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打脸夏林清】辅大性侵案 色学弟判3年

楼主: twin1949tw (台北Station)   2017-03-02 10:09:15
台湾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决       105年度侵诉字第31号
公 诉 人 台湾新北地方法院检察署检察官
被   告 王凯民
选任辩护人 林启莹律师
      钟凤芝律师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经检察官提起公诉(104 年度侦字第21777号),本院判决如下:
主 文
庚○○犯乘机性交未遂罪,处有期徒刑参年陆月。
事 实
一、庚○○与代号0000-000000号成年女子(姓名、年籍详卷附代号与真实姓名对照表,
下称甲○)均系新北市○○大学同学系之学生,庚○○为甲○直属学弟。2人于民国104年
6月27日晚间10时许,参加○○大学校区内(详细地址详卷)某大楼851教室举行之毕业聚
会,直至翌日(28日)凌晨3时许,甲○见时间已晚且有醉意,准备返回学校附近之租屋
处,与庚○○及该聚会主办人即代号0000-000000B号(姓名、年籍详卷附代号与真实姓名
对照表,下称乙○)在8楼走廊上抽菸、聊天片刻后,旋由庚○○搀扶搭乘电梯下楼。讵
庚○○搀扶甲○搭乘电梯下楼,见甲○处于酒醉状态,竟萌生对甲○为乘机性交之犯意,
于104年6月28日凌晨3时37分许至同日凌晨3时50分许间某时,利用甲○酒醉意识不清、全
身瘫软而渐昏睡,处于类似精神障碍不能及不知抗拒之状态,将甲○搀扶至1楼出电梯右
方走廊不易遭人发现之处,使甲○躺在地上,着手褪去甲○之牛仔短裤、内裤,并脱下自
己之外裤、内裤,将身体压在甲○身上,复碰触甲○外阴部,正欲以其阴茎插入甲○阴道
之方式对甲○为性交行为之际,适甲○之男友即代号0000-000000A号男子(姓名、年籍详
卷附代号与真实姓名对照表,下称己)在租屋处久候甲○返家,且拨打甲○电话无人接听
,心感不安,遂自租屋处出发沿途寻找甲○,并不断拨打电话至甲○手机,于同日凌晨3
时46分许,己○搭乘电梯上楼至851教室询问在场同学,得知甲○已由庚○○陪同返家,
惊觉方才等候电梯时走廊处传来男子疑似性交行为之喘息声甚为可疑,旋于同日凌晨3时
50分许搭乘电梯至1楼,往走廊传来男子喘息声处奔跑过去,庚○○听见有人靠近即起身
穿起裤子,始未能对甲○性交得逞而不遂。己○见甲○下半身赤裸趴卧地上,遂先将甲○
裤子穿上,使甲○仰躺,再与陆续下楼之甲○同学即代号0000-000000C号男子(姓名、年
籍详卷附代号与真实姓名对照表,下称丙○)、代号0000-000000D号女子(姓名、年籍详
卷附代号与真实姓名对照表,下称丁○)、代号0000-000000E号男子(姓名、年籍详卷附
代号与真实姓名对照表,下称戊○)等人呼叫救护车前来将昏睡之甲○送医急救并报警处
理,始查知上情。
二、案经甲○诉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庄分局报告台湾新北地方法院检察署检察官侦
查起诉。
理 由
壹、程序事项及证据能力部分:
一、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军法机关所制作必须公示之文书,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出
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资识别被害人身分之资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条第2项定
有明文。所谓其他足资识别被害人身分之资讯,包括被害人照片或影像、声音、住址、亲
属姓名或其关系、就读学校与班级或工作场所等个人基本资料,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施行细
则第6条亦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庚○○所犯系属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称之性侵害犯罪,
而告诉人甲○于本案中应属性侵害犯罪之被害人无疑,是本院制作之本案判决系属必须公
示之文书,为避免告诉人甲○身分遭揭露,依上开规定,对于告诉人甲○及乙○、己○、
丙○、丁○、戊○、蔡○庚等人之姓名均以代号称之,其他足资识别告诉人甲○身分之资
讯,则均为适当之隐匿,合先叙明。
二、证据能力:
(一)证人丙○转述及证人己○听闻丙○转述关于被告在审判外坦承性侵害甲○之自白部分
,均无证据能力:按被告在审判外之自白,原不以有其陈述之笔录或书面为唯一之证明方
法,被告犯罪后对人透露犯罪行为之语,亦不失为审判外之自白,从而被告以外之人在检
察事务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调查中,转述其听闻自被告向其自白犯罪经过所为之陈
述,或于侦、审中为此转述者,本质上即与被告在审判外之自白无殊,至其证据能力有无
之判准,除原始陈述者即被告之陈述应先受刑事诉讼法第156条第1项自白法则之规范外,
鉴于该被告以外之人所转述者为属不利于被告之传闻供述,故在类型上,此之供述必以经
被告之言词或书面予以肯认者,始得为证据,若被告未有肯认该陈述,则须有可信之特别
情况,或已经给予被告充分诘问之适当机会,以确保该陈述之真实性,方具证据之适格(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5052号判决要旨参照)。
经查:
1.证人己○于104年10月7日侦查中固证称:“(检察官问:有没有其他陈述?)104年6月
28日下午5、6时许,丙○打电话给我说与蔡○庚去找被告,他说一开始被告支支吾吾不肯
说,后来终于向丙○承认在电梯里就舌吻甲○,并把甲○拉到1楼走廊脱甲○裤子,压在
她身上,但蔡○庚有教被告要说是甲○主动的,或是要说不记得,丙○听到很生气,所以
才打电话跟我说。”等语(见侦卷第44页),其听闻证人丙○转述被告在审判外自白一节
,并非其亲身知觉、体验之事实,已属传闻供述,且此情业经被告否认在卷,尚难遽认被
告确有为上开自白之事实。
2.至证人丙○于104年11月2日侦查中证称:“(检察官问:104年6月28日下午6时许,有
无去找被告?)104年6月28日下午2、3时许,我与蔡○庚叫被告到蔡○庚住处了解这件事
情,被告说他什么事都忘记,但不知道他是真忘记或假忘记,蔡○庚劝被告说什么都忘记
,甲○可能作假,想起来会对被告比较有利,被告就说他有印象在脱甲○裤子,他说好像
有在电梯里舌吻甲○,但说是你情我愿的。”、“(检察官问:被告是否有庭外坦承性侵
甲○之行为?)他是说他忘记了,没有很确定,但应该有。”等语(见侦卷第53页背面)
,可见证人丙○并不确定被告究竟有无坦承对甲○为性侵害之事实,复参诸证人丙○于
105年10月14日本院审理中证称:“(辩护人问:被告104年6月28日前来找你与蔡○庚,
你有无主动询问被告任何事情?)有,我一开始问被告是否记得昨天发生何事,后来蔡○
庚跟被告说如果有些事情能想起来,不开口的话不太好,讲出来比较有机会与对方核对,
之后问被告过程中甲○是否有回应被告的动作,或是两情相悦的意思,被告当时说在电梯
里好像有舌吻,我问被告是否确定,因为要确定才能讲出来,接下来我应该没有再问其他
问题。”、“(辩护人问:当你听到被告回答蔡○庚的问题时,被告有无使用很多不确定
的言词?)有,蛮多不确定词的。”等语(见本院侵诉卷第178页至第179页),又证人蔡
○庚于105年8月25日本院审理时证称:“(辩护人问:你们三人当时讨论的内容?)问被
告发生何事,我们问被告那天到底发生什么事情,有印象的部分是哪些,我记得被告有说
在某一个阶段他与甲○好像有舌吻,这时丙○有中断这个部分,说这个东西要确认,因为
如果不确定的话,对你和甲○都不利,最后我们凑出一个版本,其他细节我已经没有印象
了,后来这个版本没有对外公开,只有给系上的老师何○洪知道,因为当事人自己都不确
定,所以没有对外公开。”、“(辩护人问:你刚才提到被告有说在某一个阶段里面他与
甲○好像有舌吻,讨论当时被告有无承认对甲○性侵?)没有。”等语(见本院侵诉卷第
120页),可知被告系经证人丙○、蔡○庚劝告尽量回忆案发过程始被动为上开陈述,所
述内容多属拼凑、不确定之用语,要难认被告陈述时之情境有何可信之特别情况或依其他
卷内事证可迳认与事实相符,是公诉人所举证人丙○于侦查中转述被告于审判外自白部分
性侵之情节,应认无证据能力。
(二)证人即告诉人甲○、证人乙○、己○、丙○于警询时之陈述,均无证据能力:
按被告以外之人,于审判外之言词或书面陈述,除法律有规定者外,不得作为证据,刑事
诉讼法第159条第1项定有明文。查证人甲○、乙○、己○、丙○等人于警询时所为之陈述
(至证人丁○、戊○均未曾制作警询笔录,起诉书证据清单栏之证据名称应属赘载),及
财团法人旭立文教基金会105年1月4日函检送之咨商辅导人员赵慈慧咨商辅导纪录摘要表
