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蝶恋花理赔争议 金管会这样说

楼主: likeselina (怡情養性)   2017-02-23 02:08:04
※ 引述《milk7763 (甘抠郎)》之铭言:
: 不过这去年也有立委提案过
: https://goo.gl/l38ZE7
: 蔡委员质询影片
: https://goo.gl/L9QJ4e
: 就法来看可能没什么问题
: 但是这也不是以前都没发生过吧
: 应有的权益会消失
: 这真的很难想像诶
: 难道是要大家尽量不要全家去旅游
: 起码要留几个垂直的直系血亲在家里
: 以免出事没人有资格求偿
: 虽然有办法用法条解释
: 不代表这样就一定是对的
: 会说出法律就是这样规定的
: 真的是挺法匠的
:
修法当然都可以提,只是要怎么扩大,甚至是否可以缩小
那是提案者要去论证的。
我只能说现状下这样适用,没有问题。
但情感上是否要及于兄弟姊妹、祖父祖母、孙子孙女或整个法定继承人都有权请求
甚至如果有些人从小是叔叔伯伯阿姨带大的,是否也能请求?
那真的是另外一回事。
首先,可能要先提到民法第 6 条:人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由此可知,人之权利能力在死亡后就告消灭了,
因此,若要问说为何死亡后可请求的权利(或损害赔偿)为何就消失了
这反而是容易的。
因为民法就是在规范人从出生到死亡中间的权利义务。
但在订定损害赔偿章节时,确实就会遇到一个问题?
今天我把一个人因故意或过失弄受伤了,
因为他还活着,所以他可以跟我请求损害赔偿
但照民法的规范目的,反而因为他被我弄死了,权利能力就消灭,却没办法跟我求偿
这合理吗?
就情感上确实很难接受,而且就实务运作上可能会有很可怕的结果
就是弄死他比弄伤他还划算,这是很惊悚的事
(我们都先暂且不谈刑事责任,就只谈民事赔偿)
因此立法者便思考,那应该另立一条,让死者之家属可以对加害人求偿
所以才有了第194条
只是当时立法者认为,父、母、子女、配偶对于死者在情感上的连结是最强、最直接的
简单来说,如果一个人过世,
上述这些人一定是最痛苦、最难以承受的,因此就立法到这些人
当然很有可能因为外国立法例也就只立到这样
(这对大多继受他国法律的我们来说,这是十分常见的思维)
那这当然就会有个问题
如果没这些亲属的人,难道就该死吗?就比较衰吗?
但这就回到一开始的问题,我们觉得扩大到怎么样的范围才合理?
从继承的角度来看,兄弟姊妹在继承顺位上,甚至还劣于孙子孙女喔!
如果以这逻辑,是否孙子孙女也该纳入?那如果是祖父祖母呢?
甚至有的是其他亲属相依为命,是否可以请求?
而且请求范围越扩大,就慢慢会遇到一个问题,
如果今天死者跟该名亲属其实根本没什么交集,甚至他过世了对我也不痛不痒
结果我在法律上却因为他的死亡而可以向加害人求偿,这合理吗?
某种程度上甚至可以解释成我因为这个人死亡而得利,这似乎也不是立法者的原意。
又如果说把条件模糊化,不要用身分认定
用个案实质认定他是不是跟死者真的有情感上的真实连结
是否会因为被害人过世而确实痛苦万分
相信我,依我执业至今的经验,届时绝对会看到许多求偿者在法庭上上演乡土剧情节
而且演技绝对堪比奥斯卡
所以我认为定一个亲属身分的范围还是比较可行的方式
但那范围到哪,真的还需要好好讨论
另外,如果从要惩罚加害者的角度,去认为说害人死亡一定要赔
那倒也不尽然非得要找出个亲属赔不可
就像我说的,事实上我们也不想修法修成好像反而情感联系不是很强的亲属,
却反而可以因为被害人死亡而可"受益"的感觉
如果真的是为了惩罚加害者,除了在刑事上已有相关处罚外
也可以强制他给付给公益团体等等类似手段处理
但其实如果民法去订到这一块,似乎又与民法的目的不相符了
因为惩罚本就不是民法的目的。
所以本人对修民法194条,基本上是抱着中立态度的。
可以修,但也没有失衡到非修不可的地步。
:
作者: barbarian72 (barbarian72)   2017-02-23 02:13:00
不管啦!不赔就是保险公司不给付啦!给你是律师应该很清楚这种情况吧=.=”
作者: borissun (小毛)   2017-02-23 02:13:00
作者: Shizuku (._.)   2017-02-23 02:15:00
这篇讲得很清楚!!
作者: a58702152 (sam)   2017-02-23 02:17:00
不管啦 人家就是要钱啦!屎者为大!屎最大!
作者: kevin190 (夏日晚风)   2017-02-23 02:21:00
终身没结婚的肥宅千万别买保险,因为老了保险公司不赔
作者: POGHERKV   2017-02-23 02:24:00
作者: haohaobobo   2017-02-23 02:27:00
看来灭门血案的凶手应该也是法律高手了 深知把人家全家都灭了 民事责任全免了
作者: scores (男儿当逆天!)   2017-02-23 02:27:00
也没很惊悚 因为理赔问题 砂石车宁愿辗死人也不要撞伤人
作者: Mephist (I'm with you)   2017-02-23 02:38:00
帮你补充1.责任险有受益人,就是你说的加害人2.责任险不是"可以认为"是财产险,它就是财产险还有上面提到灭门跟砂石车的,你们忘了还有刑法
作者: barbarian72 (barbarian72)   2017-02-23 02:56:00
上面有说民事全免啊 少一条是一条XD
作者: jeanniewoo   2017-02-23 03:10:00
作者: ppc ( )   2017-02-23 03:23:00
作者: CGZB (ZB)   2017-02-23 04:30:00
推,看似有更合理的做法,但实务上却很难判断与遵循
作者: ckshchen (尖酸苛博文)   2017-02-23 04:48:00
早期砂石车司机:弄死比弄伤划算不是常识吗?
作者: fin64 ( 亚柏)   2017-02-23 06:06:00
论述清楚
作者: williamsc (KBXIX)   2017-02-23 06:38:00
作者: Rune (一切皆如梦似幻。)   2017-02-23 07:10:00
灭门血案凶手不在意刑法而在意民法 非常有创意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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