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扯!不懂保险也可以写保险新闻?顶着律师名号唬烂大众?】叶启洲/政大法学院教授
蝶恋花旅行社翻车事件的保险理赔问题,媒体上充斥着错到离谱的说法。不得不出来说几句话。(稍带情绪)
保险有很多种,保障对象、理赔条件、保护功能都不一样。
法律要求旅行社投保的,叫做“责任保险”,主要目的是保护旅行社自己,可以有保险替他承担对旅客的赔偿责任。旅客不是这种保单的直接保护对象。只是保险公司替旅行社赔偿的时候,旅客可以顺便被保护到而已。
这种保险中,保险理赔的必要条件,是旅行社依照民法有赔偿责任。有权要求旅行社赔偿的,也必须民法所承认的被害人。
事件中的哥哥,关于他父母的罹难,当然是民法上的被害人(民法194、192),所以保险公司替旅行社赔了。赔得这么快,已经是特别处理的。一般情况是要等旅行社赔偿责任确定(判决确定),保险公司才对被害人直接理赔(保险法94条2项)。
但关于他妹妹的罹难,只有在他实际支付的丧葬费部分,他才算是间接被害人(民法192)。其他项目他都不是被害人(虽然扶养权利人也是被害人,但我不太相信他有受妹妹扶养)。
所以说,保险公司没给他丧葬费用之外的理赔,百分之百是没有错的。不要把保险公司妖魔化。
可以直接保护旅客的,叫做“伤害保险”(也常叫平安保险、意外保险)。保险理赔条件跟旅行社的责任无关,所以旅客在民法上能不能要求旅行社赔偿,在这种保险中并不重要。不论旅客拿到多少保险金,都可以依民法再要求旅行社另外赔一次。
法律并没有要求旅行社替旅客买伤害保险,因为不论花多少钱买、保险公司理赔给旅客多少钱,都不会减少一丁点旅行社对旅客的责任。法律不能够强迫任何一个人花钱替别人买保障,然后让他一丁点赔偿责任都不能少。不然就是慷他人之慨。
前天先是跑出来一位律师把责任险和遗产瞎搞在一起的。昨天又有律师出来说可以试着区分妹妹和父母的死亡时间先后,看看能不能从后死的父母那里继承到妹妹罹难的慰抚金。奇怪,同死推定(民法11)和慰抚金不能继承(民195第2项),好像不是很难的概念。
一般人不了解保险种类的差别,是可以理解的。但作为记者要撰稿,或是顶着律师头衔接受采访,却只会讲一些没营养的五四三,对自己的职业和名号有什么好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