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长贿选案明宣判 李全教:政治黑手该放手了!
自由
2017-02-16 14:49
〔记者蔡文居/台南报导〕
台南市议会议长贿选案,前议长李全教被控涉及贿选,一审被判有罪,明天台南高分院将
二审宣判。李全教今天接受本报专访,他对于被政治、司法追杀感到十分无奈。他强调,
他已经是一介平民了,并退出政治圈,“请政治干预司法这只黑手也该放手了!”
李全教被控涉及议长贿选案,去年4月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褫夺公权5年,他不服上诉
二审,台南高分院将于天上午宣判。李全教今天也发表一份“请将‘程序正义’还给李全
教的声明。
李全教表示,“我都已经成为一个平民了,政治干预司法这只黑手也应该放手了!”“面
对冗长的审讯,在没有任何证据下,只有对手的检举,光凭传闻要来定我的罪,从法律面
及程序正义来看都不足的情况下,我担心在这样的政治环境,会影响实质的审判。”如果
只凭传闻就判他有有罪,他会愤恨不平,“我心中也会怨恨!”
李全教说,“我诚恳请法官大人,这是个政治案件,我已退出政治圈,应该回复我平静的
生活,请给我一个公正的审判!”
李全教表示,明天他可能不会前往聆判,会委由律师代就判决结果代为发表声明。
另外,李全教今天也发表一份“请将‘程序正义’还给李全教的声明。声明如下:
请将“程序正义”还给李全教
经过漫长审讯,我们一路旁听,坚信李全教应该得到无罪判决。
一、美国法院独立于行政、政治,台湾法院连“释宪”也不能?
华盛顿州西区联邦地方法院法官罗巴特于2017年2月3日判决,暂停执行美国总统川普日前
所颁布“禁止穆斯林入境”的行政命令。
美国旧金山第九上诉巡回法院于2017年2月5日早晨回绝司法部的要求,拒绝立刻恢复总统
川普“禁止穆斯林入境”的行政命令。
大法官释字371号和572号解释文都要求各级法院针对法律适用有违宪疑虑之案件应停止审
判,并主动提请“释宪”,这也是民主法治社会的共识,当事人多次向台南高分院请求“
释宪”,希望法院能呼应司法改革的潮流,更有担当的提请“释宪”。
做吧!
这是司法改革之契机,也是司法改革的第一砲。
大家都在看。
做吧!
二、台湾之“司法独立”、“民主宪政”劣于香港?
最高法院90年度之决议已因100年6月1日六都同步通过并颁布之“议会自治条例”而失效。
根据“台南市议会组织自治条例”第5条第1项、第8条第1项之规定,明白指出:当选之议
员且经过合法“宣誓就职”者,就议长之选举始为“有投票权之人”。
前阵子闹得沸沸扬扬威权体制控制下之香港立法局、法院、执政党或反对派亦皆一致采认
议员“宣誓就职”说,何况是号称民主宪政国家的台湾。
香港法院能,台湾法院不能?
三、违反“权力分立”原则及“罪刑法定”主义:
退而言之,选举罢免法第100条所谓“有投票权之人”不应违法扩充解释而包含所谓之“将
来有投票权之人”,此经前大法官许玉秀、台北大学法律系教授蔡圣伟、高雄大学财经法律
系教授谢开平、高雄大学法学院院长廖义铭、台北大学法律系副教授徐育安、台北大学法律
系教授曾淑瑜、东吴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乃彦、真理大学法律系副教授吴景钦以及台湾法学
杂志等多位法学专家公开论证过。
法院不是立法机关,就刑事案件自己造法,违反“权力分立”原则及“罪刑法定”主义。
四、依立法院亮票条款之规定,议长副议长之选举不应适用选罢法,而是属于“议会自治”
之范围:
况且当初参与最高法院90年决议的司法人士也表示当时通过这个决议时本来争议就很大,
最后附带条件:通过后促使立法院尽速修法,才勉强通过这决议。
再者,立法院已经通过亮票条款,议长副议长选举不应适用选罢法,本案是立法院通过亮
票条款后的第一个应该不适用选罢法的案例。
五、实质审判违法:
刑事案件无直接证据,仅凭敌对阵营的检举,无人受贿,无任何金钱介入,竟然可以用传
闻
以所谓的行为请求(行求)判人入狱。更何况对手金流明确,竟然可以用补开政治献金收据
的方式“不起诉”。政治压力下司法真会转弯。
六、我们要求监察院对检察官提出弹劾:
检察官当初侦办时公开对外大肆宣称:本案经蒐证成熟,当场查扣相关帐册、存摺、银行
资料等云云,用此理由羁押人取供。但嗣于地院、高分院公开审判时,怎么不见检察官依
刑事诉讼法第161条第1项“举证责任”之规定当庭公开提出所谓之帐册等资料?这证明了
一件事:都是假的!请问,检察官这种“虚拟证据”之行径,恶不恶劣?这种违反“侦查
不公开”之行径,恶不恶质?检察官要不要对未尽“程序正义”负责?是否已经触犯刑法
第125条之“滥权追诉罪”?我们要求监察院对检察官“提出弹劾”。
七、没有“程序正义”,就没有“实体正义”。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1977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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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未见过如此厚颜...
他当选无效的原因是贿选吧?
扯那些宣誓就职后成为有投票权者云云是铳三小?
还敢提香港?
宣誓就职风波不是被视为中国对港的议员就职有所干预的象征吗?
他竟然会死抓着"宣誓就职"这点宣称香港比台湾司法独立 更有民主宪政
J3小?
亮票条款是亮票不构成泄密吧?
这和选罢法的关联在哪里啦?
当选无效判决是基于有人亮票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