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铁罢工? 知名律师提3正当性挺工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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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讯息服务20170209 13:32:57一例一休上路后,冲击最大的产业之一便是交通运输业,特别是全年都须为民服务的客运业。基于台铁员工人力不足等老问题,及1例1休的新冲击,台铁产业工会于春节期间发动工会活动,台铁则于事后祭出旷职通知书。关于此一事件,劳资明星律师沈以轩认为台铁员工是正常休假,并提出3“正当性”声援工会活动。
人气爆棚的沈以轩律师2月8日傍晚于1111人力银行线上直播课程中,讲授“台铁罢工?客运要涨!1例1休精选实例解析!”专题。沈律师指出,对于台铁员工在国定假日是否必须要出勤,及台铁员工的行为是否为“罢工”,其实值得打一个大大的“?”。个人倾向从“目的正当性”、“法律正当性”、“手段正当性”解读工会与劳工的“正当工会活动”,因此台铁员工是依法休假,行使劳动基准法中的国定假日权利。
目的正当性
沈以轩针对三个面向表示,首先“目的正当性”,过去劳动部解释令只要是夜班劳工,工作日若是跨夜到隔天,他的休假日可以直接算24小时作为休息日或例假日。其实劳工若是周五跨夜到隔天一早六点下班,其实周六清晨下班后已经很累了,但是他的休假日或例假却到周日清晨六点就结束了,坦白说这跟一般劳工相比,是没办法充分休息的。所以个人支持他们的目的正当性,
法律正当性
其次“法律正当性”,必须要先了解到底劳资双方是否有对休假日轮值这件事情加以约定。从网络上的资料显示,台铁工作规则中并无特别提到休假日轮值的义务,反而是强调应放假日时经征得劳工同意,劳工就会在排定的班表中出勤工作,雇主给予加班费。虽说要“经征得劳工同意”,但目前并无看到任何劳工承诺国定假日愿意牺牲民俗活动来出勤上班的契约。所以当劳工主张劳基法37条国定休假日权利,个人倾向在法律上是可以的。
手段正当性
第三“手段正当性”,个人则是抱持比较同情的态度。因为台铁员工很多也兼具公务员身份,到底公务员可否行使罢工争议行为,坦白说法律中没有明讲,可能衍生民刑事责任。所以工会经过层层考量,选择罢工以外的工会活动去行使,在合法的工会活动情况下,若把当日没来的员工视为旷职,在没有劳工应于国定休假日轮值义务与契约的前提下,公司直接说员工旷职,在司法上有讨论空间。在工会法上,直接说配合的员工就算旷职,则触及工会法35条第一项第五款有不当影响工会组织运作的问题。
心得:民进党一堆法律系的,是刚好都对劳基法不熟悉呢?还是睁眼说瞎话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