖离现场,驾驶人系老弱妇孺(六十岁以上老人、残障
人士、孕妇、手携或怀抱幼儿之妇女等)到场,距离并未远离,
在不影响交通安全与顺畅之原则下,由员警从宽处理,指挥拖吊
车停靠路边,查核车主身分无误后,交付违规人已填制之“举发
违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单”,责令违规人自行驶离,以求便
民,减少民怨。
另外,台南市政府 当然 也有自订规定::
台南市政府交通局委托民间拖吊车暨保管场实施违规车辆移置与保管作业
及服务品质查核规定
http://law01.tainan.gov.tw/glrsnewsout/NewsContent.aspx?id=187
三、拖吊公司工作人员执行拖吊作业及车辆管理应遵守下列规定:
(六)违规车辆应否执行拖吊,由现场警察机关执行勤务人员依规定认定
^^^^^^^^^^^^^^^^^^^^^^^^^^^^^^^^^^^^^^^^^^^^^^^^^^^^^^^^^^^^
   ,如非经警察机关执行勤务人员认定及填制完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
   事件通知单,不得擅自执行拖吊。
四、警察机关执行勤务人员执行拖吊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五)执行拖吊已开始或拖吊完成尚未驶离现场而驾驶人或车主即时到达
^^^^^^^^^^^^^^^^^^^^^^^^^^^^^^^^^^^^^^^^^^^^^^^^^^^^^^^^^^
   ,要求停止执行时,得准予放行,惟其违规部分应予举发,并令其
^^^^^^^^^^^^^^^^^^^^^^^^^^^^^^^^^^^^^^^^^^^^^^^^^^^^^^^^^^
   立即驶离现场,但已吊离现场正在行驶途中之车辆,不得停止执行
^^^^^^^^^^^^^^^^^^^^^^^^^^^^^^^^^^^^^^^^^^^^^^^^^^^^^^^^^^
^^^^^^^^^^^^^^^^^^^^^^^^^^^^ <= 这就是认知的差异咩
   ;违规停放之机车,如已拖吊停放至拖吊车上者,亦不得停止执行
   。
台南市政府的规定与中央规定并无抵触。
(我也没有说他抵触,我是说他不可能做违法的规定)
作者: yrrh   2017-03-03 13:52:00
台南是的拖吊法规的确是,只要人到场就可以请求停止拖吊,但仍会开单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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