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历史课本读到[汉摩拉比法典],主张以血还血,以牙还牙,超有存在感。
人类社会演变到现在,愈来愈文明化,愈来愈重视人权。
已开发国家如挪威,已实质废死不说,监狱还搞得像私人招待所。有沙发,有电视,有
冷气。
愈是高度文明化的国家,法律制度就愈是没有存在感。
老子主张[无为而治],翻译成白话的意思就是:最好的管理就是不需要管理。
如果每个国民都是高度自律的个体,那么司法机关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
台湾的法官常常重罪轻判,大奸大恶之人往往关没几年就假释出狱了。
台湾的司法是不是发展到最后,变得完全没有存在感了?犯下再大的罪,都只要在律师的
指导之下,悔过书写一写交出去就可以获判缓刑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