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一下好了,理工系的实在看不过去来战一下,
这种论点每次都漏洞百出却还是有人每隔一阵子就跳出来回应。
※ 引述《bigbear2007 (哇最爱逮完)》之铭言:
: 我对甲甲说真的没有意见
: 他们爱怎样怎样其实跟别人没有关系
: 可是甲甲争取的一些所谓"权利"
: 我就很有意见了
: 因为那根本就是伤害别人的行为
: 比如
: 1: 甲甲争取领养小孩
: 想想看小孩长大以后, 怎么跟别人讲自己有二个爸爸
: 或者说自己的妈妈的鸡鸡比爸爸还大条, 但是没有捏捏
: 这怎么讲?? 这样对小孩公平吗? 今天如果说甲甲只能收养成年有行为能力的人当小孩
: 这我没意见, 毕竟被收养者成年了,能自己思考判断了,
: 但这样甲甲会接收吗??? 他们肯定要收养未成年的孩子甚至婴儿
: 那么这样的孩子从小就没有选择的被迫的在一个不正常家庭长大
: 他们何辜???
你知道有单身领养吗?
帮你google好了不用谢:
http://www.adoptinfo.org.tw/singlea.aspx
(一)单身收养的法律条件
法律对单身收养并无特别规定,仅民法规定收养人须长被收养人20岁以上。
(二)单身收养的办理流程
应民国101年5月30日实施之儿童及少年福利及权益保障法,除亲戚收养与继亲收养外,收
养无血缘关系之孩子必须经由主管机关许可之合法收出养媒合服务者进行评估后,再由合
法收出养媒合服务者协助媒合。 机构在评估收养人时,较会着重照顾人力、财务规划、
性别角色学习等议题。另外,机构亦会参考出养人之出养期待,许多出养人本身为单亲家
庭,因为期待孩子可在双亲家庭中成长而出养,故单身之收养人在机构等待媒合的时间相
对较长。
帮你顺便标记一下。
简单来说如果有对甲甲想隐瞒自己的性向状态,以其中一个人的身份去办理收养,
目前法律上是站得住脚的。(就我所知有几对女女就这样做了)
如果你指的不正常是指一个家庭没有同时有爸爸跟妈妈,
那很抱歉,目前中华民国法律规定从来就没有要求收养人一定要是夫妻。
: 2: 甲甲争取捐血
: 这个最过分, 甲甲是爱滋高风险群这是不争的事实
: 那么请问 甲甲考虑过被捐血者同意接受这类高爱滋风险的血液吗?
: 还是人家宁可伤重而死也不想冒这样申装ADSL的高风险呢??
: 当然如果甲甲捐的血特别注明是甲甲所捐
: 并且医院使用甲甲血时, 先告知病人或家属
: 让他们决定是否接受~这就没问题
: 可是这样甲甲接受吗??? 他们是不是又要说这是歧视了呢
: 为什么甲甲总是要别人有同理心要接受他们
: 要给他们所谓权利
: 却从不考虑别人从不对别人有同理心
: 这样对吗?
这还满好笑的,以今天的规则来说:“26. 曾有男男性行为不得捐血”
今天有一个甲甲有安全性伴侣,也没得爱滋病,然后他隐瞒自己的状况去捐血,
然后这个血也进了血库,流到另外一个需要的人身上去,
政府防的到吗?当然防不到呀,政府是会知道你跟谁做过爱喔?
一定也有很多甲甲这样做过只是你不知道而已,
这条规则本来就虚设,就像你妈问你有没有在读书一样。
而且再说,要写的应该是:“近期是否有过危险性行为?”
或是:“是否有超过一个以上的性伴侣?”这些导致爱滋风险增加的行为,
男男性行为不见得都是危险的,相对的异性恋性行为也不见得都是安全的
你这样就像随便跟一个苗栗人说:
“去死啦死9.2,只会抱中国大腿然后地方政府穷到死啦”让人觉得一样的莫名其妙?
我们要靠北的是9.2,不是苗栗人,你是不是根本搞错对象了?
另外我完全支持把爱滋病从健保给付里面去除,
自己中的自己想办法付医药费活下去,
不然就用自己生命当代价,谁叫你爱玩呢。
另外各个人寿可以出“爱滋险”的保单,
附注如果因性行为感染爱滋则不给付医药费,
让其他人守规矩却不慎感染爱滋的人(ex:输血)有活下去的机会,
我相信这样可以充分控管,甚至快速减少甲甲的爱滋族群,
比一直宣导安全性行为有用多了,不是吗?
最后附注一下,本人不是同志,
有稳定交往的女友多年且预计在这一两年结婚,
只是看到很多神爱世人以同理心为名包装恐甲的内容实在是看不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