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FB] Uber 高雄 - Uber 司机们 6 点声明

楼主: arthurwang (莫言)   2017-02-10 20:30:49
※ 引述《dkramses ()》之铭言:
: ※ 引述《arthurwang (莫言)》之铭言:
: : uber司机是不是以小客车出租载客为营业?
: : 是的话,这些司机做的工作就是属于出租车客运业营业范畴
: : uber的营收是不是靠这些uber司机营收抽取报酬为收入?
: : 是的话,uber就是出租车客运服务业
: 首先,司机是否为uber员工,若以我观点认为为否,
: 则应无法导出uber有"经营"出租车客运服务业的结论。
: 如我所说uber提供的是资讯媒合,
: 那司机是不是uber员工,就雇佣的定义,我的答案也是否;
: 那uber收取的报酬既已因系向非其员工之司机及乘客收取,
: 则无所谓是否符合为“以出租车经营客运服务而受报酬之事业”
你说不是就不是吗?
请问应召站是色情行业经营业者还是平台?
应召小姐跟应召业者当然没有发薪雇佣关系,也看不到劳健保
彼此只有拆帐,但是你可以去问问看有没有人认为应召站不是色情业者?
同样的,如果今天uber是按媒合次数来收费,或许我们还可以说他们是平台
今天uber跟司机是不是拆帐? 不管收入抽成是9-1(10%)还是3-1(25%)
都是拆帐吧
如果你找到应召站没直接跟客人收钱,也跟小姐无雇佣关系,所以不是色情业者的论述,
我就认为uber不是出租车客运服务业
更何况是不是平台,与有无“直接”收钱完全无关,
: : 当然,你会说,可是uber司机开的不是出租车啊
: : 这是因为他们违反规定,没将车子依照出租车规定处理
: : 但是不能因为使用的车辆没使用符合规定的车子,就认定不是做这行
: : 这就像,做吃的厂商不能因为自己违规使用地沟油做吃的,
: : 就告诉大家,因为我使用不合规定的材料,所以不能用食品相关法令要求我一样
: : 这也是为什么就算uber司机取得职业驾照,还是会被取缔,
: : 因为只要他们从事的工作性质是属于出租车客运业,
: : 就得遵守“汽车运输管理规则”中,第91条~第96-10条
: : 有多少不符合就自己去查吧
: 你都说是个“规则”那他的位阶有多高,相信你知道,更不用说“规则”谁定的
: 既然出自一个要取缔uber的行政机关之手(虽说现在立法院也是如此),
: 会违反多少条也是随行政机关开心...
所以规则该不该遵守呢?
: 再者,我没说uber司机不应受公路法管制,因为他们如同白牌车
看来是该遵守,
也就是这行司机要符合法规
在台湾就是符合“汽车运输管理规则”,没错吧
: 但不因此可以导出uber必须因为司机的关系受到公路法管制
: 如同前一篇作者所述,若在google论坛贩毒,是否可说google论坛违法?
: 答案为否的原因,即为两者为不同事件,不同个体
你可以去查youtube有没有因为使用者上传违反著作权法的内容而被告
你也可以去了解一下为什么youtube在一开始提供服务时,其实没管太多
但是后来对于审核上传内容的机制,花了不少资源去做的原因
你猜猜看如果google知道论坛有贩毒行为,他们会不会处理?
他们可以一时不察,让违法内容出现,但是必须要拿出作为,不能置之不理
请问uber有对“违法汽车运输管理规则”的司机限制接案?
这点不管uber是平台还是经营业者,都该做的
: : 其实你逻辑错误,不是因为车行自己登记为运输业,他们才成为运输业
: : 而是因为他们从事的生意是运输业,所以必须登记为运输业
: : 也就是,你做哪一种性质的工作,就决定了该登记为哪一种
: : 当然新领域工作会出现,不过,在法令没有修改完之前,还是应该遵守旧规定
: : 这就是为什么要修法完之后,才可以放一例一休,
: : 而不是认为该放,不管法令有没有改,就强迫大家这样做
: : 恶法亦法,也要遵守,就是法治社会最基本的
: 这边我只能说是个鸡生蛋,蛋生鸡的问题,
: 你认为是先经营事业再登记为哪种事业,
: 我则是认为应先登记为哪种事业,才可从事哪种事业,
: 如同公司就其所营事业,必须先变更章程,才可经营
: (一例一休,真要讲,劳动部的函令,你怎么解释
: 这边还是不要另辟战场吧...)
: 再者,恶法亦法,遵守与否,却非绝对,更绝对不是法治社会的基本,
: 我相信法理学不是这样讲的......
请找出法律不是绝对要遵守的法理论述,毕竟这是你所相信的
当然,每个人可以选择要不要守法,这是个人自由
不过不遵守法,就必须接受不守的代价,没什么好说的
: : 前面如果都有错误,后面内容也没什么好说
: : 诚如阁下所说,重点是法规如何定义,不是您认为不是就不是
: : 若是您认为自己论点无误,建议您可以去信uber,将您的见解提供给他们,请他们申诉
: : 我想uber会很感谢您帮他们解套的
: 诚如阁下说的,如果你对于所谓的“逻辑”、“定义”等基本要件及前提都不清楚
: ,那就真的没什么好讨论的,在这边论述,不过是希望提供各位能有更多独立思考的方向
: 至于uber解不解套,不是重点,毕竟其所代表的仅是新形态产业的出现,
: 能否让人在讨论中思考,并找到看清事物本质的方法,才是本篇讨论的重点
其实你的逻辑错误,定义都是自己认定
尤其你一开始是从法规开始提起,应该回到法规的定义,不是自己认定
当然可以有不同见解,但是如果实务上的法律处理跟你的定义有矛盾,
或许要检讨一下自己的定义
至少,实务上
uber司机被认定是非法从事出租车客运业
uber也被认定是非法从事出租车客运服务业
明显跟你的定义不同
至于uber从找人做的事,完全不是新形态经济行为,而是行之有年的地下经济
至于建立所谓的平台,这种透过app处理违法行业,在台湾也不是他新创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30412/34947617/
唯一新的,应该只有在台湾做的行动支付车资这部分
而且,他来之前,台湾早就有透过app定位叫车的服务,
而uber做的就是白牌车这块
uber自己声称的新形态究竟只是话术,还是真的新创了东西,可以再思考看看
作者: a94037501 (dumbfounded)   2017-02-10 20:32:00
干白牌车不缴税叫屁
作者: ge0619mini (颗颗)   2017-02-10 20:33:00
若UBER这样可以 那全台湾都不需要特别考职业驾照大碍、55688都解散车队 推出白牌车APP
作者: doro0202 (Doro)   2017-02-10 20:35:00
那我也要来成立劲战大车队
作者: jianledu (...)   2017-02-10 20:40:00
拜托成立usex
作者: soscoco (不爱睡觉的云)   2017-02-10 20:56:00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