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trellson (台语是客家话)》之铭言:
: 1.媒体来源:苹果日报
: 2.完整新闻标题:色检爱买春 传播妹:和他超过30次
: 3.完整新闻连结:
: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local/20170224/1063432
: 4.完整新闻内文:
: 106年02月24日 许淑惠/台中报导
: 真是离谱!竟有检察官的嗜好是嫖妓!彰化地检署检察官蔡晓仑被台中地检署及廉政署查
: 出,涉嫌与绰号“重庆妹”的少女性交易,另外也常与2名传播妹“小V”和“小淇”性交
: 易,其中“小V”证称与蔡性交易“超过30次”,而检廉也在搜索蔡晓仑住处、车辆等处
: 时,查获5家汽车旅馆的折价券或休息券,及4颗乐威壮膜衣锭,让其他检察官对于他性喜
: 渔色的特殊癖好,感到不可思议。
认真问
花钱交女友和买春,到底在法律上的界线是什么?
如果有女生跟我说可以跟我交往上床,但是每次上床我都要买个包包送她
到底我算是在交女友,还是在买春?
检察官和这位小妹爽炮超过30次,如果改以男女朋友的名义打砲
不过检察官会金援小妹的学费、生活费,也会带她去吃消夜看星星
到底这算不算在犯罪?
又或者,相亲对象说我要把一户房子过户到她名下,才肯跟我交往打砲
我到底是在相亲,还是在买春?
认真文,请台湾法律贤达帮我解惑,有积极建设的文我支付30000P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