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对离职实习生求偿59万 名店说话了

楼主: kornai (飛鏢直接晉升為三線三)   2017-02-22 15:18:08
HR产业的来吐槽一下
请问minejel熟不熟劳基法? 是不是HR(人资部门)
都不是就不要出来胡扯
离职预告就是10天-30日. 请问损害求偿可以超过30天工资(3-4万)?
你的法学绪论是谁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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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基准法第16条第1项规定其预告期间为
一、继续工作3个月以上1年未满者,于10日前预告之
二、继续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满者,于20日前预告之。
三、继续工作3年以上者,于30日前预告之。
http://bola.gov.taipei/ct.asp?xItem=43585052&ctNode=63848&mp=116003
而且烘培坊已经违反契约了.劳工应该不用预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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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基准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不须经预告即可终止契约。
(1)雇主于订立劳动契约时为虚伪之意思表示,使劳工误信而有受损害之虞者。
(2)雇主、雇主家属、雇主代理人对于劳工,实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为者。
(3)契约所定之工作,对于劳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经通知雇主改善而无效果者。
(4)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劳工患有恶性传染病,有传染之虞者。
(5)雇主不依劳动契约给付工作报酬,或对于按件计酬之劳工不供给充分之工作者。
(6)雇主违反劳动契约或劳工法令,致有损害劳工权益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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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inejel (梦幻泡影)》之铭言:
: y※ 引述《ivorysoap (ivorysoap)》之铭言:
: : 对离职实习生求偿59万 名店说话了
: :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70222/1061432/
: : 分享到 Plurk分享到 Twitter
: : 2017年02月22日07:18
: : 台中知名打卡名店永采烘焙坊,向临时请辞的四名员工、实习生各求偿59万营业损失与精
: : 神损失,引发争议,永采烘焙坊林姓法务代表昨夜接受《苹果》电访表示,有关员工工时
: : 违反劳基法部分愿意依法受罚,但要求无故突然离职造成公司损失的四名员工与实习学生
: : 赔偿,是要给学生一个“社会经验”,要她们为自己行为负责。
: : 法务代表还澄清,向劳工局陈情的一名离职员工,提供公司求偿59万元资料,其实是“公
: : 司要求同时离职的4人,应共同负担59万元赔偿,不是一个人赔偿59万元,他们误会了,
: : 会当面跟4人说清楚。”法务代表表示,其实老板娘其实并不是真的要她们赔偿,只是要
: 4人59万,这样看起来就合情合理阿
: 一个人原本拿走2万,还长达半年,
: 现在钱都给了,就来这招辞职说不做,
: 那老板要求把钱拿回来也没错啊
: 总不能给你钓竿还教你钓鱼后,
: 你后来不想钓鱼了,连钓竿都要拿走吧,
: 2万*6个月*4人=48万
: 所以实际上也就只是交给他们的社会经验,
: 每人才需要仅仅付出2万多就能学到,
: 学费该缴就缴一缴了,
: 这时间应该专心在228上面,毕竟这骂本有时效性的,
: 过了这一周,就又要再等一年了.
作者: howardyeh (arnan)   2017-02-22 15:23:00
如果雇用方式违法了,那雇用关系还存在吗?这店家告的赢台湾真的是鬼岛了...
作者: noabstersion (感恩狮腹 赞叹蝨蝮)   2017-02-22 15:23:00
实习是上课的一部分,不适用劳基法.
作者: heha751019 (HARELUYA)   2017-02-22 15:24:00
只要证明有雇佣的对价关系即可 管你是不是实习
作者: minejel (梦幻泡影)   2017-02-22 15:25:00
法学绪论能吃吗?
作者: noabstersion (感恩狮腹 赞叹蝨蝮)   2017-02-22 15:25:00
https://goo.gl/FYZQFR新北市劳工局劳动条件科科长讲der学生校外实习和企业主间非聘雇关系,是协助训练,,不适用《劳基法》
作者: dorydoze (dorydoze)   2017-02-22 15:27:00
如果是实习生为什么还有损害赔偿?
作者: noabstersion (感恩狮腹 赞叹蝨蝮)   2017-02-22 15:27:00
学生会不会最后要去店里罚站洗门风啊?? XD
作者: rufugy (桃园升)   2017-02-22 15:27:00
59 成立 我也要去当老板赚暴利了
作者: shoiguang (shoi)   2017-02-22 15:28:00
如果吃屎可以帮雇主解套,台湾的屎就被劳工局吃完了
作者: ads58791 (Boreas)   2017-02-22 15:31:00
离职预告要适用劳基法,侵犯劳工权益就变实习不适用…?
作者: shoiguang (shoi)   2017-02-22 15:33:00
我想ads回的是推文
作者: ads58791 (Boreas)   2017-02-22 15:35:00
你文有写到实习跟劳基法吗?我看到7楼,别攻击性这么强
作者: noabstersion (感恩狮腹 赞叹蝨蝮)   2017-02-22 15:38:00
咳... 我想ads的意思是老板如果要用新北市案例脱罪,
作者: wawaking1 (猫咪屁股)   2017-02-22 15:39:00
不是实习二字就能规避劳基法适用,那所有公司都改征实习生
作者: noabstersion (感恩狮腹 赞叹蝨蝮)   2017-02-22 15:39:00
,表示老板认为实习生不适用劳基法, 但这样老板用劳基法的离职规定来告实习生就没有道理也就是老板用新北市案例会自相矛盾的意思.
作者: wawaking1 (猫咪屁股)   2017-02-22 15:42:00
新北市认定只是行政机关认定,那是判例吗?
作者: ganjuro (嘎嘎呜啦啦)   2017-02-22 15: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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