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此文突然想到,之前偷拍扁的面包师傅被一个乡民去检举搞到不得不搬迁
传送门: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77991370.A.866.html
https://goo.gl/C0P3k6
提一个建议,如果乡民只有在脸书与PTT上干瞧这恶劣店家效果有限,不如参考这位乡民
作法,借由政府资源去“督导”这店家。
新闻爆出来后劳工局已经介入,但是要开一间面包店还是要符合法规
诸如:劳安、消防、营业登记、税务、卫生等等,因新闻报导的资讯有限
在营业登记与税务这块无法如拍扁师傅那样轻易被抓包,不过其他领域若有违法证据
应该也能向政府检举
既然这间店的老板这么强硬,那就看看是政府硬还是他后台硬,如果政府单位接获
通报而不查,就是渎职,等著被政风处找喝咖啡。
本鲁就抛砖引玉一下,对此店家的查证
狗了一下开设面包店的规定发现此篇文章提到开设面包店营业处所要符合都市使用
区规定,否则可能容易遭人投诉。
http://www.foodnext.net/cloud/consume/paper/3098767727
且发现曾有开设面包店遭居民检举开罚的案例: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6609
经新闻与网友报导得知此间店营业处所位于
台中市南屯区惠文路709号
将此位址去作土地使用分区查询,发现此区域都是住宅区
http://i.imgur.com/bS9JY5G.png
而使用经济部的工商查询,发现登记位址也在这附近
http://i.imgur.com/l9pe8xB.jpg
又根据内政部的都市计画法第85条规定:
“本法施行细则,在直辖市由直辖市政府订定,送内政部核转行政院备案;
在省由内政部订定,送请行政院备案”
于是喂狗了一下找到了《都市计画法台中市施行自治条例》
第18条规定:
“住宅区为保护居住环境而划定,除本自治条例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下列建筑物及
土地之使用:”
第18条第12款:
“楼地板面积超过一千平方公尺之商场(店)或楼地板面积超过五百平方公尺之饮食店
(以下简称大型商场(店)及饮食店)。”
用Google地图的简易测量
http://i.imgur.com/PF2CmgG.png
看起来似乎不超过5百平方公尺,可是法规标注的是楼地板面积,以Google街景查看
这应该是一栋2层楼建筑,因此若内部楼地板面积相加起来超过500平方公尺
是有可能违法的
目前就只研究到这阶段,具体的检举方式还要再找看看
如果以上我的思维或作法有误,还请卧虎藏龙的八卦板专业乡民指正
我就不信这个彭大小姐的硬度可以比法律还硬,出来做生意的,江湖在走,公道要有
自己做错事不认帐还反咬别人,这种人不给他教训当真以为台湾人好欺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