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你不知道的关于检察官的事

楼主: cactus (绣出曾经炽热的青春)   2017-02-19 16:48:11
推 superoho: 喔 楼上也写一篇来闻香阿
先说一下 我不知道这位朋友提到的楼上是不是指我
姑且让我对号入座一下
这篇回文只是以一个键盘检察官的角色极简单的针对原文做部分不同意见的表达
既然是键盘检察官 懒得打字也是正常 请多包含
: 一、 起诉门槛
: 刑事诉讼法多次修法后, 法院早已履次申明检察官起诉须达有罪心证的程度,并设立驳

: 起诉制度, 实务上各地检署检察长、襄阅主任检察官、主任检察官于“核阅”检察官起

: 书时, 亦均遵循此原则。那为何这还是个问题? 即因“仍有”检察官紧咬刑事诉讼法第
: 251条的文字, 罪嫌有疑即可诉, 换言之, 你深夜在巷仔口鬼鬼崇崇附近又有人被性侵

第一段 “所谓法院屡次申明...”这样的见解出自何处,可能我资质驽钝,
学识不足,并没有听闻这样的见解。相对于此,驳回起诉门槛则还是回归
刑诉251的标准
也就是说"检察官依侦查所得之证据,足认被告有犯罪嫌疑者,应提起公诉"
请注意一下,这里提到"应提起公诉" 就是说不能以不起诉方式处理
以下网络上一篇文章可以参考(不是我写的):
https://www.twreporter.org/a/opinion-prosecutor
至于"足认被告有犯罪嫌疑"是要什么程度
这一点一直都是 模糊的概念 如果参照林钰雄教授的说法
就是 这样的证据起诉了 我相信法院很可能会判有罪的程度
: , 按照这些“仍有”检察官的起诉标准, 你的罪嫌已经足够被起诉强制性交罪。但难道

: 些检察长、襄阅主任检察官、主任检察官是____吗? 嘿man, 当然不是, 能当长官的当

: 至少有一种以上很强的能力(例如: 办案、泡茶、爬山、拍马屁、识时务、乖。就跟一

: 职场没两样), 而且鄙人还没见过傻瓜。其实答案很简单, 就是资源和行政管考: 前者

: 所有政权都刻意不给检察系统足够的调查资源(检察官指挥调查局办案? 别傻了, 调查

: 根本当你检察官是个屁, 所以检察官才紧紧抓着“侦查主体”四个字不放) ; 后者就是

: 办检察官奉命起诉。 所以基本上这个命题是个伪命题, 而且刻意引导与论至“有些检

: 官很混”的假议题上。目的为何? 不难猜, 只要“有些检察官”很混, 检察长、襄阅主

: 检察官、主任检察官就有更大的空间去管考你基层检察官、小检、小小检、奈米检, 平

: 小案不会去动你, 但你有他想关切的案子时, 你不听话就等著送十件案子出去被退六件

: 来, 然后未结案数目爆表, 等著被完全合法地惩处。
这跟检察官是不是侦查主体没大关系 也没有那么多人会无聊一直去电下面的
检察官 纵使有也是极少数 别忘了 主任 襄阅 或检察长
他们的领导统御如何 也有一面是透过这些数字来呈现
东芝社长都会因为亏损而下台了 没有一个主任会让自己组员爆炸
然后自己却能全身而退
: 二、 强化办案团队
: 实说我不知道 ...当然其中有专挑难办案件的主任, 但为数奇少)(引号都是我认为很可

: ...及可耻的部分)
这个议题或许有部分解决升官卡住的问题. 不过这并非唯一原因
针对某些大规模及复杂、专业等瞩目案件 本来就需要团队办案
无论是检察官 警察 调查官或其他机关的彼此协助
: 三、 人民检察审查会、检评会
: 评会相同。以组织来制衡另一个组织, 这是很落后的二战前观念。
针对这一点 对原文的意见 我没意见。而且这个议题实效如何
很值得商榷
: 贰、 真的的检察体系问题: 巨额的案件量、违法管考及冗员
: 一、 巨额的案件量
: 几个地检署的“有在工作的检察官”的案件量很夸张, 平均一个月实质侦 案分80~100

: , 以每个月24个工作天来算, 等于每天必须结案3~4件, 而这个结案是指收卷阅卷+开庭

: 讯+制作书类一整套流程的时间。这是不可能的事, 除非你是主任检察官每个月只分到

: 驾、施用毒品案件, 所以你遇到的“有在工作的检察官”要嘛就是晚餐吃个饭、回家陪

: 孩玩一下后回办公室加班, 不然就是假日在办公室加班, 也就所以请你不要指责检察官

: 让你说话、态度不好或就跟当庭检察官卢起来, 如果不是大部分的检察官都是书生背景
+
: 一定程度以上的修养, 正常人早就当场干谯或冲下去巴人。但为何有这么巨大的案件量
?
: 有几个因素:
: (1) 立法怠情: 每一个行为的入入罪化, 代表的就是案件会进到地检署,然后要有
检?
: 去承办这个新增的案件。但长久以来立法院从没有一个制度要求新刑罚条文通过的同时
,
: 必须增加相对应的司法预算。这就像你旅行社的生意变好了但司机没增加一样, 怎么做
?
: 就是凹司机、凹检察官嘛, 凹到倒店, 凹到他死, 凹到受害者家属哭天喊地为止, 在那

