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usyunoo (Ian)》之铭言:
105.8.3 北市劳动检字第10535358400号
亲爱的OOO君您好:
有关您申诉“OOOO股份有限公司”延长劳工工时不符法定要件及未依规定加给工资一案,本局处理情形如下:
经查事业单位提供105年度2-5月份出勤资料与薪资清册,劳工延长工时该公司依规定给予加班费。
所提“…强制性加班…”部分,经查该公司已依相关规定于101年6月22日经劳资会议同意延长劳工工时,符合延长劳工工时之法定要件。
另经查该公司员工名册,未见有您的劳工资料,亦建请您协助确认所属雇主身分。
以上答复,如有不清楚或需要协助之处,欢迎向本案承办人洽询。
敬祝
平安顺心 万事如意
本案承办人:苏乙郡
电话:2931-0027 分机117
台北市政府劳动局 敬复
翻译:他们家的劳工都是自愿加班,平日加班也有给加班费,你不是他们员工请你闭嘴。
柯文哲好棒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