,均系被告以外之人于审判外之陈述,被告及其辩护人于本院准备程序中已争执其证据能
力(见本院侵诉卷第44页),复查无刑事诉讼法第159条之1至之4或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17条规定得例外作为证据之情形存在,依上开规定,均不得作为认定本案被告犯罪事实之
证据。
(三)证人己○于侦查中转述证人乙○所述目睹被告在8楼走廊抚摸甲○胸部之内容,无证据能力:
按被告以外之人于侦查中向检察官所为之陈述,除显有不可信之情况者外,得为证据,刑
事诉讼法第159条之1第2项固有明文。惟按证人系以其亲身经历之实际经验为证据方法,
倘证人以听闻自被告以外之他人在审判外之陈述,到庭转述而为证言者,因非其亲身之经
历,即属“传闻供述”,而与以实际经验为基础之证述有别。然而除前揭“传闻供述”外
,其余以实际经验为基础部分之陈述,则非属传闻证据(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3366
号判决意旨参照)。经查,证人己○于侦查中转述证人乙○所述目睹被告在8楼走廊抚摸
告诉人甲○胸部一情,显非其亲身之经历,属传闻供述,依上开说明,自不得作为用以证
明被告有为此部分猥亵行为之证据。
(四)被告以外之人于审判外之陈述,虽不符同法第159条之1至之4等规定,而经当事人于
审判程序同意作为证据,法院审酌该言词陈述或书面陈述作成时之情况,认为适当者,亦
得为证据。当事人、代理人或辩护人于法院调查证据时,知有第159条第1项不得为证据之
情形,而未于言词辩论终结前声明异议者,视为有前项之同意,刑事诉讼法第159条之5定
有明文。本判决除被告之自白、前揭各项供述证据经本院审酌如上外,其余后引各项被告
以外之人于审判外之供述证据,业据检察官、被告及其辩护人表示不争执其证据能力(见
本院侵诉字卷第44页),本院审酌上开证据资料作成时之情况,尚无违法不当及证明力明
显过低之瑕疵,而认为以之作为证据应属适当,依前揭规定,认均有证据能力。至其余认
定本案犯罪事实之非供述证据,查无违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依刑事诉讼法第158条之4规
定反面解释,亦均认有证据能力。
贰、实体部分:
一、被告之辩解:
(一)讯据被告庚○○固坦承告诉人甲○为○○大学同系之直属学姊,于104年6月27日晚间
10时许,包括渠等及甲○之同学乙○、丙○、丁○、戊○等人均有参加○○校某大楼851
教室之毕业聚会,其与告诉人甲○均曾饮用酒类,嗣后则均经救护车送医急救等事实,惟
矢口否认有何乘机性交未遂之犯行,辩称:我对于案发过程都没有印象,只记得27日晚间
10时许,参加851教室毕业聚会,过程中甲○有要我送她回宿舍,当时我有答应,后来开
始玩喝酒的游戏,输的人要喝酒,我喝很多,之后何时及如何离开现场我已经没有印象,
最后清醒时已经在新泰医院,我根本不知道后来发生什么事情云云。
(二)辩护人为被告辩护称:
1.告诉人甲○与被告立场相对,其就本案案发过程描述仅有身体被压住一辞,关于遭性侵
害部分之陈述系源自清醒后经己○告知,但己○根本未于案发时在场,己○如何能断言确
有性侵害事实发生,自难仅凭告诉人甲○此部分证词推论被告确有起诉书所载乘机性交之
行为;而证人丙○、丁○、戊○均系己○发现甲○后始抵达现场,渠等对于案发情形之理
解亦源自于己○告知,而己○为甲○之男友,立场偏颇,对于现场情境之陈述容易使丙○
、丁○、戊○对于被告有性侵害行为产生先入为主的观念,进而为不利被告之证述,自不
能凭借渠等之证词推论被告有为乘机性交之犯行。又证人己○证称其发现被告时,被告未
穿内裤,此可能系被告上衣遮蔽臀部且现场灯光昏暗而误认,不能证明被告有对告诉人甲
○为乘机性交之行为云云。
2.依据证人乙○之证述可知,告诉人甲○于凌晨3时许离开8楼教室后,曾在走廊聊天、抽
菸始与被告搭乘电梯下楼,可见当时甲○并非无意识之状态;另外告诉人甲○离开后至送
医期间,其手机门号0000000000号(详细号码详卷)曾经于104年6月28日凌晨3时51分01
秒,与己○手机门号0000000000号(详细号码详卷)有通话173秒之纪录,再于同日凌晨4
时35分01秒送医后有拨打电话给己○手机之纪录,足见甲○当时仍可拨打手机并非处于无
意识之状态,则相关证据不足以证明告诉人甲○确因酒醉陷入不能或不知抗拒之状态,即
应为有利被告之认定。
3.本案并无证据证明被告有以性器官或身体其他部位插入告诉人甲○性器官之事实,且虽
在甲○外阴部采得与被告DNA-STR型别相符之检体,但不能排除被告任何存有DNA之身体组
织、细胞或体液等物质沾黏到甲○外阴部部位之可能性,亦有可能是被告当时呕吐物所致
,此外已无其他证据证明被告性器或其他身体部位有与甲○外阴部接触,是被告与告诉人
甲○是否有身体上之接触,显有疑义。从而,本案依相关证据既无法排除其他合理怀疑之
可能存在,应为被告无罪之谕知。
二、经查:
(一)下列客观事实已有各该证据在卷可佐,均堪认定,分述如下:
1.被告与告诉人甲○均系新北市○○大学同系之学生,被告系告诉人甲○之直属学弟,2
人于104年6月27日晚间10时许,均有参加该校区内(详细地址详卷)某大楼851教室之毕
业聚会,在场人另有告诉人甲之同学乙○、丙○、丁○、戊○之事实,业据被告供承不讳
(见本院侵诉卷第42页),并经证人甲○、乙○、丙○、丁○、戊○于侦查中及本院审理
时证述明确(见侦卷第35页至第36页、第53页至第53页背面、第57页至第58页),已堪认
定。
2.本院向○○大学调取该大楼1楼监视器录影画面光盘10片,经勘验结果如附件所载(勘
验笔录及撷取画面详见本院侵诉卷第228页至第286页),并无电梯内之监视器画面,且其
中光盘编号11号虽直接拍摄案发地点1楼电梯出口,然录影档案无画面,光盘编号10号之
影像系由案发1楼大楼内往出口大门拍摄,未直接摄录电梯出口处或案发走廊,仅能由大
门玻璃反射画面判断相关人等进出电梯动向,无法清楚辨别其等面貌、身形、细部举止及
案发现场情形。依附件所示本院勘验结果相互勾稽,可以认定本案重要事实发生之时序如
下:
(1)104年6月28日凌晨3时25分21秒,有2人出电梯,并非往大楼玻璃门处离开大楼,而是
往走廊方向移动(如撷取画面26-1、26-2)。
(2)104年6月28日凌晨3时37分34秒、3时37分56秒,被告第一次进出走廊后方之厕所(如
撷取画面49、50)。
(3)104年6月28日凌晨3时45分35秒至46分02秒许,长发男子(即己○)自大楼外进入,且
依大门玻璃反射影像可见其进入电梯(如撷取画面26-3、26-4)。
(4)104年6月28日凌晨3时50分13秒许,由大门玻璃反射隐约可见有人从电梯中走出,先往
大门方向走,又折返往走廊处走去,并未走出大楼(如撷取画面26-5)。
(5)104年6月28日凌晨3时56分01秒许,由大门玻璃反射隐约可见有3人从电梯中走出,往
大门反方向走去(如撷取画面27)。
(6)104年6月28日凌晨3时56分56秒、3时57分02秒,丙○进出走廊后方之厕所(如撷取画
面51、52)。
(7)104年6月28日凌晨4时0分12秒、4时0分29秒,被告第二次进出走廊后方之厕所(如撷
取画面53、54)。
(8)104年6月28日凌晨4时8分00秒,第一辆救护车到达大楼外(如撷取画面30)。
(9)104年6月28日凌晨4时14分45秒,甲○在担架上经救护人员推出大楼(如撷取画面35)
;4时15分39秒,第一辆救护车起驶离开现场(如撷取画面35);4时15分18秒至4时19分
23秒许,丙○、丁○、戊○等人进出厕所拿取打扫工具(如撷取画面55至63)。
(10)104年6月28日凌晨4时22分55秒,第二辆救护车到达大楼外(如撷取画面37)。
骑104年6月28日凌晨4时23分56秒,救护人员进入大楼内(如撷取画面38);4时35分01秒
,救护人员楼以担架将被告推出大楼(如撷取画面38至40);4时36分57秒,第二辆救护
车起驶离开现场(如撷取画面41)。
3.告诉人甲○于104年6月28日凌晨4时15分许,经新北市政府消防局救护人员自案发现场
启程送往亚东医院急诊,到院时间约同日凌晨4时25分许,同日凌晨5时30分许经医师治疗
时仍意识昏迷,同日上午8时许采证时已清醒等情,有新北市政府消防局救护纪录表、亚
东医院105年6月17日亚社工字第1050617008号函各1份在卷可查(见本院侵诉卷第85页、
第90页);而被告经新北市政府消防局救护人员送往新泰综合医院急诊,到院时间约同日
凌晨4时41分许,被告于同日上午7时许离院等情,亦有新北市政府消防局救护纪录表、新
泰综合医院105年6月14日新泰管字0000000号函各1份附卷可查(见本院侵诉卷第84页、第
86页),此部分事实,均可认定。
(二)告诉人甲○于104年6月28日凌晨3时许,离开851教室聚会时,已因酒醉意识不清、全
身瘫软无力,终至昏睡处于类似精神障碍不能及不知抗拒之状态:
1.证人即告诉人甲○于104年10月5日侦查中证称:我本来12时要离开聚会,酒差不多退了
,有请被告送我下去,当时我是清醒的状态,但同学又要我留下来,我就留下来再跟同学
继续玩游戏,被告也一起玩,输了要喝酒,玩到凌晨3时许,我男友己○打电话给我,我
