拜托大家帮忙高调啊!
永采烘培坊真的是恶性重大!
早就已经有前科了!
劳保6%没有足额提拨、请丧假还不给钱!
而且经过解成立后,仍然拒绝给付
要告上法院声请强制执行才能拿到钱
这真的是太可恶了
请看以下判决书:
【裁判字号】 102,劳执,32
【裁判日期】 1020827
【裁判案由】 准予强制执行
【裁判全文】
台湾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劳执字第32号
声 请 人 佘念慈
相 对 人 永采烘培坊
法定代理人 彭文潞
上列声请人声请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劳资争议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民国102年8月7日台中市劳资关系协会争议调解会议纪录调解结
论所载:“资方同意给付6%劳工退休准备金差额新台币1,895元
整及5天丧假之工资劳方工资新台币5,000元整,合计新台币6,89
5元整,请劳方于民国102年8月12日下午5时携带印章于公司领取
”之内容,准予强制执行。
理 由
一、按劳资争议经调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内容当事人一方负私
法上给付之义务,而不履行其义务时,他方当事人得向该管
法院声请裁定强制执行并暂免缴裁判费;于声请强制执行时
,并暂免缴执行费,劳资争议处理法第59条第1项定有明文
。另按直辖市或县 (市)主管机关受理调解之申请,应依申
请人之请求,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调解:一、指派调解人。
二、组成劳资争议调解委员会 (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直
辖市或县 (市)主管机关依职权交付调解者,得依前项方式
之一进行调解;第一项第一款之调解,直辖市、县 (市)主
管机关得委托民间团体指派调解人进行调解,劳资争议处理
法第11条第1项、第2项、第3项亦有明文规定。
二、本件声请意旨略以:两造间之劳资争议事件,经台中市劳资
关系协会指派调解人于民国102年8月7日调解成立,两造就
调解结果“资方同意给付6%劳工退休准备金差额新台币(
下同)1,895元整及5天丧假之工资劳方工资5,000元整,合
计6,895元整,请劳方于102年8月12日下午5时携带印章于公
司领取”之内容达成合意,讵相对人迄今尚未依约给付,为
此依劳资争议处理法第59条第1项规定,声请准强制执行等
语,并提出台中市政府劳工局102年8月13日中市劳动字第
0000000000号函、台中市劳资关系协会劳资争议调解纪录为
证。
三、经查,声请人于102年7月22日先向台中市政府劳工局申请劳
资争议调解,嗣由台中市政府劳工局转介至台中市劳资关系
协会指派调解人进行调解,并于102年8月7日调解成立内容
:“资方同意给付6%劳工退休准备金差额1,895元整及5天
丧假之工资劳方工资5,000元整,合计6,895元整,请劳方于
102年8月12日下午5时携带印章于公司领取”之情,业据声
请人提出之台中市政府劳工局02年8月13日中市劳动字第000
0000000号函、台中市劳资关系协会劳资争议调解纪录在卷
可稽。从而,声请人所持两造成立之台中市劳资关系协会劳
资争议调解纪录,显系依98年7月1日修正公布、100年5月1
日施行之劳资争议处理法第11条第3项规定之由直辖市、县(
市)主管机关委托民间团体指派调解人进行调解之法定处理
程序所成立之调解至明。准此,本件声请与首揭规定并无不
合,应予准许。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华 民 国 102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张清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