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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男与小高一嘿咻 代价竟要500万
陈姓少年2014年9月底跟16岁蔡姓少女交往,多次上床嘿咻,蔡母发现原本要提告并求偿
,经劝说下,由陈男及父母签下在少女未成年前双方不再见面协议书,否则要赔500万元
,但同年底陈男就忍不住再约蔡女见面,又再次上床,蔡母知道后怒提求偿,新北地院考
量陈男已违反协议,但两方约定惩罚性违约金过高,酌减判陈男及父母须赔偿40万元;尚
可上诉。
蔡母提出告指称,陈男2014年9月跟就读商职1年级的女儿交往,两人多次发生性关系,女
儿自此无心学业,直到2015年陈男骑机车搭载女儿发生车祸,蔡母才知道两人交往,还偷
尝禁果。
蔡母表示,她原本怒火中烧,决定对陈男提出刑民事告诉,但经律师协调,2015年10月跟
陈男、陈母见面讨论后,决定借由时间冷却儿女感情,也给陈男自新机会,但要陈男及父
母签下协议书,约定“乙方(蔡女)未成年之前,甲方(陈男)不得再与乙方有电话、书
信或任何形式的连系,甚至乙方主动也要拒绝,否则甲方及甲方之法定代理人,将连带对
乙方法定代理人(蔡母)负担新台币500万元之惩罚性损害赔偿。”
不过,同年底,陈男就再约蔡女出门,又嘿咻多次,蔡母得知怒不可抑,认为陈男已违反
协议,提告要求陈男、父母依约赔偿500万元,陈男辩称是蔡女主动邀约,但法官依据陈
男、蔡女两人通联,及蔡女证称是陈男来电约她,并上床,认为陈男已违反协议,不过法
官认为双方约定的惩罚性违约金过高,酌减判决陈男及父母须赔偿40万元。(孙友廉/新
北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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