觉得太晚,就想说要走了,但因为喝酒,怎么离开我不知道;我不知道人在哪里,感觉是
躺着被压,但因为酒醉我没有力气睁开眼睛或挣扎,也没有听到什么声音,一直到最后有
听到声音时是有人在喊“小姐、小姐”,并打我脸,当时我作呕有吐一些东西,吐完又昏
过去,最后在医院醒来,身边有父母、己○等语(见侦卷第35页至第35页背面)。证人甲
○于105年10月14日本院审理时亦证称:我于12时许有想要离开,当时意识清楚,所以有
请被告送我到学校侧门,因为我想说要毕业了,之后没有机会与学弟妹见面,可以趁这个
机会聊聊,但后来留下来喝了烈酒,下一次决定要离开的时间约凌晨3时许,因为朋友打
电话给我,我看时间已经凌晨3许,就决定要离开教室,之后如何离开我不知道,对于被
告陪同离开的部分我完全没有印象,之后清醒时是在医院;在这段不清醒过程中我有感觉
到被很重的东西压着,全身被压着喘不过气,想要挣扎但没有力气,后来有被拍打脸颊确
认我是否有意识,听到别人喊“小姐、小姐”,但我没有办法反应等语(见本院侵诉卷第
164页至第165页),告诉人甲○对于离开8楼时已因酒醉逐渐意识不清、全身无力,且一
直处于昏睡之状态,以及感觉身体遭重压等情节,并无任何指述不一或不合常理之明显瑕
疵存在。
2.佐以证人即参与聚会之戊○于105年8月25日本院审理时证称:我没有看到被告与甲○离
开851教室的状况,但我知道甲○离开教室前已经意识非常不清楚,类似发酒疯等语(见
本院侵诉卷第129页);证人即在8楼走廊亲送告诉人甲○离开之乙○于104年11月26日侦
查中证称:我于28日凌晨3时许,有送甲○与被告一起离开,当时甲○喝很醉,没办法自
行走路,需要人搀扶,被告搀扶著甲○要离开,我有跟他们2人在扶手聊天,主要是我与
被告在聊天,因为甲的意识不清楚,我有看到被告触碰到甲○胸部1次,但没有亲她,被
告有问我2、3次要不要回教室看看里面的人,我觉得被告有点要支开我的感觉,目送他们
2人离开后我就回到教室等语(见侦卷第57页至第57页背面)。证人乙○于105年12月29日
本院审理时证称:一开始甲○有说要离开时请被告送她出去,后来开始玩游戏喝烈酒、啤
酒,游戏结束半小时之后我去上厕所回来,别人跟我说被告送甲○回去,才刚走,所以我
赶快出教室送他们,之后一起在8楼走廊聊天、抽菸,当时甲○已经有点醉的不省人事,
需要人搀扶,甲○连点菸都没有办法自己点,被告有数度提醒我要不要回教室,因为被告
问了多次,所以觉得被告稍微有点刻意要支开我,聊天期间我有看到被告的手有1次放在
甲○胸部,我不知道被告当时是有意或无意,抽完菸之后我就目送被告与甲○从851教室
外的长廊走到电梯处,因为电梯在转角,我没有办法看到他们是否进入电梯,之后我就回
851教室;甲○在聊天时就是醉得不省人事、摇摇晃晃的,无法自己站立,但还可以对话
,不过对话内容并不是用很清楚、通顺的语气说,而是用几个词句来表达;我们三人是面
对护墙在聊天,被告用右手搂着甲○,让甲○不要倒下去,因为甲○一直都呈现快要倒下
去的状态等语(见本院侵诉卷第294页至第299页),足见告诉人甲○离开851教室时已有
酒醉情形,在8楼走廊与被告及证人乙○聊天时虽未到达昏睡程度而稍具意识能力,但已
濒临意识模糊、全身瘫软而需人搀扶之程度。又告诉人甲○被发现时下半身赤裸趴卧在1
楼走廊地上,处于酒醉昏睡叫不醒之状态,迭据证人己○于104年10月4日侦查中及105年
12月29日本院审理时证述在卷(见侦卷第43页至第43页背面、本院侵诉卷第307页至第313
页),其后陆续抵达现场之证人丙○、丁○、戊○亦均目睹告诉人甲○毫无意识、昏睡在
地上之情形(见侦卷第57页至第58页、本院侵诉卷第128页、第179页、第193页),再佐
以新北市政府消防局救护人员抵达现场时,亦观察到告诉人甲○陷于酒醉、意识不清之状
态,经送抵亚东医院急诊时甲○仍意识昏迷各节,有上揭有新北市政府消防局救护纪录表
、亚东医院函文在卷可佐。综上诸情,告诉人甲○于104年6月28日凌晨3时许离开聚会场
所时,确已酒醉意识不清、全身瘫软无力,终至昏睡而处于类似精神障碍之状态之事实,
堪以认定。
(三)被告系基于乘机性交之犯意,利用告诉人甲○上开不能及不知抗拒之状态,而着手为
性交行为:
1.证人己○于104年10月7日侦查中证称:我等甲○到凌晨3时许,她都没回来,凌晨3时33
分至40分期间我打14通电话给甲○,甲○没有接,其中有1、2通是被挂断,我就走去教室
,到1楼电梯口时,我有听到像是男生在进行性行为很重的喘气声,我以前有遇到过,觉
得尴尬不敢看,就直接上电梯到851教室,乙○说甲○已经由被告送回宿舍,我说我就是
从宿舍过来,一路都没看到人,乙○就把被告手机号码给我,我突然想到1楼的声音,就
边走边打电话,走进电梯时正打给甲○,时间约凌晨3时49、50分左右,电梯正好到1楼,
我听到甲○手机声音从刚才有男生喘息声之处传来,我就往那个方向冲,我看见被告内、
外裤穿到一半,当时甲○趴在地上,下半身赤裸,牛仔短裤、内裤、布鞋被脱掉,我冲过
去时,被告已经将裤子穿好了,并说“我什么都没做,我很清醒,你快点把她送回去,她
很需要你,她的裤子是她自己脱的”,被告一直重复说这些话,我反问他为何没穿裤子,
他吓到就没讲话,靠在墙边坐下来,被告突然靠向甲○,我就打了他左脸一下,被告就说
“我不知道,我可能喝醉了”,但我看到被告行动非常敏捷,不像喝醉的样子。后来我帮
甲○穿好裤子后,将甲○仰躺,甲○眼睛半开,我用力拍她问说为何裤子被脱,她就回“
我没有办法”,被告又说“我喝醉了、我喝醉了”,往走廊里面走去,这时丁○等人到现
场帮我扶甲○,被告在走廊里面突然躺下来大喊“我喝醉了”,并喊同学们的名字又说“
我喝醉了,我刚刚没穿裤子、甲○也没穿裤子”等语(见侦卷第43页至第43页背面)。证
人己○于105年12月29日本院审理时证称:我回到宿舍时约12时许,发现甲○还没回家,
12时40分许打电话问甲○何时回来,甲○说差不多要回来了,凌晨1时许甲○还没回家,
我准备要打给甲○,但凌晨1时50分甲○先打给我说要回家了,我就去洗澡,洗完澡后大
约凌晨2时许,甲○还是没有回来,等到凌晨3时许我觉得不太对劲,而且甲○酒量不好,
于是3时30分左右开始打电话给甲○,但一直没有人接,我想说聚会很多人,不可能听不
到手机响,所以打了14通电话,其中有2通响了几声就结束了,我觉得很奇怪、很不安,
所以往○○大学851教室方向找甲○,路过1楼电梯时,听到远方的走廊传来男子性交的喘
息声,很大声,因为我之前在学校操场跑步时也遇过这种事情,所以我不好意思过去打扰
,我就坐电梯到851教室,没有看到甲○,其他人说甲○已经被被告送回家了,我问他们
甲○离开的时间,并说我一路都没有看到甲○,在场的人说大约10分钟或半小时前离开的
,我想说跟甲○同住怎么会一路都没有看到,乙○就把被告的手机号码给我,叫我打打看
,我突然想起被告曾经炫耀他父亲带他去嫖妓,也有找人约炮的事情,又想起1楼的声音
,就觉得事情不对,于是一边打电话一边往电梯冲,第一通没有打通,我进入电梯后打第
二通电话,打第二通的过程中,刚好电梯到1楼开门,我往右边转角的走廊看过去,就在
距离电梯口约10几公尺处传来喘息声的地方,看到被告背对着我在拉起他的内裤、外裤,
我往那个地方冲过去,甲○手机在被告脚边还在响、还在亮,甲○是趴着的,脸侧向一边
在吐,整个胸部以上都是呕吐物,下半身赤裸,没有穿鞋子,上半身有穿衣服,皮包被丢
在一旁,裤子、鞋子散在她身旁,眼镜也在下巴、脖子之间被压烂;被告看到我,我还没
有开口,被告就一直说“我什么都没有干、我什么都没有干、我很清醒”、“甲○的裤子
是甲○自己脱的”,“赶快把甲○送回宿舍,她很需要你”,被告一直重复这3句话,讲
了10几遍,就是一直很慌张的重复讲这几句,我怕甲○被呕吐物呛到,急着将甲○翻身、
清理呕吐物,清理完后,我反问被告说那你刚才为何没有穿裤子,被告愣住了,自言自语
说“刚刚为什么没有穿裤子”,靠着墙自己就坐在那边,我就叫被告讲,被告又一直不讲
话,我回过头要帮甲○穿衣服、裤子,被告也把手伸过来一下,我当时很生气,就打了他
左脸一拳,被告突然非常激动,说我们赶快把甲○送回去,就站起来要过来一起帮甲○穿
衣服,我不让被告帮忙,穿好甲○裤子我才发现把甲○裤子里外穿反,此时电梯口有结束
聚会的同学走过来,被告突然说他好醉、头好晕,但我刚下来时,被告还非常清醒,动作
敏捷,之后被告突然往走廊方向走,倒下来说“我醉了、我头好晕”、“甲○也没有穿裤
子,我也没有穿裤子、怎么办”,之后一直重复这些话,我很生气的骂被告不要再装死了
,你几秒钟之前还很清醒,被告就不讲话了,后来我与同学一起整理甲○的呕吐物,同学
中有人问说要不要报警或是叫教官,我说好,拿出手机准备找教官,被告听到之后又突然
坐起来对我大吼大叫说“不要叫救护车、不要叫救护车,又没有怎么样,为什么要叫救护
车”,我们都没有理会被告,被告又继续倒下去,我打给教官并且叫救护车,救护车到场
时,教官也到场,教官也搞不清楚状况,以为是被告发生什么事情了,还去问被告要不要
叫救护车,被告就说要。因为当场我也不好意思向同学说发生什么事情,我上了救护车时
,觉得事情很严重,就报警,然后跟着甲○去署立台北医院,我表示要走性侵流程,医生
说他们医院没有妇产科,就把我们推到走廊不怎么理我们,之后说要帮我们转到亚东医院
,等待转院过程中警察有来等语(见本院侵诉卷第306页至第308页)。