: 前一例一休都是增加中小企业成本的恶法。
简单说就是办案资源严重不足问题 这其实是司改最应改革的重点之一
: (2) 死守侦查主体四个字: 如前所述,因为检察官没有兵(连地检署的法警都叫不动
),
: 以检察体系向来的态度就是死守侦查主体四个字, 跟守四行仓库差不多的等级。也就所

: 检察系统挡掉行政调查权(黑心食品那么多、排放废水没在怕的原因在此)、挡掉律师调

: 权, 也挡掉了最重要的双侦查主体制度: 检察官内心最大的恐惧, 就是警察、调查局、

: 兵队全部不鸟他, 不鸟检察官就可以把案子起诉到法院。但结局就是: 很多routine 不

: 要用到大脑案件, 如酒驾、吸毒、交通事故等, 本来由警察打几个勾附上警询笔录就可

: 给法官结案的小事, 现在却像潮水般涌进检察官的办公室、书记官的办公桌。你猜检察

: 收到这类杂案要做什么? 嘿, 就是照警察问的再问一次, 彰显一下侦查主体(按:地检署

: 规是案卷没有检察官笔录不给结案)。
这一点 并非如此 警察不鸟、调查局不鸟、宪兵队不鸟,那谁来埋单?
就是全民一起承担而已 我举2个最简单的例子
第一:很多人去警局派出所报案 后来变成备案 然后说被吃案
这样的情形 跟大家印象中听闻所谓恐龙检察官/法官的情形
哪个多? 前者有77%信赖度 后者则只有17-24%
我并非指责警察素质或风纪不好 很多事情是要全面去看的
把一部分案子 让司法警察可以自己起诉什么的 最后丢给法院处理
(甚至谁来莅庭?) 固然可以让检察官轻松不少 但然后呢?
原文觉得检察官就是照警察问的再问一次, 彰显一下侦查主体等等...
我只能说 那只是原文作者的推想 不代表所有甚至大部分检察官
第二个例子 是某甲被监听贩毒给乙 某天
乙打给甲说“你那还有没有.....”
甲:“安怎”
乙:“我....那个..冻未条了,快啦!我去找你”
甲:“哦好!”
过半小时
乙又打给甲:“我到了”
甲:“我开门,你上来”
乙:“好”
这样的译文 非常常见,然后警察就会移送 某甲在某时刻贩卖不详
数量及不详价格的不详毒品给乙.... 然后要检察官办
有可能警察移送这样的内容10次 说甲卖了10次
请问 你是检察官 该如何处理?
: (3) 假性财产犯罪与滥告
: 有与趣的人可以去google 一件吃面不付钱的诈欺案, 这件光是在法院就缠诉好几年。

: 从何说起呢? 其实就一个字: 蠢。不知道是司法考试太难搞得太多人唸到爬袋还是怎样
,
: 很多法官、检察官遇到诈欺案件脑袋就会打结, 而去创造一堆很可笑的构成要件, 例如

: 自始无给付意愿”、“明知无资力”、“自始无给付能力”等等, 结果就是搞得像吃面

: 付钱这类__事基层检察官就是结不了案, 或是被二审检察官刁难发回。而所谓好事不出

: , 蠢事传千里, 会google的人都知道只要你想找人, 不管是找逃妻、小三、债务人、负

: 汉, 找什么人都行, 掰个理由告对方诈欺、侵占、背信吧, 保证检察官会帮你把对方通

: 到案(按: 同前述, 没有侦查笔录检察官无法一般结案, 只好通缉签暂结)。这样你说案

: 会不会爆增? 当然会. 地下钱庄会不会利用这个制度? 当然会, 你的现居所照规定是必

: 写在不起诉处分书上寄给地下钱庄的。诬告? 假性财产犯罪不会签你诬告的, 因为你告

: 事实为真, 只是法律见解蠢而已, 不会构成诬告罪。
这里涉及司法成本问题 也是资源的问题
有兴趣可以去找网络上2016年蔡奇鑫 的一篇文章 提及台美检察官的状况
: (4) 无意义的不起诉处分书要求: 你能在网络上google到地检署的不起诉处分书吗
?
: , 因为不公开, 侦查不公开, 侦查完了一样不公开, 但不起诉处分书却是最伤害基层检

