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FB] Uber 高雄 - Uber 司机们 6 点声明

楼主: ecejc (jc)   2017-02-10 23:52:59
漂亮!
我等你等很久了
先说 arthurwang 绝不是 ecejc 的分身 ID
Nerflix 之所以没登记成 “影带出租业”
还是可以在台合法
正是因为“ 电子资讯供应服务业”
己经包含了可利用互联网散播多媒体内容
所以 要不要把境外电商硬归类到某一产业根本不是个点
而是要为其新型态的产业模式打开其业务弹性
所以 Uber 不合法其实争议不在有没有登记成“出租车业”
而是“电子资讯供应服务业”
或是更有可能的在未来出的“行动资讯供应服务业”
有没有为其业务内容打开其业务弹性
当然 这只是我对未来趋势的判断
乡民觉得我在硬凹也可以啦
毕竟判断失准和硬凹
连我自己都说不准我自己
感谢 arthurwang 让我可以把这藏在心里
不太敢献丑的猜测逼了出来 毕竟一开始就写出来会被人家认为是想太多
※ 引述《arthurwang (莫言)》之铭言:
: ※ 引述《ecejc (jc)》之铭言:
: 有人闯红灯被抓,然后跟警察告状说甲也闯红灯,怎么不抓甲
: 不过事实上,甲根本没闯红灯,人家过去的时候都变灯了啊
: : Google 旗下的 Play Movie 算不算影带出租业?
: : 如果算 请问 Play Movie 有没有照“影带出租业”的规定走
: : 如果不算 请问不算的理由
: : 该不会只是因为他不是用 VHS DVD 为媒介贩售影片?
: : 同理也可将问题放在 Netflix Spotify 等境外电商
: 我们就来看看你说的netflix是怎么回事?
: 他在登记的是“台湾网飞服务有限公司”
: 结果真的没有登记“影带出租业”,真的被你发现了
: 他只有登记
: I301030 电子资讯供应服务业
: IZ99990 其他工商服务业
: ZZ99999 除许可业务外,得经营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业务
: 哎呀,干嘛不抓他,只抓uber,政府都是为了小黄的选票才只找uber开刀
: 而且,这边就看得出来政府法令落后,这种企业还要人家登记“影带出租业”
: 听 你 在 鬼 扯 !!!
: 他们登记的“I301030 电子资讯供应服务业”这项,
: 营业项目就包括:
: “运用电脑数据库储存并供应索引、目录、及各类文字、影像、声音等资料之业务。
: 互联网内容提供者、互联网平台提供者亦或应用服务提供者亦归入本细类。”
: 这个你自己去经济部商业司查就知道
: 请问,他们透过网络供应影片,是不是符合这项登记?
: 究竟是别的都不抓,只抓自己?
: 还是其实是自己违规?别人没违规?
: 没登记“影带出租业”怎么不抓?
: 这种鬼话也好意思说,笑死人
作者: Whitening (whitening)   2017-02-10 23:53:00
你在硬凹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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