2.且证人戊○于104年11月26日侦查中证称:己○到教室找甲○,并拜托我、丙○帮忙找
人,我与丙○聊一下之后准备骑机车去找,但到1楼大厅时看到己○、被告及甲○,己○
叫我、丙○去帮忙,甲○全身无力正面朝上躺在地上,下半身有穿但很凌乱,地上都是呕
吐物,被告自己一个人站着,一手扶墙、一手扶膝盖,丙○觉得甲○不对劲就叫救护车,
我较靠近被告,被告说“谁帮忙看一下甲○裤子有无穿好”、“可不可以来一个男生帮我
看看我的裤子有无穿好”,我没有理他,继续看甲○状况等语(见侦卷第58页);证人戊
○于105年8月25日本院审理时亦证称:我在1楼看到被告也是外裤没有穿好,内裤有穿好
,但外裤还没有拉上来,我记得被告当时请我帮他穿好裤子等语(见本院侵诉卷第130页
),均证述被告在现场外裤并未穿上之情形。
3.参诸上开事证,证人己○搭乘电梯上楼前曾听闻男子在走廊处为性行为之喘息声,其发
现告诉人甲○时,甲○下半身赤裸,甲○所穿牛仔短裤、内裤均系褪下之状态,而此时告
诉人甲○既已酒醉意识不清、全身瘫软无力并陷入昏睡之状态,应无意识及余力自行脱掉
牛仔短裤、内裤,堪认应系被告所为,再佐以告诉人甲○意识模糊过程中察觉有重物压在
其身上,及证人己○目击被告正拉起内裤、外裤等事实,足认被告褪下甲○裤子后,曾脱
下自己裤子,趴在告诉人甲○身上,发出类似性交行为之喘息声,则其显欲以将其阴茎插
入告诉人阴道之方式对告诉人甲○为性交行为至明。且查,告诉人甲○送医后,经采其外
阴部棉棒送验结果:“检出一男性Y染色体DNA-STR型别与被告Y染色体DNA-STR型别相符,
不排除来自被告或与其同具父系血缘关系之人。”等情,有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4
年10月14日刑生字第1040073273号鉴定书1份在卷可凭(见侦卷第46-8页至第46-9页),
足认被告确有以身体某部位直接碰触告诉人甲○外阴部之事实,益征被告主观上系基于乘
机性交之犯意而着手为上开行为无疑。
(四)惟被告乘机性交犯行尚未达既遂阶段:
1.起诉书犯罪事实栏记载被告有以其阴茎插入告诉人甲○阴道,认应属乘机性交既遂之情
,无非系以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4年10月14日刑生字第1040073273号鉴定书、亚东
医院受理疑似性侵害事件验伤诊断书各1份,为其依据。
2.而刑法第10条第5项规定:“称性交者,谓非基于正当目的所为之下列性侵入行为:一
、以性器进入他人之性器、肛门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为。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体
部位或器物进入他人之性器、肛门,或使之接合之行为。”据此,关于乘机性交罪既遂与
未遂之区分,系以性器已否进入他人之性器、肛门、口腔,或使之接合;或性器以外之其
他身体部位、器物已否进入他人之性器、肛门,或使之接合为准。经查:
(1)上揭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鉴定书之鉴定结果系认:“1.甲内裤采样裤底内层斑迹
、甲○阴道深部棉棒,以酸性磷酸酵素法检测结果,呈弱阳性反应,以显微镜检均未发现
精子细胞,以前列腺抗原检测法检测结果,均呈阴性反应,经萃取DNA检测,均未检出或
未检出足资比对之男性Y染色体DNA-STR型别。2.甲外阴部棉棒,以酸性磷酸酵素法检测结
果,呈弱阳性反应,以显微镜检未发现精子细胞,以前列腺抗原检测法检测结果,呈阴性
反应,经萃取DNA检测,检测出一男性Y染色体DNA-STR型别,与被告Y染色体DNA-STR型别
相符,不排除来自被告或与其同具父系血缘关系之人。3.甲○阴道抹片,以显微镜检未发
现精子细胞。”等情,有该鉴定书在卷可稽(见侦卷第46-8页至第46-9页),足认告诉人
甲○阴道深部棉棒、阴道抹片并未检出有精液或精子细胞反应,亦均未检出任何男性Y染
色体DNA-STR型别。
(2)而公诉意旨系认:告诉人甲○外阴部检测出被告Y染色体DNA-STR型别,且告诉人甲○
外阴部及阴道深部棉棒,以酸性磷酸酵素法检测结果,均呈弱阳性反应,可证明被告有以
其阴茎插入告诉人甲○阴道云云。惟经本院函询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关于告诉人甲○
外阴部棉棒所检出被告男性Y染色体DNA-STR型别可否判定为精子细胞,该局答复称:“本
案甲○外阴部棉棒以酸性磷酸酵素法检测结果呈弱阳性反应,以显微镜检未发现精子细胞
,以前列腺抗原检测法检测结果呈阴性反应,由上开鉴定结果综合研判,该棉棒不含精液
或精液量微无法检出。如该棉棒检出之男性DNA非来自精子细胞,不排除该男性DNA系接触
移转所致,惟实际情形仍需视个案情况而定。”等情,有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5年6
月6日刑生字第1050046907号函1份在卷可稽(见本院侵诉卷第93页),足见告诉人甲○外
阴部虽检测出被告Y染色体DNA-STR型别,但该检体并不含精液或精液量微无法检出,复经
本院函询相关检体检测结果呈“弱阳性反应”,可否认定系检出精液或Y染色体DNA-STR型
别之结论,该局则答复称:“1.酸性磷酸酵素为精液中含量极高之蛋白质,刑事实验室以
检测该酵素之活性,作为筛检精液斑迹可能存在处之初步检验法,该检测法非精液斑之确
认性试验,因女性阴道分泌物中亦含有低浓度之酸性磷酸酵素,结果亦可能呈现弱阳性反
应,故仅由酸性磷酸酵素法检测呈弱阳性反应,无法研判是否含有精液。2.本案鉴定结果
1之甲○内裤裤底内层斑迹、阴道深部棉棒,以酸性磷酸酵素法检测结果,均呈弱阳性反
应,其余精液检测法均呈阴性反应,且未检出足资比对之男性Y染色体DNA-STR型别,故无
法研判是否含有精液。”等情,亦有该局105年6月15日刑生字第1050050959号函1份在卷
可稽(见本院侵诉卷第87页至第88页)。据此,本案仅在告诉人甲○之外阴部检出与被告
Y染色体DNA-STR型别相符之组织,惟不能认定即系精子细胞,进而排除系被告身体其他部
位细胞DNA接触转移所致,且告诉人甲○之阴道深部及外阴部检体以酸性磷酸酵素法检测
结果均呈弱阳性反应,但此可能系告诉人甲○自身分泌物所致,经以显微镜检及前列腺抗
原检测法确认,并未发现精子细胞或精液反应,是以在告诉人甲○性器内未检出任何被告
DNA之鉴定结论下,实难凭上开鉴定结果遽认被告有以其阴茎插入告诉人甲○阴道之事实
,公诉意旨此部分推论,稍嫌速断。
(3)再者,亚东医院受理疑似性侵害事件验伤诊断书仅记载:“阴部外观无显著伤害;处
女膜旧裂伤”等情,有该诊断书1份在卷可查(见侦卷弥封袋内),经亚东医院函覆本院
称:“甲○处女膜旧裂痕应非12小时内所造成”等语,有该医院105年6月17日亚社工字第
1050617008号函在卷可稽(见本院侵诉卷第90页),纵然性侵害案件中处女膜有无破裂伤
痕与其是否遭男子以阴茎或其他身体部位插入,或使之接合不具有必然之因果关系,然究
不能凭此反推本案被告有以其阴茎或其他身体部位插入告诉人甲○阴道,或使之接合之事
实。
3.公诉检察官固再举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582、3675号、100年度台上字第559号判
决要旨主张:女性外阴部亦属刑法第10条第5项所称之“性器”,因此无论被告系以性器
或其他身体部位与告诉人甲○性器接合而留下DNA,均已构成乘机性交既遂犯行等语(见
本院侵诉卷第327页至第328页)。惟按女性之大小阴唇、阴蒂、阴道、子宫等均属性器,
凡非基于正当目的而以性器或性器以外之其他身体部位或器物进入大阴唇内侧之性器之性
侵入行为,均系刑法第10条第5项所指之性交,并非以侵入阴道为必要(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上字第3790号判决要旨参照),据此,性交既遂在客观上应以行为人身体部位或器
物有无进入大阴唇内侧之性器或使之接触为准。惟查,本案告诉人甲○外阴部棉棒检体采
集范围包括告诉人甲○大阴唇、小阴唇,并无小阴唇内侧位置,此有亚东医院上开函文及
所附采集部位范围图各1份在卷可查(见本院侵诉卷第90页、第91页),则该外阴部棉棒
检体既有可能采自大阴唇或小阴唇部位,即难遽认一定来自告诉人甲○之大阴唇内侧性器
,而排除系采自大阴唇范围。此外,本案告诉人甲○于侦查中及本院审理时均仅证述其昏
睡过程中有遭重物压在身上之感觉,并未有下体被侵入之感觉等情(见侦卷第35页背面、
本院侵诉卷第166页)。则本案依上开科学鉴验结果及告诉人甲○指诉内容,均难证明被
告着手实行乘机性交行为后,已达性交既遂阶段,此部分事实依“罪证有疑,利益归于被
告”法理,本院应为有利被告之认定。至检察官所举上揭最高法院判决案例之个案事实仍
系行为人有以身体部位插入女子阴道、外阴前庭,或至少与阴道口接触达到相当结合程度
,与本案均有不同,尚难比附援引,并此说明。
三、被告及其辩护人虽以上开情词置辩。
然查:
(一)被告辩称其对于案发过程均因酒醉而不记得云云,惟依下列事证足资认定被告着手实
