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 诉, 2067ꀊ
新北地院
这让我想起 2006年Journal of forensic sciences中有一篇文章
Resuscitation injuries complicating the interpretation of premortem trauma and
natural disease in children.
里面提到两例幼儿死亡, 解剖为肝破裂, 在美国政府原先向这两例的照顾者提出告诉, ꀊ而后法医认定为急救造成之出血, 一例撤销告诉, 一例判决无罪
对一般人来说,
区分病患无脉搏或脉搏微弱,
并不是容易的事,
而医疗人员只需花10秒不到.
与其花太多时间观察是否是没有脉搏,
直接急救才有可能救活人, 救醒人.
急救中须先进行心脏按压的四项:
溺水, 药物中毒, 创伤, 小于8岁儿童,
若无旁人时, 建议先给予CPR.
先行急救建立循环, 对这类病患的预后有不小的影响.ꀊ
回过头来, 这个案例法院判决过失致死的原因在于
1. 患者死因是压迫性肝脏裂伤导致出血性休克
2. 认定当下患者状态应无须进行人工心肺复苏术
3. 急救方式错误
对于出血性休克, 无法急救回来是很可惜的.ꀊ
问题点在后面两项
当时状态是否需要急救,
并不是法院能判定的.
直接假设没急救, 病患不会有事缺乏证据.
为何不说因为进行急救了, 回复循环了,
所以还来的及送医院.
举证责任的一方必定弱势.ꀊ
急救方式正确是否就不会肝裂伤,
答案是否定的.
正确的CPR要提供足够的循环,
要让胸腔变型到一定大的程度,
轻轻压只是做表面而已.
所以肋骨断裂, 甚至肝脾出血, 并不是不可能的事,
但相较不这么作就没有命的情形,
还是得做下去.
尤其是幼儿体型小,
没有人敢保证自己按压不会压到肝,
法院认为保母对急救的描述是供述不一,
原则的单手按压, 两乳头中间却是没有错误.
然而又因其为专业保母, 故判刑一年二月
法院有着影响社会风气的强烈效果,
这样的判决只有一个结果,
再怎么样不要进行急救.
无论你是保母, 老师, 看护,
因为职业需要有学习CPR的,
作下去有问题就是你的错.
只是死亡是不幸的, 谁也不希望遇到,
他的父母一定很心痛.
但我们希望的是有人会在紧急来帮我们, 还是放著不管.
这个环境, 将是我们自己用牺牲者的鲜血建立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