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FB] Uber 高雄 - Uber 司机们 6 点声明

楼主: dkramses   2017-02-10 19:40:48
※ 引述《arthurwang (莫言)》之铭言:
: ※ 引述《dkramses ()》之铭言:
: : 争点1.Uber的性质是什么?
: : 公路法中关于运输业、出租车的定义部份:
: : 汽车或电车运输业:指以汽车或电车经营客、货运输而受报酬之事业。
: : 出租车客运服务业:指以出租车经营客运服务而受报酬之事业。
: : 出租车客运业:在核定区域内,以小客车出租载客为营业者。
: uber司机是不是以小客车出租载客为营业?
: 是的话,这些司机做的工作就是属于出租车客运业营业范畴
: uber的营收是不是靠这些uber司机营收抽取报酬为收入?
: 是的话,uber就是出租车客运服务业
首先,司机是否为uber员工,若以我观点认为为否,
则应无法导出uber有"经营"出租车客运服务业的结论。
如我所说uber提供的是资讯媒合,
那司机是不是uber员工,就雇佣的定义,我的答案也是否;
那uber收取的报酬既已因系向非其员工之司机及乘客收取,
则无所谓是否符合为“以出租车经营客运服务而受报酬之事业”
: 当然,你会说,可是uber司机开的不是出租车啊
: 这是因为他们违反规定,没将车子依照出租车规定处理
: 但是不能因为使用的车辆没使用符合规定的车子,就认定不是做这行
: 这就像,做吃的厂商不能因为自己违规使用地沟油做吃的,
: 就告诉大家,因为我使用不合规定的材料,所以不能用食品相关法令要求我一样
: 这也是为什么就算uber司机取得职业驾照,还是会被取缔,
: 因为只要他们从事的工作性质是属于出租车客运业,
: 就得遵守“汽车运输管理规则”中,第91条~第96-10条
: 有多少不符合就自己去查吧
你都说是个“规则”那他的位阶有多高,相信你知道,更不用说“规则”谁定的
既然出自一个要取缔uber的行政机关之手(虽说现在立法院也是如此),
会违反多少条也是随行政机关开心...
再者,我没说uber司机不应受公路法管制,因为他们如同白牌车
但不因此可以导出uber必须因为司机的关系受到公路法管制
如同前一篇作者所述,若在google论坛贩毒,是否可说google论坛违法?
答案为否的原因,即为两者为不同事件,不同个体
: : 重点是法规如何定义,而车行既已自己登记为运输业,也只能说车行是运输业,
: : 不能说车行跟Uber有多像,所以Uber也是运输业。
: 其实你逻辑错误,不是因为车行自己登记为运输业,他们才成为运输业
: 而是因为他们从事的生意是运输业,所以必须登记为运输业
: 也就是,你做哪一种性质的工作,就决定了该登记为哪一种
: 当然新领域工作会出现,不过,在法令没有修改完之前,还是应该遵守旧规定
: 这就是为什么要修法完之后,才可以放一例一休,
: 而不是认为该放,不管法令有没有改,就强迫大家这样做
: 恶法亦法,也要遵守,就是法治社会最基本的
这边我只能说是个鸡生蛋,蛋生鸡的问题,
你认为是先经营事业再登记为哪种事业,
我则是认为应先登记为哪种事业,才可从事哪种事业,
如同公司就其所营事业,必须先变更章程,才可经营
(一例一休,真要讲,劳动部的函令,你怎么解释
这边还是不要另辟战场吧...)
再者,恶法亦法,遵守与否,却非绝对,更绝对不是法治社会的基本,
我相信法理学不是这样讲的......
: : 综合以上说的,Uber对我来说不是运输业,
: 前面如果都有错误,后面内容也没什么好说
: 诚如阁下所说,重点是法规如何定义,不是您认为不是就不是
: 若是您认为自己论点无误,建议您可以去信uber,将您的见解提供给他们,请他们申诉
: 我想uber会很感谢您帮他们解套的
诚如阁下说的,如果你对于所谓的“逻辑”、“定义”等基本要件及前提都不清楚
,那就真的没什么好讨论的,在这边论述,不过是希望提供各位能有更多独立思考的方向
至于uber解不解套,不是重点,毕竟其所代表的仅是新形态产业的出现,
能否让人在讨论中思考,并找到看清事物本质的方法,才是本篇讨论的重点
作者: kuninaka   2017-02-10 19:43:00
忽略白牌车的本质,你也看得很清楚嘛
作者: ilw4e (可以吃吗?)   2017-02-10 19:43:00
有些人就是疯狂跳针的阿,跟他们讲逻辑?XD
作者: NinJa (fine~)   2017-02-10 19:44:00
反正不说是新型态产业 uber没办法解套阿
作者: potionx (YEN YUAN-YEN)   2017-02-10 19:44:00
其实uber搞半天也看不出来 怎么弄才能对新行业定法规至少我看不出来有什么具体的提案是新创的部分 都是改旧法
作者: kuninaka   2017-02-10 19:45:00
当然是新创阿,可以刊登报纸骂人
作者: potionx (YEN YUAN-YEN)   2017-02-10 19:46:00
改旧法只是针对uber单一各案的话 无益整个新领域
作者: incandescent (随便)   2017-02-10 19:46:00
uber app 就是把司机跟乘客凑在一起啦 有一个平台专门吧贩毒者跟吸毒者凑在一起 你看他违不违法
作者: piyomac (无)   2017-02-10 19:46:00
资讯媒合,但是钱是由Uber直接跟乘客收,行销计画、打折
作者: ducah   2017-02-10 19:48:00
你的观点 不值钱
作者: popher (popher)   2017-02-10 19:48:00
恶法亦法.
作者: incandescent (随便)   2017-02-10 19:48:00
谁可以这样揽客 私家可以? 可以的话再来说你的媒合
作者: piyomac (无)   2017-02-10 19:49:00
也由Uber片面制定,你确定这还单纯只是媒合吗?
作者: ducah   2017-02-10 19:49:00
有些没判下来的 UBER花钱去和解
作者: armorblocks (package)   2017-02-10 19:49:00
uber有收车资吗 有的话 说自己只是平台?
作者: ge0619mini (颗颗)   2017-02-10 19:50:00
不就55688弄个白牌车APP 然后大喊我是在创新
作者: incandescent (随便)   2017-02-10 19:50:00
这些司机就算不是uber员工 也属私人载客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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