行乘机性交行为时意识尚属清醒:1.证人乙○于105年12月29日本院审理证称:我与被告
、甲在8楼走廊聊天时,被告比甲清醒,被告要送甲○回家,所以表现出来的样子虽然不
能说是很清醒,但直线走路没有问题,对话的回应也符合逻辑,通顺达意,不像甲○会跳
脱一般人的对话模式等语(见本院侵诉卷第296页),足见被告离开851教室时社交应答能
力尚属正常。
2.证人己○于104年6月28日凌晨3时50分许,自851教室搭乘电梯抵达1楼,对照前开勘验
结果同时间由大门玻璃反射隐所见有人走出电梯往走廊处走去之人,应为为己○无误。是
被告有二次步行进出走廊处厕所,第一次系于同日凌晨3时37分许己○到达现场之前,第
二次系于同日凌晨4时0分许己○到达现场后,佐以证人丙○于105年10月14日本院审理时
证称:甲○倒卧地点与该厕所距离很远,这条走廊很长,甲○在走廊前半段三分之一处等
语(见本院侵诉卷第189页),足见被告着手为乘机性交行为前、后,皆可步行至远方厕
所,并非毫无意识或行动能力明显受限之状态。
3.另依证人己○、戊○上开证词内容,可知渠等在案发现场观察被告意识仍属清楚,可正
常对话。此外,证人丙○于105年10月14日本院审理时亦证称:我说要叫救护车时,被告
蛮激动的,感觉不希望我叫救护车,我向被告解释这个状况无法处理,且酒精中毒可能蛮
严重的,我说我希望叫救护车,己○马上说好,拿起电话叫救护车,这时被告动作一直抓
头、靠在墙壁上,感觉很急躁,后来我们在等待救护车时,被告就突然讲说“我刚才以为
我到家,所以开始脱衣服,甲○也以为她到家了,也开始脱衣服,我就突然被揍一拳”,
在等救护车到的10、20分钟后,被告大概有点不胜酒力躺在地上,之后就睡着,救护车就
把被告和甲○载走;被告当时可以与我互动,被告不太想让我叫救护车及突然说脱衣服的
事情,会让我觉得好像他知道当下发生什么事,故企图阻止我叫救护车,并用奇怪的方式
跟我解释说他与甲○都有脱衣服,我当下判断被告很清醒等语(见本院侵诉卷第179页至
第182页),可见被告对于在场众人商议叫救护车之举动曾表示反对意见,堪认其有能力
判断呼叫救护车后会造成事件扩大周知之可能。
4.再经本院函询新泰综合医院关于被告急诊治疗之情形,该医院答复称:“被告于104年6
月28日凌晨4时许到院,因头晕想吐,有饮酒,意识状态尚可沟通,可正常对话,当时给
予症状缓解之针剂及药物,因非酒驾,故无测酒精浓度。同日上午7时许有家属陪同,意
识清楚,故准予带药离院。”等情,有该院105年6月14日新泰管字第0000000号函附卷可
佐(见本院侵诉卷第86页),益征被告送医后虽有酒醉,惟意识状态尚可沟通,亦可正常
对话。
5.综上诸情,被告于聚会时纵有饮用酒类致精神状况稍受影响,惟被告于离开851教室之
际,应答能力正常,于着手行为前、后可二次步行至走廊远方处之厕所,又能与在场众人
对话,显非属全然无意识或意识不清之状态,且其于众人表示要呼叫护车时,复能判断恐
将事件扩大而出言阻止,经送医急救后亦可与医护人员正常对话,足认被告行为当时意识
应属正常,是其辩称对于案发过程均因酒醉而不记得云云,显系事后卸责之词,毫无足采

(二)关于辩护人辩护意旨不足采信之说明:
1.本案告诉人甲○就亲身经历之实际经验,陈述其意识模糊过程中感觉身体遭重压之情,
并无明显恣意夸大或滥指遭被告性侵害之词。而证人己○于被告着手乘机性交行为时固未
在场,然依据证人己○赶赴现场前、后见闻之情节,包括:听见有男子为性交行为之喘息
声、发现被告拉起内裤及外裤,及告诉人甲○下半身赤裸等情,再佐以告诉人甲○外阴部
棉棒送验结果确有属于被告Y染色体DNA-STR型别之客观事实,已足认定被告主观上基于乘
机性交之犯意而着手为性交行为,辩护人辩护称:本案仅有证人己○立场偏颇之证述,并
无积极证据可以证明被告犯行云云,委无可采。至辩护人再辩护称:证人己○在灯光昏暗
环境,可能误认被告衬衫后摆遮蔽臀部位置,而臆测被告未穿着内裤云云,惟证人己○于
105年5月29日本院审理中证述:我看到被告内裤、外裤一起往上拉,我没有看到被告的内
裤,因为我从远处看到被告时,被告没有穿着内裤,所以我认为应该是内裤、外裤一起拉
上来等语(见本院侵诉卷第312页),明白证述亲见被告未穿着内裤,另证人戊○、丁○
亦均证称被告当场因裤子未穿妥而有请人帮忙穿上之行为(见本院侵诉卷第130页、第197
页),在在可征被告确有脱下自己裤子之举动,足佐证人己○所述目击被告未穿内裤一节
,应属可信,是辩护人此部分所辩,亦无可采。
2.刑法第225条第1项乘机性交罪所称“不能或不知抗拒”,其重在被害人对外界事务显然
欠缺识别能力,而于性交行为之时无同意性交之能力,以致无能力或根本不知去抗拒行为
人之性侵害行为,即足当之,而无需至完全丧失意识,以致对外界事务完全不知,此观诸
条文将“精神、身体障碍、心智缺陷”等,对外界事务认知程度不同但均无同意性交之能
力之情形并列自明。依上开证人证述可知告诉人甲○已处于酒醉意识不清、全身瘫软无力
而无同意性交能力至明,且本案告诉人甲○租屋处在学校附近,其于该日凌晨1时50分许
拨打电话告知己○要离开聚会返家,业据证人己○证述明确,并有告诉人甲○手机门号
0000000000号双向通联纪录在卷可查(见侦卷第46-5页背面),在此情境下,告诉人甲○
明知己○在租屋处等候,更无可能于该日凌晨3时许同意与被告为性交行为。况本案被告
对于案发情境既自始辩称不记得云云,则被告主观上亦绝无可能有所谓两情相悦之误认。
此外,一般人酒醉后非当然立即丧失全部行动能力,有可能在稍有意识状态下从事些许日
常活动及应话,乃众所周知之事项,则告诉人甲纵有与被告、证人乙在8楼走廊聊天片刻
,仍无从反推告诉人甲○当时意识即属正常。况且证人乙○已明确证述告诉人甲○聊天时
不是用通常的的语气说话,呈现快要倒下去的状态,在在足认告诉人甲○聊天当时已处于
酒醉意识模糊、需人搀扶,处于类似精神障碍而无同意性交能力之程度甚明,告诉人甲○
下楼后最终仍因不胜酒力醉倒昏睡,则被告无论在其中任何一阶段着手对告诉人甲○为性
交行为,均无解于被告乘机性交未遂之犯行,是辩护人截取证人乙○证述告诉人甲○曾在
8楼短暂聊天之事实,而推论告诉人甲○非处于无意识状态,并不足以为有利被告认定。
3.告诉人甲○手机门号0000000000号于104年6月28日凌晨3时51分01秒,有与己○手机门
号0000000000号通话173秒纪录,嗣告诉人甲○送医后之同日凌晨4时35分01秒,亦有与己
○手机有0秒通联纪录,固有上开门号双向通联纪录1份在卷可稽(见侦卷第46-5页至第
46-6页)。
惟查:
(1)告诉人甲○手机门号0000000000号于104年6月28日凌晨3时49分至同日凌晨4时35分间
之双向通联纪录如下:
┌──┬────┬─────┬─────┬───────────┬──┐
│编号│CDR 类别│主叫号码 │受叫号码 │ 始话日期时间 │秒数│
├──┼────┼─────┼─────┼───────────┼──┤
│1 │发话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T03:49:27 │0 │
├──┼────┼─────┼─────┼───────────┼──┤
│2 │进来CDR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T03:51:00 │173 │
├──┼────┼─────┼─────┼───────────┼──┤
│3 │发话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T03:51:01 │173 │
├──┼────┼─────┼─────┼───────────┼──┤
│4 │发话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T03:51:01 │173 │
├──┼────┼─────┼─────┼───────────┼──┤
│5 │受话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T03:51:01 │173 │
├──┼────┼─────┼─────┼───────────┼──┤
│6 │发话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T03:55:15 │0 │
├──┼────┼─────┼─────┼───────────┼──┤
│7 │发话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T04:35:01 │0 │
└──┴────┴─────┴─────┴───────────┴──┘
(2)证人己○于105年5月29日本案审理时证称:我当天打很多通电话给甲○,于凌晨3时49
分许出电梯时打电话给甲,凌晨3时55分许又再打一通电话给甲找手机;我除了打2通比较
短的电话外,都有让手机响到进入语音信箱才挂掉,凌晨3时49分许打给甲○这通电话是
我到场挂掉甲○手机,我也不知道打了多久;另外凌晨4时35分许那通,则是在医院要帮
甲○挂号,医生叫我拿甲○的健保卡,但我忘记皮包及手机放在哪里,所以有打电话等语