: 官战力的无聊事。以日本为例, 罪嫌不足就是简单一页签呈报结通知当事人, 台湾却煞

: 其事地用三倍以上的文字(与起诉相较)去交代为何不起诉, 说要写得跟无罪判决书一样
,
: 但问题是其中一大部分就是上述的假性财产犯罪案件及滥告案件, 而且根本就不公开,

: 言之, 那个不起诉处分书常常根本从头到尾都没人在看(钱拿回来、人找到了, 当事人

: 不管你写什么)。所以有些基层检察官就戏称起诉只要写二页, 不起诉要写二十页, 你

: 哪一个? 你选家人还是无聊事? (邱太三部长新开稿亦有提到不起诉及签结的审查, 那

: 在讲司法风纪问题. 此段无欲讨论司法风纪故略)
这里跟公不公开无关 而且原文好像是钱拿不拿回来作为认定是否
为假性财产犯罪的标准,有倒果为因的疑虑。此外,刑诉255但书本来就规定
不起诉处分前经告诉人或告发人同意者,处分书得仅记载处分之要旨,所以纵使有原文
所述情形,本来就可以经告诉人同意简单写理由。
反过来说 有没有诈欺背信等财产犯罪本来就是要调查后判断,A检察官认为罪嫌不足
可能是他没调查清楚或调查时证据尚未完全浮现或 确实不涉及犯罪,如果只是四两拨
千斤写个只字词组说误会一场,反而更有说理不足的问题。
: 二、 违法管考及冗员
: 你有听过明明承办检察官明明在开庭时跟你说没事了、结案了、不会再开庭了, 但过了

: 个月却又接到开庭通知, 甚至于起诉的故事吗? 其实这就是你不知道的事: 坐在侦查庭

: 开你话的检察官, 不是有权能决定这个案子结论的人。至于谁才是做决定的人? 答案是

: 知道, 因为他不具名在书类上, 理论上他也不存于你的案件而只存在行政管考的领域,

: 实际上他却是真正有实权的人。
: 问题要回到刑事诉讼法被架空这件事上: 虽然检察官是检察官, 但在法院组织法多次修

: 后, 所谓的承办检察官不过是个技正的角色: 一个案子要送出地检署大门, 承办检察官

: 把拟好的书类送他的主任检察官核阅, 和主任检察官意见不合, 退回承办检察官; 主任

: 过了后, 送襄阅主任检察官, 意见不合, 退回承办检察官; 襄阅关过了后原则上检察长

: 意见, 由助理盖了检察长章后送行政单位送出地检署大门, 起诉的送法院, 不起诉有再

: 的、职权送再议的, 送交高检署, 高检署在程序找到你缺点时, 一样, 退回基层检察官
;
: 实质内容有意见的, 发回地检署交由他人继续侦办。这个过程中, 好的长官会在书类上

: 规定贴纸条盖自己职章以示负责, 坏长官就是嘴巴讲讲叫你拿回去, 但无论为何, 这些

: 条、口头指示至始至终你都不会知道存在过, 它也不会附卷, 即使它根本就是公文书。

: 为何是三个月后叫你再去开庭? 因为承办检察官案子被退件, 唛爽下就摆着(也有可能

: 无法违背自己良心造该主任的意见做
: ), 但三个月依规定必须“进行”一次, 所以他找你来问几句废话附卷。那为何最后案

: 还是起诉了? 因为承办检察官轮了(办案期限为八个月, 丢给检察事务官可以多三个月,
: 假性财产犯罪再多四个月, 送调解再多三个月。所以再怎么样一年半案子就是要结)。
: 这边好几个问题:
: (1) 主任检察官与襄阅检察官的核阅: 检察官为独立官署, 且具名在书类上,但最
后?
: 权却是在不具名的长官身上, 这是很明显的侵害检察官权限的行为, 更与法治国家权责

: 符的基本原则相悖。但在李子春之乱后, 这种作法又被法院给确认合法合宪了。或曰这

: 约制承办检察官滥权的不得不然, 但试问: 谁来约制这些负责约制承办检察官的人? 天

: 良心吗? 很抱歉, 目前还真的只靠天地良心。
这是一体两面的问题,如果没查清楚就做出结论本来就是有风险,
重点在于署名跟负责的落实。
: (2) 冗员问题: 商管学院的组织法课程都会提这个基本观念: 像医生、律师这类具

