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时报
拾荒老人偷白米 “过苛条款”判不用还
〔记者吴政峰、黄捷/台北报导〕北市一名林姓拾荒老人,去年中窃取杨男挂在机车上的
白米与饮料,总价220元,食用完毕即被逮,警方依窃盗罪送办,士林地院法官判林男拘
役30日,但考量他月入500元,赃物价值低微,遂依“过苛条款”,宣告不须追征犯罪所
得。
去年6月15日早上11时47分,林男骑着装着菜篮的淑女车,经过北投一间超市,见杨男的
机车椅垫下方,挂有分装的白米4小包与饮料12罐,趁四下无人,徒手窃取并离去。
杨男10分钟后返回机车旁,发现食物不翼而飞,气得上网缉凶,警方网络巡察看到PO文,
调阅监视器找到林男。
警询时,林男辩称以为机车上的东西是没人要的,就将之拿走,但已把这些东西吃掉了。
杨男得知林男家境清寒,不愿提告,但窃盗属公诉罪,警方仍将全案移送士林地检署侦办
。
到了士检,林男指控遭到员警威胁“不讲就把你关起来”,逼供下才承认,又称自己是拾
荒老人,绝地求生,以为那些东西是没人的才捡,没有窃盗之意。
法官勘验监视器,确认林男行窃,且白米与饮料挂在机车上,非无主物,拾荒为生的林男
应可辨明不得任意捡拾他人所有物,却擅自拿走吃光光,犯意明确,判拘30日,得易科罚
金3万元,可上诉。
惟法官查出林男与妻子同居,拾荒为生,每月仅赚取500元,家境清寒,审酌失主杨男不
愿追究,赃物仅220元,价值低微,遂依刑法38-2条2项,即俗称的“过苛条款”,宣告无
追征之必要。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1989236
“过苛条款”...竟源于顶新案
〔记者吴政峰/台北报导〕北市一名林姓拾荒老翁偷窃白米,被士林地院依“过苛条款”
宣告免还犯罪所得,一名司法官指出,林翁其实受惠于顶新案。
该名司法官说,没收旧制只能没收或追征被告名下的犯罪所得,顶新案爆发后,法界发现
魏家的财产都登记在公司名下,刑法无从没收法人的财产,遂修法扩大没收范围可达第三
人与物,防止脱产,同时设立“过苛条款”,让法官依犯罪情节衡量,避免过苛没收。
该名司法官表示,刑法38条指出,犯罪“所得”或“所用”之物,得没收之,顶新案后,
除刑法38条犯罪“所得”或“所用”之物,得没收之,新制还增加38-1条,扩大纳入“非
”被告名下的财产,即第三人名下之财产,同时扩张没收追征物的范围,避免脱产。
为了保障被害人的权益,同时也新增38-2条(过苛条款),赋予法官权利,依事实决定不
宣告或酌减没收或追征价额,避免滥没收。
律师李庆峰指出,法官没收或追征的财物,都将缴回国库,被害人若能证明所失财物为被
告犯罪所得,则可向法院声请“发还”,减轻损失。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19892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