(见本院侵诉卷第310页、第314页至第317页),足见证人己○拨打电话给告诉人甲○时
,甲○未接听电话而有进入语音信箱,其后在医院系为寻找告诉人甲○皮包而再拨打甲○
电话确认位置。经本院函询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开通话纪录情形,该公司函覆意旨:
“门号0000000000、0000000000号均为中华电信语音信箱代表号,编号2表示0000000000
号转接进语音信箱;编号3表示0000000000号转接进语音信箱;上开通话情形显示为门号
0000000000号拨打门号0000000000号,因门号0000000000号可能关机或忙线或未接听而转
至语音信箱,用户0000000000号在该门号语音信箱内留言。”等情,此有中华电信股份有
限公司客户服务处105年12月1日信客一警字第425号简便函及其附件在卷可佐(见本院侵
诉卷第287页至第288页),另参诸新北市政府消防局救护纪录表显示告诉人甲○于该日凌
晨4时25分许已送抵亚东医院,在在均与证人己○上开证述相符,是辩护人所辩告诉人甲
○仍可持手机拨打电话给己○,意识显属正常云云,即无足采。
4.本案证据固不足以证明被告有以性器官或其他身体部位插入告诉人甲○性器或使之接合
之事实,惟已足认定被告基于乘机性交之犯意而着手为性交行为,业如前述。辩护人虽辩
护称告诉人甲○之外阴部所采得被告DNA-STR型别之检体,可能系其他组织沾黏其上或系
被告呕吐物沾黏云云,然本案既堪认定告诉人甲○之内裤、外裤系被告所褪下,且被告有
脱下自己之内裤、外裤,以身体压在甲○身上,则上开检体纵不能迳认系精子细胞,衡情
亦系被告身体部位直接接触转移。又证人己○于本院审理中明确证述:当天现场只有甲○
有呕吐等语(见本院侵诉卷第312页),可见被告在场并无呕吐之情形,况上开检体倘为
被告呕吐物转移所致,则证人己○将告诉人甲○内裤穿上时,理应同时转移沾黏在甲○内
裤,相关人员采样时亦应会发现,惟上开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鉴定书鉴定结果并未在
告诉人甲○之内裤检出与被告Y染色体DNA-STR型别相符之检体,自可排除被告呕吐物转移
之可能性,是辩护人此部分辩护意旨,亦难采认。四、综上所述,被告前开所辩,显系事
后卸责之词,不足采信,辩护人辩护所称,亦均非足采。本案事证明确,被告乘机性交未
遂之犯行,堪以认定,应予依法论科。至辩护人声请传唤鉴定人高肇章到庭以证明本案告
诉人甲○之阴道深处所采集之检体,以酸性磷酸酵素检测法检测所呈现之“弱阳性反应”
,能否确认即属被告精液一事,业经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以上开函文回复本院在案,
此部分声请即自无必要,应予驳回,并此叙明。
五、论罪科刑:
(一)对于男女利用其精神、身体障碍、心智缺陷或其他相类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为
性交者,刑法第225条第1项设有处罚之明文。所谓相类之情形,系指行为人利用被害人因
精神、身体障碍或心智缺陷等情形以外之原因,如乘被害人因酒醉、昏睡、药物或其他因
素,致其意识之辨别能力显著减低,或其行动能力受限,已处于一种无可抗拒之状态,而
为性交之行为而言,不以被害人当时已完全无知觉,或全无行动能力者为限;至被害人之
所以有此情状,纵因自己之行为所致,仍不能解免乘机对其性交者之刑责(最高法院99年
度台
上字第1239号、96年度台上字第4376号判决意旨参照)。查告诉人甲○自行饮酒后,被告
乘告诉人甲○酒醉意识不清、全身瘫软、昏睡处于类似精神障碍不能及不知抗拒之际,褪
去告诉人甲○及自己之内裤、外裤,以身体压在告诉人甲○身上,显然欲以将其阴茎进入
告诉人阴道之方式对告诉人为性交行为,因证人己○及时赶到现场而未得逞,是核被告所
为,系犯刑法第225条第3项、第1项乘机性交未遂罪。公诉意旨认被告所为系成立乘机性
交既遂罪,容有未洽,惟刑事诉讼法第300条所谓变更法条,系指罪名之变更而言,若仅
行为态样有正犯、从犯之分,或既遂、未遂之分,即无庸引用刑事诉讼法第300条变更起
诉法条(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
字第3805号判决意旨参照),是此部分因无涉及罪名之变更,即毋庸变更起诉法条。又被
告已着手于本案犯罪行为之实行而不遂,为未遂犯,爰依刑法第25条第2项规定减轻其刑

(二)本院审酌被告与告诉人甲○为直属学姐弟关系,甲○亦系因信赖被告由其送回家,讵
被告竟为满足私欲,违背甲○信赖,不尊重女性对于自我身体之性自主决定权,而在校园
内利用告诉人甲○酒醉不能及不知抗拒之机会,迳自褪去告诉人甲○裤子,着手对告诉人
甲○为性交行为,虽未该当性交既遂阶段,然已达碰触告诉人甲○性器程度,若非证人己
○及时赶到,其犯行恐无中止之可能,是其恶性及犯罪情节非轻,所为更造成告诉人甲○
身心受创至钜;兼衡被告犯罪后自始否认犯行,对于案发经过一概辩称因酒醉而不记得云
云,试图卸责,迄今未向被害人道歉或弥补所造成之伤害,更于事发后为隐匿犯行曾出言
阻止电召救护车将甲○送医,犯后态度恶劣,并参酌被告无前科之素行、大学肄业之智识
程度、犯罪动机、目的及手段等一切情状,量处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惩儆。
六、不另为无罪部分:
(一)公诉意旨另以:被告于104年6月28日凌晨3时许,即基于乘机性交之犯意,将告诉人
甲○单独带离851教室,在8楼走廊,先徒手抚摸告诉人甲○胸部1次,因认被告此部分涉
犯刑法第225条第2项乘机猥亵罪嫌云云。
(二)犯罪事实应依证据认定之,无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不能证明被告犯罪者,应谕知
无罪之判决,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2项及第301条第1项前段分别定有明文。次按认定不利
于被告之事实,须依积极证据,苟积极证据不足为不利于被告事实之认定时,即应为有利
于被告之认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证据;又事实之认定,应凭证据,如未能发现相当证据
,或证据不足以证明,自不能以推测或拟制之方法,以为裁判基础。而刑事诉讼法上所谓
认定犯罪事实之积极证据,系指适合于被告犯罪事实之认定之积极证据而言,虽不以直接
证据为限,间接证据亦包括在内;然而无论直接或间接证据,其为诉讼上之证明,须于通
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怀疑,而得确信其为真实之程度者,始得据为有罪之认定,倘其证
明尚未达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怀疑存在时,致使无从形成有罪之确信,根据“罪证有
疑,利于被告”之证据法则,即不得遽为不利被告之认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号、
29年上字第3105号、30年上字第1831号、40年台上字第86号、76年台上字第4986号判例意
旨参照)。
(三)检察官认被告尚涉犯上揭乘机猥亵罪嫌,无非以证人乙○于警询、侦查中证述为其主
要论据。维查,证人乙○于104年6月29日警询、同年11月26日侦查中固证称:我送被告、
甲○离开851教室,与他们在走廊聊天时有看到被告触碰到甲○胸部1次等语(见侦卷第16
页背面、第57页背面),然其于105年12月29日本院审理时则证称:聊天时我看到被告的
手有1次放在甲○的胸部,具体动作是被告搀扶著甲○,单手从甲○背后把甲○环抱,手
放在甲○腰部,我看到被告的手有往上的动作,看起来像是碰到甲○胸部;我没有去阻止
被告,因为我不能确定被告当时是有意或无意,也有可能是甲○摇晃要倒下时导致被告的
手去碰到甲○胸部,我只有瞥到一眼等语(见本院侵诉卷第296页、第301页),足见被告
可能系在搀扶摇摇晃晃之告诉人甲○时,无意间碰触告诉人甲○胸部附近,致证人乙○误
认被告系故意触碰告诉人甲○胸部之情,且衡诸当时证人乙○既同在场聊天,被告纵有萌
生对告诉人甲○性交或猥亵之犯意,理应会避免在他人面前为之,应无刻意在证人乙○面
前抚摸告诉人甲○胸部而徒易遭人发现之必要,是公诉意旨认被告此时已基于乘机性交之
犯意,抚摸告诉人甲○胸部1次而为乘机猥亵犯行云云,其所举证已有不足,惟公诉意旨
认此部分与前揭本院认定被告对告诉人甲○乘机性交未遂部分,有吸收犯之实质上一罪关
系,爰不另为无罪谕知。
据上论断,应依刑事诉讼法第299条第1项前段,刑法第225条第3项、第1项、第25条第2项
,判决如主文。
本案经检察官白忠志、辛○○侦查起诉,由检察官陈欣湉庭执行公诉。
中 华 民 国 106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审判长法 官 张绍省
法 官 郑淳予
法 官 林维斌
上列正本证明与原本无异。
