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提一些不成熟的见解 给有类似情形的人
该少年可立即投保劳保,并依据劳工保险条例第34条规定
向劳保局申请因执行职务而致伤害的伤病给付
劳保局应予核发给付
如果劳保局拒绝给付,可以主张主管机关违背法律保留原则
一、依据劳工保险条例第19条及第34条规定,并未限制被保险人在加保前,因执行职务
而致伤害,应不予核发给付。
二、劳动部若依函释否准申请,其函释性质系解释性行政规则,依宪法第23条,大法官
释字第367、443号解释意旨,行政规则不得为限制人民自由、权利之依据。
所以白话讲,这被砍断手腕的少年,就立刻加保劳保,并提出伤病给付的申请就对了,
他有很大机率能获得伤病给付。
而且现在社会上舆论压力这么大,劳保局敢不给付吗?
再者,雇主难道没有责任?
我想他不用太早放弃,他的伤病给付、医药费还是有机会拿得到的。
就算不讲法律,单纯讲人情义理
他治病看断手的钱,雇主总该要出一点吧?
人家已经这么可怜,为了工作,连手都断了,雇主如果还一毛不拔,说得过去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