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 新的死刑判决─最高法院

楼主: ns954411 (ns954411)   2017-01-31 17:50:41
最高法院刑事判决      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三四二四号
上 诉 人 李O基
指定辩护人 刘家荣律师
      陈欣怡律师
      蔡明哲律师
上列上诉人因家暴杀人等罪案件,不服台湾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
华民国一○五年八月九日第二审更审判决(一○五年度上重更(一)
字第二号,起诉案号:台湾高雄地方法院检察署一○三年度侦字
第一一○○○号),提起上诉,并经原审法院依职权迳送审判,
本院判决如下: 
主 文
上诉驳回。
..........................(省略)........
(三)、关于刑之量定,系实体法赋予法院得依职权裁量之事项。死
刑,为刑罚之最重,一旦执行,无可回复;而人之权利,均
源于生命,有生命,才有权利,无生命,一切乌有。欧洲西
方世界,自十六世纪起,因文艺复兴运动及稍后之工业革命
,开启近代文明,洵至现代,社会人文制度、经济物质条件
发达,相为配套,尊重生命,废除死刑,无非水到渠成,欧
洲人权公约由此揭示。但于东方世界,自古奉杀人偿命为铁
律,咸认天经地义,尤其华人社会,视听包青天故事,“开
铡”一声令下,莫不大快人心,于今犹然。以此角度观察,
东、西文明相比,价值判断迥异,系不争的实情。在我国,
醉心西方文明、服膺废除死刑制度人士,虽然大声极力呼吁
,却少见理念基础论述的宣扬,纵于引进文明新思维,非无
贡献,但整体社会条件未臻成熟,反对人士依然站在维持传
统立场,民意调查显示,比例远远超过百分之八十,司法院
大法官解释意旨,也认为死刑尚不违宪。从而,在立法机关
犹未完成全面废除死刑的修法情况下,现阶段的司法,祇能
以审慎判死的态度处理。不幸的是:少数国人竟有“杀人不
会判死”、“只杀一个,不致被处死”的错误观念。
儿童,是族群繁衍的希望,既天真,又无邪,但防御能力弱
,即便是古代残忍的战争,也多半不会对儿童进行杀戳,现
今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更宣示应对于儿童权益,多所保护
,我国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同此意旨。其实,儿
童亦属独立个体,并非父母资产之一部分,父母有抚养义务
,但无侵害权利(力),俗云:“虎毒不食子”,纵令儿童
父母如何有其主观上理由,仍然无许痛下毒手,杀害儿童子
女,早已成为文明国家的人民共识。因此,杀害儿童,无论
出于如何动机,行为人的主观上性格,显然凶残暴戾、铁石
心肠,客观上非但欺负弱小,尤其剥夺儿童平顺长大成人的
机会,丝毫不尊重幼小生命权,危害社会治安甚大,堪认足
以该当于最严重的犯罪情形之一种。
至于行为人有无教化可能,虽属法院量刑时当予审酌之事项
,但并非唯一,若所犯情节严重,自难因此解免死刑应报。
何况行为人自知客观之死罪难逃、“求其生不可得”,主动
一心求死,则法院宣处死刑,仍然符合“死者与我皆无憾焉
”的古训,不生所谓“利用司法而自杀”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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