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政府机关自己也是这样认定的,
对他们而言,只要没有指派本业内工作,就不算超时、不算加班。
为此还衍生出值班与加班的区别
借此避免给付加班费
实务上一向如此,所以资方会做出新闻这样的回应也就不显意外了
以下为本人最近关注的案例分享,文长慎入:
自从昨天的游览车意外后,大家终于开始重视驾驶过劳的问题。
在此我也就跟风来跟大家分享一个我觉得超不合理的实务判决
亦可能是需要修法来避免的漏洞,刚好也是与武陵农场有关的案例:
不晓得大家是否知道武陵农场园内也有司机会负责载送园内的游客上下山或游园呢?
大家有想过他们每天的工时大概都多长吗?
如果说他们每天从早上八点半到下午五点半载客工作结束后,
一个礼拜有好几天都还必须要待在园内值勤室里待命13小时,
以因应园内可能的突发状况,你觉得这算加班吗?
而加班费多少才算合理呢?
事实上是,武陵农场从100年到102年间因为游客人潮日益增加,
便以自民国80年即颁订的工作规则,
要求园内司机要轮流值班,并酌给一些"值勤费"
而这值勤费用自80年来至今从未调整,
平日每日280元、假日每日480元........
是的你们没看错,下班后不能回家,还须在园内待命,
纵使有备给他们一个小房间、一张床,但还是要随时oncall以应付突发状况
(例如临时有游客须紧急送下山等等)
连续保持13小时这样的状态,得到的报酬是每日280-480元......
于是在102年间有劳工觉得这样不算加班的制度实在太不合理,
于是向台中市劳工局检举武陵农场未依劳基法给付加班费
劳工局也开出罚单裁罚了,但武陵农场觉得不服,觉得我有提供小房间给司机"休息"了
司机晚上大部分时间也都没有真的在开车
只是要保持随时可以找的到人并且上工的状态,这样哪有算在加班。
于是分别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裁罚,
对该名劳工提起确认加班费债权不存在的民事诉讼。
以下先直接分享判决字号,有兴趣的朋友可以找来看看:
行政诉讼一审:台湾台中地方法院103年度简字第119号
行政诉讼二审: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判决104年度简上字第28号
民事诉讼一审:台湾台中地方法院103年度中劳简字第78号
民事诉讼二审:台湾台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劳简上字第11号
先讲结论,简单来说就是一审都是判武陵农场全败
二审在行政诉讼上虽然也维持原判
但在理由上却开了一方便之门
直接导致民事诉讼的二审也采用相同见解
最后该名司机能拿回的加班费根本微乎其微
而这四则判决我觉得写的最详细也最能赞同的就是民事诉讼一审的判决。
至于行政诉讼二审他是这样认定的,
首先,在80年时武陵农场制定的工作规则,是合法可以适用的,
因为当时还没有出现劳基法,劳资双方本就可就劳动条件做私下的规范,
且农场有向上级机关登记这个工作规则,所以适用上没有问题。
而在劳动基准法订定后,虽然延长工时原则上都要依劳基法第24条给加班费,
但在劳基法第84条之1的例外工作下,可以不受此拘束。
而所谓劳基法第84条之1之工作,
则包括“一监督、管理人员或责任制专业人员。二监视性或间歇性之工作。
三其他性质特殊之工作。”
其中,第二款的“监视性或间歇性之工作”
实务上则多半以内政部74年12月5日(74)台内劳字第357972号函
“所称之值日(夜),系指劳工应事业单位要求,于工作时间以外,
从事非劳动契约约定之工作,如收转急要文件、接听电话、巡察事业
场所及紧急事故之通知、联系或处理工作,而劳工值日(夜)者给予
值日(夜)津贴与补休。”作为操作定义
由此“加班”及“值班”两者就被区分开来了,
凡属于“待命戒备留意”、“非必要持续密集提出劳务”的劳动,
就叫“值班”而非“加班”,因此可以不用给付加班费,
而“值班(勤)津贴”这种东西,就只能看公司良心和依公司规定了。
在本案中,行政诉讼的二审法院,似乎是为了做出看似"公允"、"平衡"的判决,
而更进一步切割解释,
司机在晚上待命期间因为符合上述值班的定义,
因此武陵农场只给一天280-480元之值勤费是可以接受的,
但实际有被农场在夜间再叫出来开车的例外状况,应该还是要算加班,
所以应该以加班费的算法计算。
因此,在行政诉讼上只是要评断台中市劳工局处罚的有没有道理,
因此结论还是认为裁罚有理,驳回武陵农场的上诉。
不过行政诉讼二审在判决理由做这样细部的切割处理,
也导致了民事诉讼二审采取相同见解,
结果却整个大翻盘,
原本该名司机可请求高达27万以上的加班费,
适用这样切裂适用的见解下,只剩1万7千多元,相差近20倍!!
评论:
1、就法律层面上,我一直认为第84条之1适用的前提应该是在极例外,
例如须符合行政机关所发布那几类84条之1之特殊行业才能适用,
不应该在一般工作中,进一步用此来做为区分加班和值班的差别,
否则这形同架空了劳基法第24条要雇主给付加班费的保障,
因为有很大部分的工作,在夜间的劳动密度和白天的劳动密度本就是不同的,
但重点是劳工在值班期间,根本也无法好好休息,还是需要随时保持警觉状态,
对劳工而言这当然就是延长工时。
2、本件中更进一步切割适用的结果,更显得荒谬,
既然夜间真的"有可能"还会有工作,
意味着在夜间待命不只是“戒备”、“监视”而已,
表示真的随时可能需要出勤,就不只是单纯的待命工作。
况且,如果仅评价实际出勤才计算加班费,
那么待命期间所需要付出的精神、无法完全休息的状态,又该如何评价,
难道警卫一般的劳动,在此完全没有任何劳动价值吗?
即便请一个夜间警卫,一个晚上都不只280-480元,
难道兼有警卫和司机功能的劳动者,在夜晚值班反而只值这个价钱?
3、事实面上,我想大家都知道,即便是白领阶级的工作者,
如果老板要求下班后随时开机oncall,有事必须马上连络的到人,即便可以回家休息,
对上班族而言还是有种在延长工时的感觉,
因此劳动部都为此称可以研拟修法算加班了,
难道需要待在工作地点待命、监视、戒备,随时准备上工,这不算加班?
本件武陵农场一直主张值勤室里有放床,
但他们自己也坦承,如果真有突发状况,一定要联络的到人,
值勤时间也不能喝酒,请问这跟上班有何区别,这算是哪门子的休息睡觉?
4、最后,我真心觉得其实实务判决不应该用这种方式去区分加班与值班,
劳基法84条之1的原意应该是针对特殊行业所做的规范,
而不是在一般工作下再去区分加班或值班,这根本超脱了法条的文意,
但当然,我个人觉得劳基法84条之1开放的门本就太宽了,
再加上内政部74年的函释及实务运作的结果,许多工作加班根本就领不到加班费,
应该进一步修法限缩才行。
如果真的觉得值班和加班有必要区别,
应当也是要修法制定一个较合理的基本门槛,而不因放任劳资自行约定,
否则落实之下就是会有这种一个晚上只值280元的荒谬价码出现,
更何况武陵农场还算是公家单位就更令人觉得嗤之以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