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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无法请领亡故妹保险金? 律师:金管会错误解读
2017-02-23 13:28联合报 记者李承颖╱即时报导
蝶恋花翻覆案,传出哥哥无法请领亡故妹妹的责任险(乘客险和旅责险),有金管会官员
向媒体表示“兄弟姊妹之间没有抚养、也没有继承的关系,因此哥哥对妹妹无法去请求。
”但精通民法的律师周武荣指出,依照民法规定,兄弟姊妹间互付扶养义务,便可以请领
保险中的“扶养费”,“金管会错误解读法条!”
周说,行车事故致死得请求“损害赔偿”的项目共有四项,分别是“殡葬费”、“扶养费
”、“慰抚金”和“死亡前支出之医疗费及增加生活上需要的费用”,殡葬费请领为“支
出殡葬费之人”,医疗费则是“代位被害人的继承人”也可请领,因此哥哥确定可以请领
这两个部分。
但慰抚金属非财产上的损害赔偿,依照民法194条“兄弟姊妹”没有请求权,因此必须在
“父母比妹妹晚死”的死亡顺序下,父母产生了妹妹慰抚金的“请求权”后,加上他们的
保险契约有加注“请求权可以继承”,那父母死后,哥哥才能取得妹妹慰抚金的请求权,
否则这是一个专属权,除了民法上194条上父母、子女和配偶外,其余人不得请求。
但民法第192条第二项规定:“被害人对于第三人负有法定扶养义务者,加害人对于该第
三人亦应负有损害赔偿责任。”也就是所谓的“扶养费”,民法1114条规定,兄弟姊妹相
互间具有法定抚养义务关系,兄弟姊妹排在第四顺位,在案例中,父母已亡故,妹妹依照
顺位下,有扶养哥哥的义务关系,因此当然可以请领保险中的“扶养费”。
周武荣说,保险公司现在只针对较具争议的“慰抚金”,就不愿让哥哥请领妹妹的所有保
险,金管会也错误解读法条,如果是他来承办这件案子,他就会分条来向保险公司请领,
至少可以请到“扶养”、“医疗”和“殡葬”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