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通奸,乃是有配偶之人跟第三者打砲,使用自己的身体权而已
但是国家却用刑法处罚之,根本侵犯了基本人权
通奸罪不仅所有欧洲国家早已废除,中国跟日本也无此条法律存在
韩国在2015年也以通奸侵犯身体权除罪化
南美洲绝大多数国家也无通奸罪,乡民眼中的暴力天堂墨西哥在2011年除罪化
美国各州规定不同,但大多数走向认定违宪并废除
然而台湾人却死抱着通奸罪不放,还认为通奸活该被国家制裁
而通奸错误的一方明明是有配偶之人,台湾人却喜欢归咎到小三小王身上
甚至出现了提告之后撤告配偶只告小三小王的奇葩现象
有没有台湾人迷信通奸罪这种侵犯身体权罪名的八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