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mrforget (财去人安乐)》之铭言:
: 朋友在一间大企业上班。
: 结果难得过年合法休假。
: 结果大老板说要把他FIRE,说他不接受恶意合法休假。
: 可是合法休假就是合法休假,哪来恶意不恶意。
: 闹的沸沸扬扬,结果劳动部屁都不敢放一声。
: 有没有不准合法休假的八卦!?
: 莫非以后要人人一天工作二十四小时,一个月工作30天。
: 不然就是恶意休息要被FIRE!?
<劳动部劳动2字第1030051386号函>
......三、复查劳动基准法第37条暨同法施行细则第23条所定之应放假日(即通称之‘国
定假日’),均应休假,惟各该‘国定假日’得经劳雇双方协商同意与其他工作日对调。
......上开所称劳雇双方,系指雇主与个别劳工而言。另依劳动基准法施行细则第7条规
定,工作开始及终止之时间、休息时间、休假、例假等有关事项,应于劳动契约中约定。
兹因劳动契约之当事人为雇主与个别劳工,爰有关雇主如拟将‘国定假日’调移至其他工
作日实施放假者,应征得个别劳工同意,并非征得工会或劳资会议同意即可实施,亦不得
任雇主迳自为之。”
www.labor.taichung.gov.tw/ct.asp?xItem=1738978&ctNode=7170&mp=117010
不论铁路局是未调移国定假日付加班费,或是有调移,均应征得个别劳工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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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基准法第三十七条所定之休假,系为劳工法定权利,事业单位于休假日办理劳工教育相关训练,自不可强制劳工参加,如劳工因故未出席受训
,应不可以旷工论处。
同理,强迫劳工于法定国定休假日出勤,亦不可以旷工论处。
劳基法第42 条
劳工因健康或其他正当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时间以外之工作者,雇主不得强制其工作
。
工会活动已递出连署书,应可属正当理由
不过
劳动部长女的 所以没有LP
建议向各县市劳动局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