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在看报导的时候请不要乎略一个重点了
那就是这群警察是在曾健超已经双手被胶索带锁住了
没有任何攻击反抗的情况下,一群警察将他带往不是正式官方场所
对他施爆法官这才判刑
等同就是对他处以私刑,这在民主国家怎么样都说不过去
这也是为什么警方以各种理由解释,法官都不采信的主要原因
请不要因为有警察被判刑
就以为只要警察有动手就一定是错的,没有判刑就代法司法以死
试问台湾的警方有在对方上锁后还施爆的吗?
试问台湾的警方有另外将抗义的群众带到其它地方再施爆的吗?
都没有,所以请不要以结论来推断,而是要看清楚过程的差别
否则那么简单,试问那个警察敢执法呢
※ 引述《paradoxmani (with or without you)》之铭言:
: 印象中台湾的发生比香港早 香港的都判决下来 不准缓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