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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休假 何来“不法”
2017年02月03日14:15
林振德/政治大学法律法律研究所研究生
针对台湾铁路产业工会在春节期间发动依法休假活动,下至台铁高层放话惩处,上至交通部及行政院皆表态支持台铁惩处,重点皆摆在该行动是否“合法”,如果该行动合法,则惩处何来正当性?反之,如果行动非法,则惩处实属应当。
观诸《自由时报》在2月3日焦点评论“当然是旷职”一文中,将重点放在“程序”要件,也就是请假是否按照台铁内部程序,在实质层面上也仅以台铁员工具公务员身分进而草率认定该行动属于非法,而这些在法律上并非判断合法与否的重点。
回到集体休假的本质,是以集体的消极不提供劳务,请求契约另一方(也就是台铁)履行其法律上义务,与争取调薪等调整事项,也就是最广为人知的罢工有所区别。
在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1074号判决、86年度台上字第1067号判决中,早已肯认集体休假是合法权利的集体行使。在台湾航勤拒绝加班案中,台湾高等法院104年度重劳上更(一)字第5号民事判决亦肯定拒绝加班符合手段与目的间之合理性,亦不违反法学上所谓比例原则或诚信原则之规范,肯认其合法性与正当性。
这次春节休假事件中,产业工会明确的要求检讨现行工作时间,也就是台铁人痛恨的“日夜休”班表,至少要求依照《劳基法》完整一天的休息日。另外工会也要求台铁必须补足人力,方法上采取的是消极不提供劳务,如此看来这次行动的目的与手段并无不法之处。
再来是国定假日出勤,尽管台铁内部有请假规则,但别忘记台铁员工也适用劳基法,国定假日出勤本来就应该要由劳工同意,休息作为劳动人权早就在国际劳工组织的公约以及经社文公约中清楚规定,莫以一张请假规则,就忽略了更上位阶的法律及国际公约。
最后,这次的集体休假当然是属于“工会活动”,在100年修法新增设的不当劳动行为裁决委员会也多次表明集体休假作为工会活动,是受到工会法所保障。对于工会活动所做出的秋后算帐以及对参加工会活动的会员际出惩处,将被视为不当劳动行为,实在看不出台铁的惩处何来“于法有据”?还是奉劝高层放下傲慢心态,以诚信为前提与员工早日协商,才能找出圆满答案!
心得:
看来是场法律战? 台铁 交通部 行政院 记旷职会赢?
还是依法休假合法?
需要法律人来说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