: 技能的人在组织化时, 因为专业性强、站在前线必须自己做决定且个性上不喜被约制等

: 性, 不应该去采取科层化像金字塔一样的组织, 而应力求扁平化, 几乎不应设什么管理

: 在上面, 因为管理职根本就帮不上什么忙。目前高检署就是那个管理职, 除了因为太多

: 官贵人书记官的存在造成高检署根本不开侦查庭、不办案(抱歉这部分是听说, 曾在抱

: 为何高检署检察官开始小庭就可以搞定的小事, 还要发回地检署续查浪费人力物力时,

: 深学长说是因为二审书记官叫不动,所以开不了侦查庭, 此为传闻、据说)外, 最重要的

: 查一审检察官书类的工作, 早就由主任察官、襄阅主任检察官代劳, 甚至于在有起诉审

: 规定(即驳回起诉裁定、交付审理裁定)的现在已由法院代劳, 高检署就是一个没有存在

: 义的单位。没有意义也就算了, 还成为干扰一审检察官办案的问题来源。或又曰有公诉

: 庭的需求, 但实际上一审公诉官检察官早对案子非常熟悉, 直接至二审莅庭毫无问题,

: 苦必须再由高检署派一位检察官重新阅卷呢? 高检署只是举例, 其他还有检察事务官及

: 任的存废等等。 写到有累了, 先停笔于此。
这里涉及到的还是司法资源问题 一个主任能看多少案子 是否能巨细靡遗的注意
全貌? 告诉人再没有看到结案书类时,能否了解检察官究竟是否查明或尚有证据
调查未足?如果还需要查的,直接用交付审判请法院审查,那如果被驳回是谁的问题
?是原检察官没调查详细以至于无法认定被告究竟有无犯罪,还是本质上就与
犯罪无关? 这涉及到相关制度的更细部研究,不是三言两语或一个结论可以讲完

: 然后, 我应该已经得罪所有的人了。
: 其实就看你们怎么想, 现在我人在外国工作, 这些事我可以什么都不讲的,就跟那些退

: 去当律师的前辈一样: 和气生财, 然后和圈内维持良好关系, 净说好话其他不关我的事

: 但不就是这种高学历者的自私心态, 才把台湾的司法搞成这样吗? 司法改革应该应好的

: 向走, 但从法官法订立开始, 看着权力愈来愈光冕堂皇收编法官、检察官, 假改革之名

: 来愈乱搞, 实在令人... 三把火! 我有知识、我有能力保护自己, 但我的朋友、我的亲

: 及他们的小孩都还要在台湾住下去, 然后走在国外比较过后, 我只觉得那个曾让我想要

: 献的司法, 现在根本是整个台湾进步的最大阻力, 我就..... 浪费了好几个小时写这篇

: (欢迎转载, 但请注意著作人格权问题, 请goole )
: ※注:有电视或媒体有报导者,请勿使用爆卦! 未满20字 一行文 退文
如果可以让我说 这次司改最大的问题 并不在于 找了谁或
项庄舞剑等等
真正要思考的或许应该是 在现在发生的犯罪/申告 套用在
现有的制度里 能否被充分合理的解决
这里涉及到我最开始说得 司法资源严重不足问题
(可以看相关检察官的投书以及法警人力不足等,以及
行政院人事员额总量管制等)
第二个应该纳入思考的 则是警政问题
整个司改五大议题里 完全没提到警政问题
这是非常令人觉得不可思议的
所有案子在最开始证据蒐集 常常警察是第一个处理的
不管 那种 偷懒 不调取 原始监视录影档案或行车记录器
或偷懒用手机翻拍 甚至不带手套乱摸毒品 导致毒品无法验指纹
不确实录影就搜索
或在网络聊天室上装甲甲约见面 然后 正好甲甲见面身上有毒品被移送
警察聊天室里有没有钓鱼的画面都恰好不见
或三不五时春安前就来抓个赌博麻将 护肤场所等
看到人加身上小恶魔超过10 包 就移送人家贩卖的等等 不一而足
这些警政问题亦应纳入讨论才对 但是显然我们英明的政府觉得
这些都不是这次需要改革的问题(也许觉得没急迫性!?)
最后 要说的是 大家呼吁了老半天 妨碍司法罪章始终没有建构一套完整

制度,甚至讲白一点 现行刑法伪证罪的存在,被使用的比率真的低到可怜
在地检署、法院里作伪证的 比例上远远超过真被起诉的数字
为什么?? 答案很简单~ 司法资源不足
办一般案子都办不完了 怎还有余力 去侦办伪证?
另外,前案都还没判完一般人收到告发案件要办伪证
等于要花相同精力处理(等于重新查明有无犯罪事实)~
或许有人说 那办前案的检察官结案时一起起诉伪证就好了!?
说得容易 但还是回归前面的话,其他的案子还排队等你啊...
最后结果就是 在科学物证不足的情形下
大家来比谁的证人多 谁说得比较可信 而已
这些问题不解决 重复说台湾司法制度如何如何~恐龙如何如何~
对于现状 是无法有多正面的改变的
作者: hkt0857   2017-02-19 17:46:00
应该很有理,可是抱歉我end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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