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YU0121 (爱玉冰™)》之铭言:
: 因为台湾一堆爸宝妈宝
: 在公司受到不平等委屈后 回家跟爸妈告状
: 没得到认同外 还被爸妈酸没担当 这点小苦都不能忍 以后怎做大事
: 然后就摸摸鼻子去睡觉 隔天还是乖乖去上班
: 所以与其要他们杀惯老板
: 不如先杀自己的惯父母吧
: ※ 引述《Cetuximab (单株)》之铭言:
: : 支那有不少新闻是员工砍杀老板或主管
: : 台湾温和多了
: : 没听说奴工起身反抗杀死惯老板的
: : 有这方面的八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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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英伸事件
汤英伸 1986年初根据报纸上的西餐厅征人广告前往应征,但不料该餐厅的真面目是求职介绍所,汤英伸被介绍到“翔翔电脑干洗店”工作,并且欠下了介绍费三千五百元,又遭到雇主扣留身份证,还被迫超时工作。1月25日,工作九天后,汤英伸酒后与雇主发生冲突,杀害了雇主夫妻和雇主二岁大的女儿,一共杀害三人,汤英伸犯案后前往警局投案,因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定谳。
判决过程:
根据起诉书记载,汤英伸于翔翔洗衣店工作,因长期深夜工作加上雇主甚至未告知薪水额度,使他非常想辞职。其后汤英伸和亲戚饮酒后返回洗衣店,却在深夜再次被雇主叫起来工作。汤英伸一怒之下向雇主辞职并索回由雇主扣押的身分证,雇主拒绝,并说汤英伸的工资还无法还清他对雇主的借款,两人冲突越演越烈,从口角演变成打斗。汤英伸在过程中拿起拔钉器打向雇主后脑与脸部,听到打斗声赶来的雇主妻子同样被汤英伸以拔钉器击中脸部。其后,汤英伸为避免自己的杀人行为被其他人发现,于是尝试勒死雇主的幼女,并以重拳殴打。最后,汤英伸取走自己的身分证
与皮夹内的现金后离开犯罪现场。
一审法院认为汤英伸出自穷乡僻壤,无法适应都市生活,为索回身分证而犯下重罪,虽有可悯之处,但法院话锋一转,认为被害人是汤英伸的雇主,平常待他不薄,汤英伸竟下狠手杀害雇主及幼女,足见其性情乖张且手段残酷,应判处死刑与社会永久隔离。
汤英伸的律师尝试提出两个抗辩减刑,第一是汤英伸是自行投案,应适用刑法自首减刑的规定减刑。第二、汤英伸于案发时有喝酒,应鉴定其行凶时之精神状况才能决定量刑额度。但二审法院否定上述主张,并认为在汤英伸到案前,员警已接获报案,并初步依现场调查判断汤英伸是凶手,汤英伸投案并不符自首要件中的“犯罪未经发觉”。其次,汤英伸酒后能回到店里工作,并提出辞职的请求,犯后也知道清洗血迹与更换衣服,找回身分证并至亲戚家躲藏,显然未陷于精神耗弱,不符减刑事由。二审法院另强调汤英伸在师专就因为行为不检被退学,工作八天后即不堪受苦而
求去,显然是自己不能吃苦,其行为并非一般雇主所能接受。汤英伸甚至只因为想拿回身分证就残杀雇主全家,就算他尚未成年,犯刑仍属凶狠毒辣,应判处死刑与世隔绝,维持原判。
其后最高法院虽然以高等法院未调查汤英伸的精神状况为由发回更审,更审程序交由三军总医院鉴定后,认为汤英伸在压力下虽易感到紧张,自我控制力也有问题,但他行凶当下并未有任何精神耗弱的现象,不符减刑事由。此外,汤英伸仅因索回身分证的细故杀雇主一家与幼女的行为,泯灭天良,纵使汤英伸并未成年,其恶行仍应判决死刑。最高法院在审理后,也采取相同论点判决汤英伸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