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体来源:
风传媒
2.完整新闻标题:
公立教授兼差频被弹劾》兼行政职又兼差违法 《公务员服务法》阻挠产学合作
3.完整新闻内文:
新年刚过,但对部分国立大学教授来说,实在难过!光是2016年,就有高达19位国立大学
教授因兼任学校行政职,适用《公务员服务法》,却同时在校外兼职,违反公务员“不得
经营商业”规定遭监察委员弹劾,如今已有16名教授被公惩会申诫,功过不得相抵,等于
一辈子留下污点;可怕的是,这还不是句点,新的一年,还有更多教授等著排队被“弹劾
”。如此庞大的数目,究竟出了什么问题?
国立大学教授兼行政职 适用《公务员服务法》
国立大学教授是公务员吗?这得从法律看起,教育部与铨叙部于1992年曾对于公立学校教
师是否为公务员有不同见解,因此声请释宪,大法官做出第308号解释,明定“公立学校
聘任之教师不属于《公务员服务法》第24条所称之公务员。惟兼任学校行政职务之教师,
就其兼任之行政职务,则有《公务员服务法》之适用。”
公务人员因掌握行政决策、主导产业政策的规划督导,自然不得违反《公务员服务法》第
13条“公务员不得经营商业或投机事业”,以免透过职权之便图利;但大学教授呢?根据
大法官第308号解释,公立学校教授不适用《公务员服务法》,但若其兼任行政职,如院
长、所长后,其“兼任之行政职务”,就如同公务员般应受规范。
曾有第四届监察委员提出,很多大学教授兼任行政职又兼差,要求审计部全面清查,审计
部便从去年开始陆续发函各部会清查公务员违法兼职情况。收网结果就是一批一批的大学
教授纷纷因违反《公务员服务法》第13条规定,被传唤至监察院答辩,确定构成《公务员
惩戒法》第2条规定应受惩戒,因此提案弹劾并送公惩会惩戒。
公惩会惩处不得抵销 成职涯污点
公务员一旦被送入公惩会,不管是记过、申诫,不像在任职机关内被处分,用小功就可以
抵销,只要是受公惩会惩处,功过不得相抵,只要被弹劾的公务员,纪录会永远存在,不
会抹除。大学教授被弹劾,无疑是让他们在公立学校或公部门的职涯路上增添莫大阴霾。
大学教授兼任行政职,始适用《公务员服务法》,若同时在外兼职,即被视为违法遭弹劾
,这样的线性思考方式,便是去年19位加上今年5位,目前共24位教授遭弹劾的背景,从
弹劾案文也可看出,许多教授并不知兼行政职又校外兼职已经触法,想用此求情,但因为
“公务员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卸责”而答辩未果。
教授落泪“产学合作为让学生实习,没拿半毛钱”
就有监委私下透露,有的教授还讲到掉眼泪,说是为了产学合作去辅导一间公司,让学生
去实习,并没有拿半毛车马费,“一天也不行,只要重叠到一天,得在接受派令之前就辞
掉,这个法有点没弹性。”
综观监察院网站的弹劾案文,遭弹劾的24位教授校外兼职名目百百种,有的是受亲友委托
兼任董事、有的是设立公司是为给予助理工作经历并支付薪水、有的正是协助新创科技公
司站稳脚步且无支薪,但也有些案例的确是有支薪,甚至是任职学校与任职公司有交易往
来、拥有20%以上的公司股份,从案例上来看确实难以找到一个平衡点,判断这些教授兼
职与校内职务有无“图利”。
交大教授俞明德认为 职务范围才适用
大学教授兼任行政职,在大法官308号解释下,究竟哪个“职务”是在《公务员服务法》
的适用范围内?综观24个案例,绝大多数教授在不得因“不知法而无罪”情况下,都默认
其兼职“犯行”,唯有一位交通大学教授俞明德提出一套不同于他人的答辩,他引用前大
法官吴庚在其著作《行政法之理论与实用》对308号解释的注解:“教师兼任行政职务者
,其职务上行为则有该法之适用。”
俞明德认为,根据308号解释,应该专指其兼任行政职务之“内容”为《公务员服务法》
之适用;换句话说,俞明德认为大学教授在兼任行政职为《公务员服务法》的适用范围,
应是指其行政职,如院长就是负责学院的人士、课程、招生与协调统合等行政事项,院长
职务的范围才应受该法适用,而非校外的兼职。
虽然俞明德在答辩过程做出上述辩解,但监察院的调查终究还是做出弹劾的结果,但该弹
劾案文中并没有明确否定俞明德的说法,只是称“尚与历年铨叙部函释及司法惩戒实务见
解未合。”
2016年调查19位 16位申诫、1位记过、2位未定
司法院网站也已于17日正式登出俞明德的惩戒结果,同样被记申诫,如同其他大学教授一
样,若算进俞明德,2016年遭调查的19位教授,就有16位教授申诫、1位记过,只剩2位惩
戒结果尚未出炉。
有监委私下表示,俞明德案不同于其他案例,经手监委花了数倍时间在讨论、翻阅资料,
最终仍认定大法官的方向不是如此,确认范畴,才回到原来的方向,但这不只是一两位委
员的事,而是要经过委员会讨论的通案,院内讨论了很多次,最终还是做出弹劾结果,“
这是我们的工作,还是要把工作做好。”
监委王美玉提出 是否能为教授解套
为此,今年1月24日监察院一年一度的工作会报上,内政及少数民族委员会召集人王美玉
便公开抛出疑点,认为308号解释中的“其兼任之行政职务”的定义究竟为何?是否代表
若大学教授兼任院长,其适法的行政职务仅限学院之人事、课程或招生等行政事务,而与
专任教授兼任校外的产学合作无关?
王美玉还指出,铨叙部2011年6月15日做出的函释:“国立大学兼任行政职务教师,依司
法院释字第308号解释既属服务法之适用对象,故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兼任台湾金
控公司之独立董事。”这样的函释“射程”又有没有超过308号所划的界线,看起来好像
有争议,“监察院是法律适用机关,不是解释机关”,当法律有模糊待厘清之际,是否应
该厘清308号有关行政职的教师适用《公务员服务法》的范围?
俞明德一案已点出监察委员对于这批教授违法兼职案有不同见解,虽然有委员认为“头都
洗一半了,没有回头路”,但也有监委开始自我怀疑“会不会我们弹劾错了?”
依监察院标准 未来持续弹劾
19位教授遭弹劾、16位已被记申诫,可怕的是,这还不是终点,今年才刚过2个月,已经
有5位教授遭弹劾,后面还有案子在排队,眼看适法性似乎有些讨论空间,而兼职卸任没
有宽限期,只能靠校方有限宣导,已发生的无法回头,便有监委无奈地说,依照目前院内
的氛围,标准前后要一致,“可能还是会照弹劾”。
4.完整新闻连结 (或短网址):
http://www.storm.mg/article/224901
5.备注:
简单说一些在校内兼行政,又为了产学合作去免费辅导公司让学生实习的教授
就算没图利但只要不小心做了一天就会被弹劾
还因为"公务员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卸责"
只好帮QQ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