如不服本判决应于收受送达后10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书状,并应叙述具体理由;其未叙述
上诉理由者,应于上诉期间届满后20日内向本院补提理由书(均须按他造当事人之人数附
缮本)“切勿迳送上级法院”。告诉人或被害人对于判决如有不服,具备理由请求检察官
上诉者,其上诉期间之计算,系以检察官收受判决正本之日期为准。
书记官 张祯庭
中 华 民 国 106 年 2 月 2 日
附件:
┌──┬──────────────────────┐
│光盘│ 本院勘验结果 │
│编号│ │
├──┼──────────────────────┤
│ 1 │编号1 光盘内容:资料夹“1 ”,内有“0627”、│
│ │“0628”二个资料夹。 │
│ │(一)“0627”资料夹下有八个档案:“00000000”、│
│ │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00000000”。档案画面为大楼内往门口摄影,│
│ │ 画面时间则为15-06-27、17:18:00至15-06-28│
│ │ 、00:19:59连续录影,未摄得与本案相关之录│
│ │ 影画面(如图片1 )。 │
│ │(二)“0628”资料夹下有十个档案:“00000000”、│
│ │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档案画面均为大楼内往门口朝外摄影,画面时间│
│ │ 则为15-06-28、00:20:00至15-06-28、09:20│
│ │ :59连续录影,未摄得与本案相关之录影画面(│
│ │ 各分割画面开始- 如图片2 、3)。 │
├──┼──────────────────────┤
│ 3 │编号3 光盘内容:资料夹“3 ”,内有“0627”、│
│ │“0628”二个资料夹。 │
│ │(一)“0627”资料夹下有八个档案:“00000000”、│
│ │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00000000”。档案画面均为大楼外往门口内摄│
│ │ 影,应为档案1之相反方向,画面时间则为15-06│
│ │ - 27、17:18:00至15-06-28、00:19:59连续│
│ │ 录影,未摄得与本案相关之录影画面(各分割画│
│ │ 面开始-如图片4)。 │
│ │(二)“0628”资料夹下有九个档案:“00000000”、│
│ │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00000000”、“00000000”。档案画面均为大│
│ │ 楼外往门口内摄影,画面时间则为15-06-28、01│
│ │ :20:00至15-06-28、09:20:59连续录影,未│
│ │ 摄得与本案相关之录影画面(各分割画面开始 -│
│ │ 如图片5)。 │
├──┼──────────────────────┤
│ 4 │编号4 光盘内容:资料夹“4 ”,内有“0627”、│
│ │“0628”二个资料夹。 │
│ │(一)“0627”资料夹下有八个档案:“00000000”、│
│ │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00000000”。档案画面均为大楼外往门口内摄│
│ │ 影(位置不明),画面时间则为15-06-27、17:│
│ │ 18:00至15-06-28、00:20:00连续录影,未摄│
│ │ 得与本案相关之录影画面(各分割画面开始- 如│
│ │ 图片6)。 │
│ │(二)“0628”资料夹下有十个档案:“00000000”、│
│ │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作者: formatted (ゴミ丼 わがんりんにゃれ)   2016-03-02 10:09:00
太长
作者: pvq212 (pvq212)   2016-03-02 10:09:00
太长
作者: tjtjtj (新)   2017-03-02 10:10:00
香蕉饭 进去笼子当肉便器吧
作者: stussy (三重福山雅治)   2017-03-02 10:10:00
○○○○○○○○○○○○
作者: botnet (天龙人)   2017-03-02 10:11:00
end
作者: nonocom   2017-03-02 10:11:00
渣渣:呜呜 以后没得捡尸惹
作者: a0912pudding (a0912pudding)   2017-03-02 10:11:00
太长
作者: scatology (scatology)   2017-03-02 10:12:00
太长
作者: whitefox (八十萬定存宅男)   2017-03-02 10:12:00
只是医院采样失败而已,都插进去了而且是第一次破裂出血
作者: peace1way (世界不和平)   2017-03-02 10:12:00
真的太长,要po这种文不如给连结自己点就好
作者: silverair (木栅福山雅治)   2017-03-02 10:12:00
太长
作者: showdoggy (土司包)   2017-03-02 10:12:00
Enf是对的
作者: minejel (梦幻泡影)   2017-03-02 10:13:00
○○○真的很可恶啊 还好XXX就好多了
作者: baseball1388 (^&^)   2017-03-02 10:13:00
喔 原来如此
作者: whitefox (八十萬定存宅男)   2017-03-02 10:13:00
结果法院用未遂来判,便宜了这家伙
作者: showdoggy (土司包)   2017-03-02 10:13:00
d
作者: rv0918 (Lee)   2017-03-02 10:15:00
了不起
作者: leo921080931 (小饱)   2017-03-02 10:15:00
这样几p
作者: kkabcd (乱板实习小组长)   2017-03-02 10:15:00
45页太长了 我在fju用link方式发文了 如果你要发我再删吧
作者: more5566   2017-03-02 10:15:00
未遂? 天啊
作者: Sanco (人老了一切都不同了)   2017-03-02 10:16:00
夏林清现在风波过了 好像也没事了吧
作者: BoyRock (Rock)   2017-03-02 10:16:00
太冗长了 看关键字over
作者: nonocom   2017-03-02 10:17:00
辛苦 给推
作者: panda816 (噗噗噗!!)   2017-03-02 10:17:00
作者: neamen5566 (半导体5566)   2017-03-02 10:17:00
作者: joey89116 (宝宝王)   2017-03-02 10:18:00
@@
作者: Turas (゚д゚)   2017-03-02 10:18:00
作者: milk250 (牛奶好喝)   2017-03-02 10:19:00
好恶
作者: nomorepipe (不管了啦)   2017-03-02 10:19:00
进去松肛门吧
作者: panda816 (噗噗噗!!)   2017-03-02 10:19:00
不是可以缩网址吗?乡民看新闻稿就够了吧
作者: coolda (cool)   2017-03-02 10:20:00
判决书超长
作者: yo199218 (苍白)   2017-03-02 10:20:00
推 可是好长
作者: ryan49700 (南瓜烈士)   2017-03-02 10:20:00
为了懒人包推 虽然太长我没看
作者: TMDWTF (鼓山自走砲)   2017-03-02 10:21:00
作者: sTelcontars (海水正蓝)   2017-03-02 10:21:00
辛苦了
作者: wjv ( ̄ー ̄;)   2017-03-02 10:21:00
辅仁大学 厂厂
作者: kid1a2b3c4d (陈可勋)   2017-03-02 10:22:00
推你辛苦
作者: disp999 (disp999)   2017-03-02 10:22:00
推一个
作者: mark31326 (无六)   2017-03-02 10:23:00
太长也在吠 有懒成这样?
作者: walkmen (我是卧克面)   2017-03-02 10:24:00
push
作者: kukuyo (kukuyo)   2017-03-02 10:25:00
干字有够多的啦
作者: StevenAn (Steven An)   2017-03-02 10:25:00
才判3年,未遂跟已遂都已对女性身心造成无差别伤害,
作者: nonocom   2017-03-02 10:25:00
换的检查官是姓辛吗? 为什么名字要空白?
作者: siahlin (万言万当,不如一默)   2017-03-02 10:26:00
还好有送医 才能验到被告的dna!
作者: kagaline (卡嘎赖)   2017-03-02 10:26:00
作者: blast2013 (坏掉)   2017-03-02 10:28:00
辛苦了
作者: ruokcnn (Dean)   2017-03-02 10:28:00
嗯嗯
作者: CCNK   2017-03-02 10:29:00
好长的判决书噢看了豆页痛
作者: lanshuo   2017-03-02 10:30:00
作者: yeyun (阿允)   2017-03-02 10:32:00
帮推
作者: lyu0001 (乡民1号)   2017-03-02 10:32:00
网址无法复制真的满机掰
作者: a890036 (邱P)   2017-03-02 10:34:00
我觉得你弄短一点会有更多人愿意看哦
作者: blaz (开花大叔)   2017-03-02 10:34:00
觉得这判断也有问题,性器接合,你外阴部不算性器?
作者: megreen (米格林轮胎★=(っ′ω`c))   2017-03-02 10:34:00
作者: Moratti (哭哭)   2017-03-02 10:34:00
这排版 好难看
作者: perroofall (perroofall)   2017-03-02 10:35:00
作者: colbert0626 (小华)   2017-03-02 10:35:00
被告名字都写王凯民了 判决书在庚O是在圈什么意思?
作者: jerrylin (嘴砲无视)   2017-03-02 10:36:00
以后不能去辅大copy惹 哭哭
作者: fab4312   2017-03-02 10:36:00
作者: fight40520 (回澜)   2017-03-02 10:37:00
懒人包
作者: hellobuffet (hellobuffet)   2017-03-02 10:38:00
作者: kaohsiung999 (kao)   2017-03-02 10:38:00
太长
作者: extrachaos (extrachaos)   2017-03-02 10:39:00
恶男
作者: jack8759   2017-03-02 10:40:00
作者: alai1119 (灰灰娘)   2017-03-02 10:40:00
好长
作者: a12345x (一只小浣熊)   2017-03-02 10:41:00
作者: hamubochen (hamubochen)   2017-03-02 10:41:00
作者: lin961213 (师奶豪)   2017-03-02 10:41:00
夏夕夏景躲过风头了 炒不起来了
作者: strike5566 (好球56)   2017-03-02 10:41:00
作者: Waitaha (Waitaha)   2017-03-02 10:41:00
作者: thatsauce (酱汁呢?)   2017-03-02 10:42:00
作者: MarcelineQwn (玛瑟琳女王)   2017-03-02 10:43:00
作者: godchildtw (神童)   2017-03-02 10:43:00
看完了,每页看0.5秒就翻页
作者: en9515 (尘埃)   2017-03-02 10:43:00
作者: madeinhell (whocares)   2017-03-02 10:44:00
作者: kudo0930 (我最喜欢小安宝)   2017-03-02 10:46:00
作者: renji1231 (这天)   2017-03-02 10:47:00
作者: uini (那抹湛蓝)   2017-03-02 10:48:00
有加害者姓名给推
作者: badname (pepe)   2017-03-02 10:49:00
现在人是不看长文章吗...
作者: rayven (掷筊才是真正云端运算)   2017-03-02 10:50:00
push
作者: pierreqq (叶子上的风)   2017-03-02 10:50:00
看完硬了
作者: cka   2017-03-02 10:50:00
有没有简单版...看得好乱
作者: rock810   2017-03-02 10:52:00
图片支援,自动开图的抱歉惹 http://imgur.com/ dQ8KpSS
作者: billabcddog (阿银)   2017-03-02 10:53:00
真的是我OO你个XX
作者: ghost1236 (1234567)   2017-03-02 10:53:00
太长了 懒得看
作者: Argyris (自宅警备员 Lv.1)   2017-03-02 10:56:00
推!辅大 夏系下景
作者: stock0907 (导游小猴)   2017-03-02 10:57:00
夏涉嫌包庇应列共犯,不转型正义永远会有蒋匪余孽造孽
作者: dzshdavid (立委)   2017-03-02 10:57:00
感谢新闻稿连结 真的勿忘夏夕夏景!
作者: defendtextbk (一条线)   2017-03-02 10:59:00
凯哥打球啊
作者: oaboy (欧A男孩)   2017-03-02 11:00:00
PUSH
作者: jilluck (小鲁)   2017-03-02 11:01:00
推 希望有懒人包
作者: pppeeeppp (pep)   2017-03-02 11:01:00
被判刑推,但是觉得3年多也太轻了 应该要判到上限
作者: sky1324 (一柱擎天)   2017-03-02 11:02:00
作者: rock810   2017-03-02 11:03:00
感谢原po 贴心调整
作者: unknow (无名氏)   2017-03-02 11:05:00
作者: CwYeh2015   2017-03-02 11:05:00
推费心整理辛苦你了那些嘘的人真的很可怜 自己没能力读嘘太长 真的很可怜
作者: higameboy (爱聊天的boy~)   2017-03-02 11:08:00
作者: frozehead56 (冰你个头)   2017-03-02 11:09:00
作者: Spatial (只能像一朵向日葵)   2017-03-02 11:10:00
推个
作者: NaaL (Skyline)   2017-03-02 11:11:00
夏教徒公然为被告叫屈,说判得太重喔~
作者: rayxg (序顺不影响读阅)   2017-03-02 11:12:00
王凯民?王凯民阿?!
作者: cs85001 (虬髯客)   2017-03-02 11:13:00
夏自己跑去站在一个加害人的位置
作者: flowersuger (Mia)   2017-03-02 11:13:00
作者: fifi0828 (fifi)   2017-03-02 11:13:00
我也想问当初那个批斗大会参与的人都没事喔?
作者: piex (piex)   2017-03-02 11:13:00
太长
作者: fifi0828 (fifi)   2017-03-02 11:14:00
三年超轻啊
作者: snownow (雪纹)   2017-03-02 11:14:00
因为认知是未遂所以刑度不高,三年还是因为没悔意没道歉医院采样的确失败,因为外阴只用了一个样本,没有阴唇、阴道口、外阴部分开,所以采到的DNA没办法认定有插入事实看他的定义似乎在外部也可以认定性侵,但是样本必须是外阴与阴唇处分开(也就是DNA起码要在阴道口周围采到才能算)
作者: eayterrr   2017-03-02 11:18:00
好...好长....辛苦了
作者: flyers13 (林)   2017-03-02 11:19:00
PUSH
作者: diiky (老蝌蚪)   2017-03-02 11:21:00
马的~~竟然以未遂论处
作者: yuhurefu (锻えてる!)   2017-03-02 11:21:00
好恶心 …
作者: kj108598871 (Jyun)   2017-03-02 11:23:00
作者: sionxp ( )   2017-03-02 11:25:00
好多 圈圈 叉叉
作者: B6star (Bstar)   2017-03-02 11:25:00
辛苦了
作者: seeback (当兵是国家大事)   2017-03-02 11:25:00
推一下
作者: ddeny0324tw (Colon_Nello)   2017-03-02 11:25:00
推 未遂罪就比较轻觉得zzz
作者: Astronoleo (陈公小砲)   2017-03-02 11:26:00
法官真辛苦
作者: LoMing1021 (相忘于江湖)   2017-03-02 11:27:00
三年也太轻
作者: kuoly1 (JaylaK)   2017-03-02 11:30:00
作者: l04182207   2017-03-02 11:31:00
作者: fast1121   2017-03-02 11:33:00
光盘编号11怎么了?
作者: NTUSTEE118 (emperor)   2017-03-02 11:35:00
作者: Moratti (哭哭)   2017-03-02 11:36:00
光盘编号11号虽直接拍摄案发地点1楼电梯出口,然录影档案无画面谁灭证的
作者: karta273745 (karta273745)   2017-03-02 11:37:00
作者: milkteafood (新垣结衣能年玲奈的老公)   2017-03-02 11:37:00
太神啦
作者: EvanYang (EvanYang)   2017-03-02 11:38:00
作者: durga (不语娃娃)   2017-03-02 11:39:00
感谢原po热心整理~~
作者: boogieman (Let the Right One In)   2017-03-02 11:40:00
关键录影档不是男友手上有吗?
作者: zzz989898 (伊泰)   2017-03-02 11:42:00
推个
作者: kissody (喔~瞎贼力贼~)   2017-03-02 11:42:00
太神啦
作者: herced (herced)   2017-03-02 11:42:00
来 都整理
作者: XseraphimX (今晚打老虎)   2017-03-02 11:43:00
共犯顺便一起关一关
作者: weebeer626 (Weber)   2017-03-02 11:46:00
帮推
作者: CM15 (半个乡民)   2017-03-02 11:47:00
作者: Lynn1122 (Lynn1122)   2017-03-02 11:49:00
作者: andy1990827 (嘿嘿)   2017-03-02 11:50:00
推。
作者: tttandjjj (tttandjjj)   2017-03-02 11:50:00
理组的都看的懂吗@@
作者: nestea911399 (打爆日本 前进旧金山!)   2017-03-02 11:51:00
作者: sarage   2017-03-02 11:52:00
作者: ny40yankees (可爱正欣鬼超Q)   2017-03-02 11:52:00
太多了qaq
作者: intela60474 (Alber)   2017-03-02 11:52:00
夏夕夏景 推一个
作者: Firstshadow (IamCatづミ'_'ミづ)   2017-06-22 21:10:00
(づ′・ω・)づ 一楼抓到ㄌ
作者: asce123456 (安安)   2017-06-22 21:10:00
2楼也室
作者: makoto0952 (米迦乐之舞)   2017-06-22 21:12:00
1楼抓到3楼(′・ω・`)
作者: ChenWeiYin16 (陈伟殷)   2017-06-22 21:12:00
4楼无罪
作者: GGinder5566 (超in得5566)   2017-06-22 21:15:00
5楼射在一楼身上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